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 29
第三章 认罪认罚制度中量刑建议的规范完善研究
第一节 实体规范方面的完善
一、两高一部共同出台量刑指南
当前,最高院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针对常见的十五种罪名作出了具体的量刑规范。最高检单独颁布了关于量刑建议的指导意见,在检察机关范围内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进行了规范。但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般会依照审判机关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被追诉人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因此,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可以联合颁布一部统一指导量刑的意见,例如《量刑指南》。不仅在审判机关系统内对该《量刑指南》得以适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系统内同样适用该《量刑指南》。一旦量刑建议的提出在三个部门得到有效规范,必将进一步促进认罪认罚制度更好地实施。
二、把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且规定梯度从宽幅度
(一) 英国“有罪答辩”量刑制度
“有罪答辩”是英国刑事诉讼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有罪答辩”之目的在于鼓励被追诉人悔罪、节省司法成本,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规定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前一律要先衡量被追诉人是否作“有罪答辩”。“有罪答辩”量刑程序分为五步:第一步,参考量刑指南确定被追诉人的主观责任和行为的客观危害,明确合理的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从重、从轻、减轻等量刑情节调节后形成拟宣告刑,尤其需要提醒的是,此处的从轻、减轻情节均不包含认罪情节;第三步,考虑被追诉人是否具有“有罪答辩”,有则减轻处罚;第四步,有赔偿的考虑适用赔偿等其他情节;第五步,最终形成裁判结果并进行说理。从前述步骤中显而易见,对于其他步骤的量刑,法官尚有部分自主裁量空间,其计算过程在此不再赘述,但从第三步被追诉人作“有罪答辩”能够得到从轻量刑来看,“有罪答辩”被设置为独立的量刑情节,法官依据固定格式的算法对“有罪答辩”的被追诉人从轻量刑,其自主裁量空间几乎没有。被追诉人何时、出于什么目的作“有罪答辩”与对其刑罚的从轻幅度有很大关系,作“有罪答辩”的时间越靠前,说明其内心的罪过感越强,其获得的量刑优惠也应当越大。英国 2017 年颁布了《认罪量刑减轻:最终指南》,该指南规定了得到“1/3”减轻量刑的节点由追诉程序的“第一合理机会”标准改为“最初阶段”标准。该指南同时明确了不同阶段的“有罪答辩”对从宽幅度带来的不同影响:在追诉程序的“最初阶段”作“有罪答辩”的,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 1/3; 在“最初阶段”以后作“有罪答辩”的,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 1/4;法院开庭当日在开庭前作“有罪答辩”的,最多可以减少刑期的 1/10 的奖励;在庭审进行时作“有罪答辩”的,减轻幅度几乎没有;另外,在谋杀罪中被追诉人作“有罪答辩”的,其最多减少的刑期不得超过刑期的 1/6,且不能高于五年。所谓“最初阶段”是指追诉机关对被追诉人第一次聆讯时,被追诉人作认罪供述或者认罪表示,且被追诉机关记录在案的,同时规定,若被追诉人有权力不参加法庭听证就认罪答辩的,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一样属于在追诉程序的“最初阶段”认罪。按照该指南的规定,法官应当严格依照该指南规定的从宽幅度对被追诉人进行量刑,原则上不得高于规定的幅度,否则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予以说明,并且还必须明确如果没有适用“有罪答辩”被追诉人将会面对的判决结果。
结语
为将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引向深入,建立和完善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制度,针对个案难易程度进而选择不同的诉讼程序,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力量,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攻克复杂案件。该制度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而言都有积极的影响。由于制度的运行时间短,许多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标准化。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进行制度完善,具体包括:统一量刑尺度、划分从轻幅度、加强量刑建议的说理、完善量刑建议调整制度、加强认罪认罚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等。
目前认罪认罚制度刚在全国施行一年有余,实体规范方面对公检法机关量刑的统一标准问题、认罪认罚能否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以及如何规定从宽幅度问题等仍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程序规范方面对律师的参与程度问题、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具体模式问题等都尚有争议。本文尝试从实体规范及程序规范两个维度分析和研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下有关量刑建议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完善路径。囿于笔者水平所限,本文对于认罪认罚制度中量刑建议问题的分析完善尚不够深入,只能希望以后结合司法工作的实践对该问题做更为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