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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

日期:2022年04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2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2241433254614 论文字数:1656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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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针对这些风险,从完善基础性法律制度和完善监管体制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强化监管的建议和对策,然而在实践中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稳定运营的风险远不止关联交易风险这一种,还存在很多没有介绍其他风险,它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我主要是从理论方面切入,没有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这是今后需要加强的地方,同时也会对本课题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建议。


第 1 章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理论


1.1 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交易的界定

1.1.1 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

国内的金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大批的金融控股公司,如苏宁金控、平安金控、中信金控等等,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却没有统一的定义。在现有的法条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的规定。2019 年 7 月 26 日,央行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草拟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有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拥有两个或以上类型不同的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权,只做股权投资管理而不直接进行商业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①。虽然草案还未公布实施,但已经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场上大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方通常情况下不是金融公司,而是经营实体产业的传统公司,学界称之为产业资本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非专业领域的控股方控制下,意图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正当关联交易频繁发生,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

1.1.2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含义

中央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类推解释的解释方法,参考财政部之前对一般公司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同时结合金融监管等相关文件以及会计准则,可对其进行理论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交易做出了初步规定,即关联方交易实际上就是指无论是否产生资金交易,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有义务或资源转移的行为②。这一规定与《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的定义基本一致。从宏观角度来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为连接点而形成的企业群体,其自身便已具备关联企业的特征,内部机构必然会产生关联关系,因这些关联关系而产生的交易都可以被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相比于一般的关联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主体的特殊性、客体的多样性等。如今,金融行业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方面,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资金支持,是国民经济中最需要重视稳定性的一环。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综合性更强的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需要对其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有必要对其监管问题进一步开展分析和研究,在下一部分会进行重点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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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适度性分析

1.2.1 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必要性

因为集团内部子公司受控于同一控股权,这些子公司之间形成了复杂而又密切的关联关系,受这些关联关系影响,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通过用关联交易提供信用担保,提供商业贷款,进行资产转移等操作,这些手段和方法是对财务、管理知识和相关规定的充分利用,充分发挥了各环节的协同效应,如果这种协同效应使用的好,极大地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如果这些关联交易存在不正当的目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影响也是巨大的。例如,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 B 为 A 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A 将贷款转给 C 子公司,C 将资金投入 D 子公司,上述关联交易提高了资产利用效率,发挥了协同效应。然而同样存在传染的风险,若上述任何一家子公司缺乏偿债能力,那么与之存在交易往来的其他子公司受到牵连而造成风险的大范围扩展和延伸。通常情况下,如果金融控股公司发生经营风险,其子公司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和对整个集团企业信誉的维护,都会选择通过关联交易来对金融控股公司给与帮助。相关研究结果显示,在传染均衡模型下,关联交易的存在会使风险由某一子公司逐渐扩大到其他子公司,并且随着借贷规模的增加,风险传染效应越来越显著,危害性也会更大,最终使金融控股公司遭受更大风险,严重的可能还会使整个系统遭受风险。学界通说认为,通过开展关联交易引发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潜在的金融风险、监管套利、利益冲突等,这些风险实际上都与关联交易密切相关。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联交易必定会带来利益冲突。如果关联交易由同一主体进行控制,那么在交易中最核心的问题就在于“受同一控制”上。尽管交易主体从法律角度来看具有平等性,但是因为控股关系的存在,双方的地位是失衡的,这时就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这种冲突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金融控股公司为了实现某领域的高利润而随意借入或挪用资金,进而为风险的形成埋下隐患。

其次,监管套利风险也和关联交易密切相关,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集团内的子公司将资金投资到商业银行不被监管的领域,而资产管理子公司通过购买证券化产品进行投资活动。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套利活动,使监控风险的困难程度增加,也使风险形成的可能性提高。

有学者提出,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最终目标是最大程度控制金融风险,阻止风险继续传递,最终达到维护和保障整个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安全的目标。金融控股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内部的业务联系和资金走向变得非常复杂,由此导致风险的形成,这也成了风险传播的有效途径。关联交易的频繁程度越高,风险形成的概率就越大,风险扩大和传播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加。经营金融机构本身就会面对多种后果严重的风险,如果集团中某个机构经营出现问题,那么便会在整个金融链条中迅速传递。而在不断传递的过程中,金融风险也会随之扩大,影响内部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定。尤其对于大型金融控股公司来说,集团内部已经拥有了庞大的金融资源,公司内部各个部分存在紧密的联系,如果产生危机,系统性的风险难以避免。所以若要预防和避免风险的形成,关键在于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第 2 章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及其缺陷


2.1 我国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

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是有效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前提。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下,目前形成了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性文件和行业自律准则为一体的监督管理体系,而这套分业监管的体系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管控是否有效是本文研究的现实基础。从深度和广度来讲,本文的研究无法详细列举所有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而学界通说认为,金融业主要由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构成,而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范围横跨这三大领域,所以我着重对《公司法》、《证券法》和《交易所关联交易业务规则》、银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2.1.1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关联关系的界定。对于如何准确具体界定关联关系,我国《公司法》第 216 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实际控股人、控股股东、监事、董事、高管与被控方之间的关系,或可能使公司利益产生转移的关系均属于关联关系,国有控股企业除外。①从这个规定能够看出,凡是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均有可能是关联交易的关联方,该条款的规定从正面明确了关联方的判断标准。

第二,重大关联交易的特别议事规则。《公司法》第 104 条中对此进行了规定,股东大会拥有对公司及重大资产进行转让、对外担保等事项作出表决的权利;第121 条中规定,如果公司重大资产的转让或担保额超出公司总资产的 30%时,股东大会拥有决议权,表决权超过总出席人数的 2/3 时即可通过。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属于决策机构,通常对公司内所有非重大事务具有决定权。为了避免在某些重大关联交易中,董事会成为某些股东的代理方而做出有损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法》第 104 条、第 121 条中对此进行了规定,股东大会拥有部分重大关联交易的决定权和批准权。这种规定能够避免和预防不正当关联交易的产生,从而保障更多股东的权益。此外,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时,防止实际控制人和董事滥用表决权,在《公司法》中股东表决权和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应运而生。

第三,滥用股东权利从事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控股股东拥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并可对某些事务产生重大影响,正是因为获得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充分信任,所以必须履行诚信义务而不能随意乱用职权。为了避免和预防股东出现滥用职权或有失股东信任的情况发生,《公司法》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第 20 条做了如下规定:若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的,需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这个制度设计很好的限制了大股东在关联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为债权人在利益遭受损害时提供了新的救济手段。


2.2 我国现行法律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缺陷

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的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和监管体制的层面进行分析,具体论述如下:

2.2.1 法律规定方面的不足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各个监管机构的部门规章中都已经作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存在着不够系统、缺乏针对性等问题。针对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已有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目前针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各个部门法和部门规章中比较散乱,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规定,而部门规章针对的是一些具体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概括性不足。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公司法》、《证券法》是所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时都必须参照的基础性规定,但这两部法律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