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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

日期:2022年04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5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2241433254614 论文字数:16562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论文范文
见在总则和章节中,缺乏逻辑上的串联和呼应,无法在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关联交易问题时给与有效帮助。制度设计方面的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会导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实施直接的监管,难以发挥基础性作用。从法律效力位阶来看看,有些部门规章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基本只对银行、上市公司或发行人适用,无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这类涉及范围较广的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

第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制的不足。对金融控股公司来说,进行关联交易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压缩经营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率。要保证关联交易的正当性,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披露。而在我国,规定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法条大多分布在有关上市公司证券交易的部门法之中。在《证券法》中关于关联交易只笼统的规定了大额持股披露制度。在其他政策性文件中,例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及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中均对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中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应披露信息的种类、内容等。但总的来说,这些规定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规制系统,它们都是有针对性的解决信息披露的某一方面的问题,非常分散且层级不同,没有系统性可言。很多上市公司利用这些漏洞从事违规关联交易,同时因为信息披露工作达不到快速及时的要求,相应的监管措施也很难做到及时充分,就算发生了违规关联交易,监管机构也无法及时的进行有效监管,及时地进行止损。除此以外,还有很多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是没有上市的,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在关联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许多空白,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可能性更大;


第 3 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监管的完善....................14

3.1 完善基础性法律制度.........................14

3.1.1 加强监管法律的系统性和适用性..................................14

3.1.2 强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建设.......................14

3.1.3 建立法定防火墙制度..............................16

3.1.4 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17

结语.................................21


第 3 章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监管的完善


3.1 完善基础性法律制

度3.1.1 加强监管法律的系统性和适用性

首先,对现有的监管关联交易的法条进行梳理,在相关部门法中专门列出一个章节,专门规定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提高监管法规的系统性。从本质上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普通关联交易的特殊形式,进行法律监管的依据仍是监管普通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其中《公司法》和《税法》中都有关于监管普通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法律监管来说适用性不强,相关的的规定不够细致。我认为应当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上,以现有法条为基础作出以下改进:首先,增加专门针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条,细化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金额的计算方法,防止金融控股公司基于规避监管或隐藏利润的目的而进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其次,对金融监管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正,学习英美国家针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出台的监管法案,开展翻译、引进工作,对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进行细化和升级,使其具有更强的适用性和系统性,通过上述补充和修正,形成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体系。

法律论文参考

3.1.2 强化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信息披露制度在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能否及时有效的区分关联交易的正当性并加以及时的监管,重点在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借助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可以更好的掌握关联交易的交易信息,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范围比较窄,仅在《证券法》和股票交易规则中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和股权转让有相应的规定,适用范围很窄,对综合性业务的信息披露规定存在空白,无法满足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


结语

相较于一般金融机构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实现集团范围内的混业经营,其子公司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不再只是提供某项单一的服务,更多的是为客户提供更多组合式服务,不仅能够有效控制或节约成本,还能为集团公司带来更多利润。近年来,国内金融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的现状和对金融产品的市场需求,行业内部的竞争也日趋激烈。金融机构要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中生存,必须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已然是最佳之选[10]。为了使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开展频繁的关联交易,而关联交易犹如硬币的正反面,有利有弊。正当的关联交易不仅能够节省成本支出,还能实现更大的利润,能够推动集团的长久发展;若开展不正当关联交易,便会产生各种隐藏的风险,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损害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行业的稳定繁荣。因此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至关重要,然而我国采取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在监管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方面存在许多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风险,从完善基础性法律制度和完善监管体制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强化监管的建议和对策,然而在实践中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稳定运营的风险远不止关联交易风险这一种,还存在很多没有介绍其他风险,它们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同样起着重要作用。我主要是从理论方面切入,没有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这是今后需要加强的地方,同时也会对本课题进行更全面深入的研究,从而提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建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