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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探讨——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日期:2021年11月0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1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10191429199884 论文字数:2758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相关标签:法律论文范文
正实现的有力武器。同时应明确自治立法变通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为缓冲国家制定法在民族自治地区不可避免的张力,必须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具备重要性;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一个民族众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省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效贯彻执行,因此自治立法变通权具有行使的必要性。除此之外,建立激励机制同样必不可少,要鼓励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积极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化被动为主动。随着立法法的不断完善,自治立法变通权的主体、表现形式以及变通范围都有了明确法律依据,不仅如此,立法法同样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为一种职权性立法,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衍生而来的,源自宪法精神,民族自治地方在行使时无需取得上级单位的有效授权,因此各立法机关不必畏手畏脚,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即可,没有必要盲目、僵硬地奉行不抵触原则。须知立法从来便不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过程,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不应当躺在以往立法成果的功劳簿上睡大觉,而是需要参照立法环境改变而不断做出调整、完善,坚持长久奋斗,克服懒惰心理。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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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立法变通权是民族自治立法实现“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重要抓手:民族自治立法若想传承“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色”,就必须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根本遵循,让自治立法既能够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又可以兼顾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而通过一些变通立法,可以在满足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反映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凸显区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更好地体现“因地制宜”“因俗而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出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主体、表现形式以及实施程序等都有了更加合理规范的安排,有关这项权力的理论研究也越发成熟,助推了相关立法实践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最多的自治区,在自治立法领域表现出了很大的积极性,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乏创新之处,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践表现也可圈可点。但是,自治立法变通权很少用或被虚置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改变,变通立法内容过于单一、没有对民族地方文化特色和民族习惯特色作出合理安排的问题也并未解决。究其原因,既有立法环境错综复杂等客观因素,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较为保守、调研不够深入等主观因素。广西区内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仍应继续保持对自治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对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队伍建设,解放思想,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采取区分原则正确对待少数民族民族习惯法,增强民族自治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相信在这些举措的推动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定会用足用好用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变通权,实现该权力在推动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上发挥出的巨大能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