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时就业的工伤案
这是劳动者同时在两个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接受管理、有事实劳动行为的情形。一般工作性质为倒班情形,比如倒班工作的公司水电工、维修工、家政、司机等等。换句话说,是劳动者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在两个用人单位都有实际负责的工作,接受着两个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情形。劳动者同时为两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且发生工伤的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这时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办理即可。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在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遭受工伤,此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另一家用人单位一直在为劳动者缴纳着工伤保险费为由拒绝承担工伤待遇。这种情况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结论以及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期间所受伤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致,符合工伤认定的工作要素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责任②。即职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两个用人单位应均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遭遇工伤意外侵害的,由遭遇伤害时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该待遇。
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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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完善建议................ 17
(一)实体完善建议................................... 17
1.明确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范围............................ 17
2.确立双重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要件............................ 18
3.明确双重劳动关系下工伤待遇重复享受问题............................ 18
4.明确连带责任制度.............................. 19
结语....................... 23
三、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实体完善建议
1.明确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范围
虽然双重劳动关系是劳动形式的发展趋势所在,但是有些职位不应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为了保障劳动市场的秩序、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笔者建议把双重劳动关系这个概念正式纳入到法律当中,并明确能够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范围。双重劳动关系应当广泛适用,有个别不适用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制定特别规定。劳动法调整的大部分职位是允许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在不影响先设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利益的前提下赴其他用人单位继续发挥劳动者自身的价值,为社会进步增添多一份贡献何乐而不为。然而,有一些明确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的职员建立的双重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一,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从事行政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双重劳动关系。这些劳动者是属于公职人员,一方面这些劳动者代表着国家机关的形象,是代表国家机关为公民服务的人员,另一方面因职位的特殊性,掌握大量的国家或者公民个人的信息,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将威胁到公私利益。第二,因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使泄露国家机密的可能性增加,劳动者担负的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劳动者不适用双重劳动关系。第三,后设立的劳动关系影响先设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利益的双重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只要举证证明劳动者的双重劳动关系直接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影响其用人单位的任务和计划,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后设立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第四,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协议”等不与别的用人单位再有劳动关系声明的禁止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协商的原则上建立的关系,应当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有明确协议的前提下再次建立其他劳动关系的,后设立的劳动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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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双重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段的产物。双重劳动关系给劳动者提供了更多的就职途径,有利于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劳动者也能够充分的发挥劳动潜力。要想推进社会进步、完善法律制度、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必须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要有效解决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
本文描述了从司法实践中的多种案例角度出发,分类分析了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问题。从双重劳动关系形式角度分析、也从责任承担类型角度去分析了该问题。揭示了在司法裁判中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纠纷案件,法官会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双重劳动关系形式、用工形式等不同情形去做最公平正义最佳的判决。这些案例也推出了本文的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在双重劳动关系下,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一般情形下是根据《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遭受工伤意外,由劳动者遭受工伤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与工伤无关的用人单位,没有特殊情况下是不需要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具有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已经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下再次遭遇工伤意外的,责任单位只支付劳动者不重复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负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因工负伤的待遇。
本文讨论希望能实体上解决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形形色色的一些问题,也希望现在及其将来的实务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一个不错的借鉴。在一个万物皆发展的动态世界,如果本文给不了读者一个确定的答案,解决不了读者的纠纷,给解决争议提供一个思考的路径也好。基于稳定法律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调整,健全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论体系、调整已经大量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下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决双重劳动关系下的工伤保险赔偿问题,以及统一司法机关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的处理结果能够有所帮助的初心写完了本文。当然,本文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问题的讨论仍是相当初步的,这是一个值得深讨的问题,笔者期待更多更深入的研究。特别是笔者针对解决本文核心问题的具体建议需更加细心观察、有待深入审视。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