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通过寻求合理有效的路径,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治理网络舆情,培育舆论主体法律思想,有序监控并预防妨碍司法的舆情传播,回应舆论主体关切,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突发舆情的素养,使网络舆情发挥司法监督功能。良好网络舆情环境的营造和善治的实现需要社会主体的共同推动,强权的干预只能带来更糟糕的后果。我们应该立足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情的特征,寻求司法回应网络舆情的方式。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作为社会治理的热点,网络舆情对公众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产生深远影响,甚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稳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十分重视舆论工作,党委,政府牢牢抓住舆论主导权,通过新闻媒体处理舆论的主动权。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新兴媒体成为新的舆情的发源地,互联网也成为舆论斗争的主要战场。新的网络舆情形势对舆论环境,媒体布局,传播方式和技术手段都提出了新要求,舆论工作面临空前的挑战。在司法领域,涉及司法案件的网络舆情的爆发吸引公众视线,凝聚案件焦点,推动案件进展,但由于其自身的弊端,极易宣传鼓动、推波助澜,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对司法工作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行之有效的舆情治理无论是在推进公民有序参与司法、凝聚发展共识,还是从促进司法民主化、科学化的角度来看,网络舆情在国家发展现代化治理的过程中也扮演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在当下,社会公众通过主流媒体和互联网表对其关注的司法案件的态度和看法,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些网络情绪持续发酵形成网络舆情,且近几年司法相关的网络舆情事件频发,切夸大案情,误导舆论走向,对当事方造成损害,对司法产生众多不利影响,但也在另一角度也反映了案件侦查和起诉中的问题和不足,引起广泛关注,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促进了司法程序的改革和社会治理的效果的改善。因此,要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与司法案件相关的网络舆情,积极应对,主动引导,通过在网络舆情治理方面建立一套长效机制,来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水平和能力,发挥网络舆情的积极作用。促进网络舆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现代司法背景下如何进行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如何处理网络舆情与司法的之间关系是各国面临的共同的难题,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形不同,解开这个难题的“钥匙”也就有所差异,但主要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公民通过网络等途径监督司法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二是要防止网络舆情过度干预司法,对舆情监督设置必要的限制以保护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一、国外研究现状
通过查阅大量外文文献,可以发现,国外与“网络舆情”类似的概念主要为“public opinion”(“民意”、“舆论”)①,最早在《社会契约论》中被法国哲学家卢梭提及。1951 年,霍布斯在其发表的一部政治学著作——《利维坦》(《Leviathan》)中详细研究“民意”和“舆论”,指出在人类历史上转变自然状态为社会与政治状态的因素之一就是舆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网络舆情对司法活动的影响逐渐被关注,如网络媒体中情绪的极化问题。德国著名思想家哈贝马斯(Jürgen·Habermas)在其研究中认为以计算机为传播渠道的传播方式逐渐占据社会舆论传播主导地位并指出其担忧之处。哈贝马斯认为,没有解决根本性的问题,互联网组织起来的公民不具有理性的自我表达能力,这会对司法审判制度重大的冲击,这也是必须对网上舆情进行监管的原因。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直接制定网络舆论相关法规或制定相关规定,采取了对网络舆情直接监管的方法。以德国为例,德国是西方民主国家的代表,该国实施了有关网络舆情的特殊立法。为了避免在互联网上引起具有反动性的公众舆论,德国议员通过了《信息和通信服务法》(ICSA),以允许特定的网络警察监视负面的公众舆论并防止扩散。在该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了网络言论自由和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特别对于其涉及到法西斯复兴与儿童色情制品方面,便更能看出限制网络表达自由的迹象。由此看出,在面对公共利益时,个人言论自由必然会为其让步,网络言论自由仍然必须出于公众利益考虑。由于其积极的立法态度对待网络舆情,德国被许多法学家认为是“全球通信中互联网最敌对的国家”。除了加强立法外,一些西方国家还倾向于通过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来监管网络舆情。例如,加拿大政府将来自网络的负面信息划分为非法和令人反感的信息,并对来自网络舆情的信息实施“自我调节”。
...............................
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李心草案”引发的思考
第一节 案件概述及媒体舆论参与
一、“李心草案”简介
2019 年 9 月 9 日凌晨 1 点 42 分,被害人李心草在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的某个酒吧大厅内被一名男子按倒,随后又出现了一男一女控制住了李心草的双手。在监控显示画面中,李心草被扇了两次耳光,并在可以听到女子的哭声。当日凌晨3 点,李心草妈妈接到派出所电话,称李心草与三名小孩一起跳江自杀。视频中除了李心草的其他三人分别是李心草的朋友任某以及任某的两个朋友罗某和李某。
2019 年 10 月 12 日,微博上一篇《一个母亲的血泪控诉:谁能告诉我一个真相?》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文中表示,作者是李心草的母亲,名字叫做陈美莲,女儿今年 19 岁,就读于昆明理工大学,是一名大二的学生。希望借助网民的力量,引发舆论关注,促进查明事件真相。贴文一经发布后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舆情讨论量不断攀升。此文一出,全网热议,盘龙公安分局也对此引起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来核实网友反应的情况。盘龙检察院在 2019年 10 月 13 日上午对网友提问进行回复时透露,其在国庆前便开始介入调查中,后续仍会持续跟进。尽管相关部门已经发布公告表示要针对此事件成立专项调查组来进行调查,但舆情并没有受此影响,热度不断升高,公众认为警方成立工作组进行调查的可能原因是由于舆论压力导致,再加上公众对事件发生后警方将其定性为“相约自杀”的处理方式表示怀疑,并持续讨论谁该为李心草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人民日报也公开发布了一篇名为《人民微评:呵护一株“小草”的尊严》的文章,表示其对真相的好奇,帮助在 10 月 13 日舆情达到顶峰。与此同时,网络上更传出和李心草同行的三个小孩有着强大的家庭背景,李心草母亲通过炒作以及热搜等方式持续输出舆论内容引发激烈讨论。另外,多家媒体也加入报道,先报道事件随后删除,致使舆论出现了不信任官方的声音,热度直至10 月 14 日也持久不下。迫于压力,昆明市公安局于 14 日 22 时许发布官方通报对案件经过和进展做出详细的说明,并称其通过物证检验、视频分析、走访调查以及现场勘查等来展开调查,并成立专项工作组来立案调查李某草的死亡事件,并由市公安局来牵头督察,针对盘龙分局所作的前期工作开展倒查。但由于官方没有将最后结果公布出来,一段时间内高涨的舆情热度缓缓回落。如果案件最后的调查结果确实有隐情,就有可能在再次爆发网络舆情,影响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工作。
...................................
第二节 “李心草案”中网络舆情与司法互动关系的体现
一、网络舆情与司法之间良性互动的基本模式
网络舆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是协商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简言之,就是要司法对网络舆情进行引导,网络舆情对司法进行监督,以此来达到契合网络舆情监督下的契合司法目标的司法结果。
司法和公众、媒体在一般意义上看是单向反复的关系,即司法活动通过网络媒体反应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的意见再通过媒体传递给司法机关,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关系并非如此单一,而是在单向反复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循环互动的关系:在司法层面,司法活动尤其是法院审判是一个普法、传递法律观念的过程,一个好的司法结果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对社会公众的思想观念产生影响后能够指导网络舆情,正确法治理念指引下形成的网络舆情必然不会对司法产生阻滞;因此,合理合法的司法活动能够引导媒体与公众的言行举止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 促使媒体更客观, 增强公众的辨别力和法律素养,又能提高媒体、公众对司法活动中对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有所违反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能力,及时纠错,推进司法活动合法合理, 实现司法活动的社会价值, 以此循环往复。当然也可以从媒体与公众的监督出发并走完这个良性互动过程。
二、“李心草案”中网络舆情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可能性
(一)司法机关的引导提升网络舆情监督质量
10 月 12 日李心草母亲的帖文被关注后,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舆情急剧上升,加之多家媒体对昆明警方通报李心草为意外落水事件,尚不构成刑事案件的消息进行报道,而后相关内容又被删除的现象,导致舆论对官方不信任的声音上升,舆情热度至 10 月 14 日仍居高不下。14 日 22 时许,昆明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介绍案件调查经过及进展,由于案件暂未公布最后结果,舆情热度逐渐回落。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提级侦办,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督察和倒查并行,也是对舆论呼声的有力回应,这些措施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网络舆情不再一味的给司法机关施压,司法机关的这些措施也引导网络舆情更多关注案件真相,网络舆情趋向理性。
网络舆情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研究——以“李心草案”为视角
...................................
第三章 网络舆情与司法的关系评析....................................13
第一节 网络舆情与司法的冲突.....................................13
一、网络舆情与司法冲突的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