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变通权研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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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立法变通权是民族自治立法实现“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重要抓手:民族自治立法若想传承“中国特色”和“民族特色”,就必须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根本遵循,让自治立法既能够符合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又可以兼顾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而通过一些变通立法,可以在满足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反映少数民族的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凸显区域特色以及民族特色,更好地体现“因地制宜”“因俗而治”。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出台,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施主体、表现形式以及实施程序等都有了更加合理规范的安排,有关这项权力的理论研究也越发成熟,助推了相关立法实践的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我国少数民族人口数量最多的自治区,在自治立法领域表现出了很大的积极性,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乏创新之处,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实践表现也可圈可点。但是,自治立法变通权很少用或被虚置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实质改变,变通立法内容过于单一、没有对民族地方文化特色和民族习惯特色作出合理安排的问题也并未解决。究其原因,既有立法环境错综复杂等客观因素,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思想较为保守、调研不够深入等主观因素。广西区内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仍应继续保持对自治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提高对行使自治立法变通权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和立法队伍建设,解放思想,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采取区分原则正确对待少数民族民族习惯法,增强民族自治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度。相信在这些举措的推动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一定会用足用好用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变通权,实现该权力在推动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上发挥出的巨大能效。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