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栏目提供最新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法律论文范文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保险利益若干问题思考——以最高法指导案例74号为视角

日期:2021年11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10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1132009178751 论文字数:225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论文范文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主要通过结合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例第 74 号的形式研究了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相关问题,深入探讨了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利益原理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如果说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的资格,那么损害总量则是站在保险人的角度,在保险大数法则视角下作为保险人承担何种保险责任与多少保险责任的依据。正是因为如此,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


第一章 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


一、案例梳理

(一)案例简介

1.案例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74 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关系

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关系

当事人及相关主体关系

.............................


二、争议焦点拓展分析

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对争议焦点的总结是案件细节的体现。另外,也可以以这个案例为例来分析保险合同和保险利益。首先,本案涉及到保险人、被保险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等多个利益相关者,但被告人镇江安装公司是否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争议,故应首先探讨保险利益的主要范围;其次,保险责任限额的协议参与额外的保险合同,因此有必要讨论保险利益之间的关系,保险责任限额的困难;最后,这种情况下涉及到各种各样的保险利益,除了水平类型的保险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探讨了保险利益的垂直变化和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因此,笔者从保险利益研究的角度,从保险利益的主体范围纠纷、责任限额纠纷和保险利益的纵向变化对保险合同影响三个方面总结出本案纠纷的焦点:

争议焦点一:保险利益主体范围认定。

争议焦点二:保险利益对保险责任限额效力认定。

争议焦点三:保险利益变动与保险合同效力的关系认定。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

..........................


第二章 保险利益主体范围认定


一、保险利益概述

(一)保险利益渊源

“保险利益”源于英国的“insurance interest”一词,在中国被中国学者称为“保险利益”。它虽源于英美法系,但英美法系上作为理论渊源对于保险利益问题却始终一个被称为通说的观点。经过国内外对于保险利益几百年的研究,各国均将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具有统领性的节能原则,保险利益的目的是区分投机赌博的行为与真正具有利益相关关系的保险行为,只有有利益相关关系的保险行为才具有赔付的正当性。

1.保险利益的“去所有权化”

在 18 世纪前叶的保险合同资料中可以看出当时的保险是用以填补损害的契约,而那时契约订立的投保人与投保物并不需要具有相关联系,与其说那时的保险合同是契约,不如赌博一词更为准确,法律无法加以区分保护。1746 年英国率先颁布《海上保险法》,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提出了保险利益概念,这对于世界保险利益问题研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规定:对于不具备保险利益的船只和船只上所承载的货物,又或是仅仅有保单,但不能证明对保险标的享有任何一方面的利益的,或者主要当事人通过赌博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当然的对当事人并无法律约束力。英国于 1774 年颁布《人身保险法》。这是首次在法条上明确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相关事项,此后,英国政府又颁布了进一步的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这项规定使保险利益的原则涉及到人身保险合同中。学界称之为一般保险利益说。

一般保险利益说是经过学者 Dc Casarcgis 的基于前人提出的保险利益观念进一步突破发展而来,他将保险与赌博严格区分的同时将保险利益“所有权化”,这就意味着投保人在证明约定事实的同时,也要证明与保险标的关系。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逐渐产生许多新兴保险行业,仅旨在保护保险标的所有权一般保险利益说难以广泛覆盖新兴行业。其后,鉴于他物权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德国学者首先提出了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并不局限于所有权人,而应扩大到与财产的权属有关的全部主体。这种学说是技术性保险利益说,也可以说是非所有权保险利益说。

................................


二、保险利益原理分析

(一)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人盈利模式中的应用

任何随机事件,只要进行同条件下的不断重复,当次数达到一定层级,往往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这是伯努利在 16 世纪就提出的数学原理——大数法则,这个原理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同样适用,构成了保险大数法则。保险大数法则的原理在于,保险类似于赌博成立为射幸行为,投保人将自身保险费集合,成为能够解决全部投保人问题的风险共同体。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就通过相对较低的保险费抵平了自身遇到的巨大风险。在个别合同的情形下,这种低投入与高赔付之间的差价可能会造成投保人利益损失。只要随机事件(投保人)的数量达到相对较高的层级,保险人的支出就会越来越可预期,最终与预期损失持平。

依照此原理,保险人可以根据这种预测相对精确的风险制定一个相对合理、且具有高度可行性的保险费率,在保证相关保险费在扣除损失后,仍能覆盖运营成本、利润等,这便是构成保险人盈利的基本模式。

(二)从保险人盈利模式探析保险利益与保险损害总量关系

1.保险损害总量

从宏观角度而言,保险人通过合理运用保险大数法则确定保险费率时,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的宏观风险总量集合与投保总人数的比值角度进行考虑,如果保险费率低于该比值,保险人进行赔付就会亏损;如果保险费率高于该比值,保险人进行赔付就会盈利。

笔者将这种宏观的风险总量集合称为保险的损害总量,即根据保险大数法则推算出相对确定的损害的总集合。相应而言,损害总量的确定标准依据保险合同种类而有所区别,如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发生频率较高时,该类保险的损害总量也相应较高。

..........................


第三章 保险利益对保险责任限额效力认定.................................17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限额的关系......................................17

(一)保险利益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在质和量上均存在联系..............17

(二)保险利益在本质上是一种可转嫁的风险........................18

第四章 保险利益变动与保险合同效力关系认定..........................21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21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21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22

结语..........................30


第四章 保险利益变动与保险合同效力关系认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邀约和同意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两大要件,分别是:首先,投保人发出邀约,其内容一是保险邀约,二是包含保险要求;保险人审查邀约后,认为投保人的邀约合理,则接受,进而成立保险合同。相较而言,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与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相类似。

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就如字面意思而言,身为保险当事人主体,合同的发起者——投保人可能是出于对于财产保值的目的,或者是对于日后生活多一份保障的目的,依照自己不受到约束的主观意愿,即真实意思表达,提出保险要求,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的首项事项邀约。邀约完成,合同尚未成立,仍不具有效力。现实操作中一般表现为,投保人主动要求填写保险单或基于保险代理人的要约邀请填写保险单24。

2.保险人同意承保

经谈判双方可能建立一个新的报价,因为材料的提供的内容的变化,延续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达成协议在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然后接受。一般在保险人需要回应邀约将要作出承诺时,保险人并不是要求提出便会承诺,而是需要先对投保人提交给保险人的保险标的、要求、条件等一一审查其是否符合保险条件,在审查结束后如果判定其符合保险条件后,则会作出接受投保人的保险请求的承诺。这种同意的承诺在现实操作中正是体现在保险公司所保单、保函以及保险费收据交于投保人。

此外需要特殊说明的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只基于满足以上两点要件,对于是否足额交纳保费在所不问。保险合同只要满足邀约、承诺两个要件,被保险人是否足额支付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费用并不是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


结语

本文主要通过结合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案例第 74 号的形式研究了保险法中的保险利益相关问题,深入探讨了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利益原理提出了笔者的见解。如果说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的资格,那么损害总量则是站在保险人的角度,在保险大数法则视角下作为保险人承担何种保险责任与多少保险责任的依据。正是因为如此,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

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限额应当与保险利益相匹配;对于财产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采取从物主义说,投保人破产后应视为保险利益转移至破产债权人的保护。如果在事故发生时财产保险利益消灭,保险合同效力也告终结。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主体认定应但紧密结合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实质上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为表征的对被保险人整体财产和预期利润。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主体应采用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和经济相关性进行综合判断;虽然由于人身权的不可计量,保险限额的确定难以计算,但可以结合法律规定的确定并以财产保险限额的确定为参考;另外,对于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其权利或从权利的转移均需被保险人同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