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诉调对接已经在我国被广泛实行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足以说明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他的优势不仅在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将纠纷止于诉前,更是给予调解协议可靠的司法保障,为当事人带去实际的便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在纠纷化解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调解不能取代诉讼,加之诉讼外的纠纷化解方式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予以严格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对之抱以冷静客观的态度,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审慎而行,不冒进、不急于求成,才有利于诉调对接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略)
结语
诉调对接已经在我国被广泛实行并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足以说明其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他的优势不仅在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将纠纷止于诉前,更是给予调解协议可靠的司法保障,为当事人带去实际的便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诉讼在纠纷化解中的核心地位是不可撼动的,调解不能取代诉讼,加之诉讼外的纠纷化解方式在我国尚无明确的立法予以严格规定,这就要求我们对之抱以冷静客观的态度,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核心,审慎而行,不冒进、不急于求成,才有利于诉调对接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