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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及减轻

日期:2021年11月2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1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1021247195589 论文字数:236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论文范文
了众多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采购意向、交易习惯、历次交易记录等,且上述信息并不能从公开领域轻而易举获得,所以应作为经营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认为,上述经营秘密的获取,需要权利人体现出其智慧和经营策略并付出持久的努力,而法律所要保护的也正是这样一种无形资产,而非通过一定联想即能获得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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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减轻规定及实现路径 ................. 20

(一)基于证明责任减轻条款的争议与回应 ............................ 20

(二)法律上的事实推定 .............................. 22

1、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之效果 .......................... 22

2、法律上的事实推定效果的排除 .............................. 25

四、结 论 ............................. 34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减轻规定及实现路径


(一)基于证明责任减轻条款的争议与回应

针对学理界产生的分歧,笔者立足于法律规范、司法案件的分析得出:第 32 条第 1 款是在保持原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基础上,采取降低证明标准的做法,以此减轻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责任。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审判实践的需要,自《民法典》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十八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 14 条2与 2007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 14 条的内容保持一致。此举否定了部分学者针对第 32 条第 1 款持有的证明责任倒置(秘密性要件由权利人证明转换为被控侵权人证明)的观点。规范分析仅仅是认识侵犯商业秘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个缩影,为了对其全面了解,仍需近一步考察司法实践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情况。

笔者检索了自《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决书,并对这些裁判文书进行归类、分析,以便知悉司法实务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分配规则。主要包括三大类:

1.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 14 条的规定为依据,认定权利人主张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在“中广上洋科技公司诉索贝数码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中,由于原告仅以公司章程列举的保密条款证明其已采取保密措施且未能提供商业秘密的具体载体,一审法院根据第 14 条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要件,最终作出不支持原告该项主张的判决。同样,在“北京宝依普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中,法院认为:“宝依普公司指控四环制药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其首先应当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其次应当证明四环制药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

2.法院依据第 32 条作出裁决,但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例如在“中山市联华印染公司等诉中山市成诺会计师事务所、卢志宗、卢炎枝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3中,法院认为:“三原告所述的交易信息基本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但对保密性构成要件的证明相对薄弱,而且未能证明上述交易信息是否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综上,原告主张上述账户银行流水属于商业秘密的举证不足。”3.权利人积极主张商业秘密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构成要件,被告提交足以推翻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及抗辩事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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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由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无形性特点,权利人难以取得由侵权人掌握的涉案证据。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曾适用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因其对权利人过度保护以及缺少法律规定,该规则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过于抽象,无法解决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谁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据规定》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予以扩充,但更多是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当要件事实真伪难辨时,依然无法确定哪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裁判结果。随着《民诉法司法解释》的颁行,其对“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予以完善,确立了事实真伪不明时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论渊源为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依据“规范说”,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透过对实体法律规范的分析来确定。同时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欲证明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需证明自身拥有商业秘密、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被告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实质相同。实践中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常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同”之事实推定规则。这一规则的行使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司法擅断。

在遵循既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基础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降低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并将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推定规则予以规定,即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依照法律上的事实推定规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侵权事实无须证明,其仅需证明“接触事实”加“实质性相同事实”即可产生推定的法律效果。作为推定效果排除的方式之一,侵权人可以提供本证排除被推定的事实,但需要使法官对侵权事实的不真实达到内心确信才视为证明成功。作为推定效果排除的另一种方式,侵权人可以提供反证来推翻推定的前提事实。此时,侵权人只需提出证据使前提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可达到反证的目的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