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目前,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工作存在着诸多缺陷,需要不断加以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统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司法判例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意义深远,与法制建设密切相关,更是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本文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作为出发点,结合实践状况和法律规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关系,以实证分析作为研究方法,经过归纳和总结后,横向对比法院判决观点,从各地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对比差异性,总结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规律,破局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困境。本文通过收集整理给法院的 480 份判决,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如下:第一,如果仅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判决的败诉率极高,不予受理的准则基本建立。但,若当事人没有起诉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除了主张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还提出了相应的财产诉求,法院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上态度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结果。第二,司法拒绝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原因归纳出成员资格认定应由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等,法院应该统一裁判规则,通力为以后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活动积累司法实践经验。第三,成员资格司法认定中的复合标准的因素不稳定,重要程序没有先后顺序,价值取向不可预测,导致裁判结果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既损害了集体组织成员权益 ,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有必要颁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司法指南》,根据司法案例中参考因素的判决结果,分析各种参考因素之间的优劣关系,进而确定最佳的参考因素选择和排序,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意义,以供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地参照适用,为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做准备。笔者知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司法认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路阻且长,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探讨,但笔者的理论水平有限,本文的分析论证尚处于浅显状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