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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权的法律规制探讨

日期:2022年04月09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4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1251930112313 论文字数:2369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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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国行政紧急权规制的不足之处和完善


第一节 我国行政紧急权法律规制的不足

一、《紧急状态法》缺位

2004 年的宪法修改实现了“紧急状态”入宪,在紧急状态制度入宪以后,应当建立 《紧急状态法》,事实上《紧急状态法》的制定也是被列入了立法计划的,但是最终考虑到我国国情现实需要,最终《紧急状态法》被《突发事件应对法》所取代。虽然两者在调整对象上均属于紧急事件,但是在性质上还是有较大区别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应对社会生活中常发的一般性突发事件,以及保障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应急主体能够快速高效的应对突发事件,该法侧重于在有权机关未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正常状态下的应急。《紧急状态法》则侧重于在有权机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在非常状态明确下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同时在非常状态下赋予行政主体何种的紧急权力从而应对极端严重的突发事件。

我国紧急权体制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界限,关于紧急状态和突发事件概念和界限上的区别仅仅一直是学理上的讨论。我国《宪法》对于紧急状态主要是规定了紧急状态的决定和宣布权限,但关于紧急状态的概念却没有说明。《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9 条中提到了,当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法》亦不能有效消除或者控制时,由相应的机关根据相应的程序决定进入紧急状态。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角度来看紧急状态就是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但是这只能反应紧急状态的一个方面,不能涵盖紧急状态的全部内涵。对于紧急状态地概念以及紧急状态下各个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应当建立专门的《紧急状态法》进行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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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紧急状态下的行政权力行使与常态下的行使存在较大的区别,紧急状态下的权力即行政紧急权力讲求的是通过法律既定的程序对行政权力一定的集中和扩张从而高效率的应对各种类型的紧急状态。行政紧急权力成了风险社会下不可或缺的一种权力形式,但是当行政紧急权力的扩张和集中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规制时,就很有可能背离行政紧急权力设置的目的,从而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因此应当在相关的应急法律中对行政紧急权力进行规制。首先应当明确紧急状态的概念,明确了紧急状态的概念以后,也就明确了行政紧急权力的适用范围。其次是要明确相关权力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权限,同时还要制定紧急状态下相关权利的最低保障标准,同时给予相应的主体事后救济和监督的权利。所以,我国的立法者应当在合适的时机制定并出台《紧急状态法》以弥补我国在应急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