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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研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480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

日期:2021年11月1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1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0280925485263 论文字数:245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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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作为出发点,结合实践状况和法律规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以实证分析作为研究方法,经过归纳和总结后,横向对比法院判决观点,从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对比差异性,总结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律,破局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困境。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概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和地位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法理上解释,是指对土地拥有所有权的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1。而从民事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拥有一个自然村或行政村名下的财产所有权,并享有对该财产占有、使用、处分的特别法人2。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其他法规规章中,都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直接使用该名词来制定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也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集体所有”概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直接行使方式,即规定了“集体所有”相关制度的重要事项由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并对所谓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列举。《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題的决定》中提到:“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4但正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发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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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关于“农村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字眼均出现在关于“成员”的法律和政治准则中,这两个表述,都没有明确的定义,界定的标准和程序也没有规定。仅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各个地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立法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条例和一定限度的标准。如承包资格以及承包期限等。拥有承包和经营土地的权利是当地人的根基利益,学术大咖认为拥有承包和经营土地的权利是获得当地身份的确认的前提,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根据,即《农村土地承包法》。

成员身份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宅基地分配权、土地承包权、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请求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福利等方面。10也有学者认为,除了以上权利,其还具集体经营管理和决策权,如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知情权以及相应的救济权。11综合上述,成员资格除了包含以上的经济权利内容,还具备人身关系方面的管理监督权。因此,成员权的性质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相结合的混合型社会权利。然而,在国内部分地区的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民的定义模糊,在当事人申请成员资格认定时,获得成员认定资格取决于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大会,很可能产生非集体成员行使着只有成员身份才能享有的投票权利,因此产生新成员的决议过程不具备科学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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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实践考察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案例分布考察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纠纷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由于法院在实际审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上态度不一,本文通过探究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从司法判例进行实证分析,通过研究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法院认定标准,为保证样本能反映总体状况,在兼顾各级法院的区域和审级的基础上,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作为时间点,在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 法律智能操作系统查检寻找 "成员资格" ,同时添加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为纠纷类型,采集到 9836 份文书,再以一法院一裁判的选择技巧,选择出 480 份裁判文书。

本文选取了来自 19 个省(直辖市)共计 480 份法院判决,地区分布见表 2-1。

表 2-1

表 2-1 案件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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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裁判意见考察

1.司法是否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类型分析

(1)仅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决结果存在对立

在 480 份整理的案例中,仅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案例很少,并且仅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败诉率极高,但仍然显示出司法认定的对立结果。

(2019)琼民申 2348 号民事裁定书中,李某 1 等八人认为儒友村民小组未向其平等分配征地补偿款,侵害了其权益,以其成员身份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再审法院认为,民事纠纷中没有确认当地身份的案件类型,无需单独先请求确认成员资格提起诉讼,原审法院的裁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再审法院以不归法院立案审理为由,裁定驳回。

可以看出,部分法院认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应该提出相应具体的诉讼请求,仅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许因不归法院立案审理而驳回起诉。

(2019)湘 0111 民初 737 号民事判决书中,唐亮星起诉确认股东资格,原告户口迁入大塘村后被纳入征收范围,纳入了大塘社区筹委会的拆迁安置并享受门面费分配,原告认为其符合《股份配置方案》股东资格确认的条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资格认定理当通过归纳相关成分,特定纠纷中客观层面的查明,还应凭借原被告在实践中的民事活动来确定成员资格标准。因此,原告诉请确认为其为股东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因此判决至确认原告唐亮星为股东

综上,只是起诉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审判中出现了大相径庭的结果,即不接受受理和确认资格。

表2-3 参考因素数量

表2-3 参考因素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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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24

(一)司法是否应该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意见不一..........................24

(二)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不统一..............................24

(三)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制度不健全........................25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完善..................................... 27

(一)应该明确在诉讼中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职责............................27

(二)明确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具体标准..................................29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法律制度....................................31

五、结语.......................................... 32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的完善


(一)应该明确在诉讼中司法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职责

伴随现代化的进度,土地不断升值,涉及获得当地身份的确认,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数量增多,但村集体组织经常以村民无成员资格作为集体利益分配的门槛,熟练的被运用在大部门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因此,成员资格认定摆在首位,其次才是处理相关纠纷案件,具有化解农村纠纷的社会意义。从诉讼技术视角看,土地承包权纠纷牵涉是否获得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告是否获得当地身份是处理该类纠纷的前提。

本文通过对司法判例的归纳总结,还有能让法院进行资格确认的两个具体原因。首先是,熟练运用诉讼技巧。在一些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并不直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是侵犯征收补偿权利、集体收益分配权、集体福利为由起诉村集体组织,在提交证据方面以相关的证据事实证明自己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既避开了直接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法律依据上的不足,通过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使集体福利得到了法院支持。其次,在处理“空挂户”及成年女子及其子女的正当权益问题,“空挂户”是指非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出于就学、就业、居住等原因通过一些漏洞或者手段落户到村集体,譬喻儿子或女儿结婚落户后,父母为了生活方便,跟着子女一起迁入,加上没有落户城市,就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但集体经济组织实质上与“空挂户”没有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在司法阶段否定他们的成员资格,很大程度上可以保护集体资产。但在处理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问题上,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去支撑。

依据中央农村产权变革,关键在于遵循过去事实,统筹客观 、得到众人默许来获得成员资格认可。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加上需要保护小部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保护成年女子及其子女的法律可作为成员权益保障的依据,最高院也有相应的意见,既要保护成员权益不受集体经济组织侵害,又要保护村集体自我管理的模式,关于成员资格确认,要在法律规定内,使成年女子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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