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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思考

日期:2021年10月0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76
论文价格:30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9202128325504 论文字数:2655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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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通过案件判决的分析,得出我国网约车平台法院在认定其法律性质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关于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性质,有“居间人”、“承运人”、“信息提供者”等说法,这些平台的法律属性的判断都是基于平台的用工关系,例如“承运人”体现于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承运合同关系中。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一、选题背景

从 1969 年阿帕网在美国诞生到今天,互联网技术经过了多年的发展演进。三十年间大数据、云计算、算法分析等技术迅猛发展,催生出依托互联网挖掘商业利润的众多网络平台,例如,网络交易平台、信息媒介平台、网络公益众筹平台、网络文化娱乐平台等,移动终端从点击时代到触屏时代的更新更是加速了人们利用碎片化时间使用网络平台的频率,使得分散的信息高效对接从而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同时也使网络平台经营者以此获得巨大利润,其中网约车平台便是互联网技术推动下的网络平台代表之一。

2010 年易到用车在北京成立,其率先打出口号——没有一辆网约出租车可以做到消费者利用移动终端就可以立即下单,享受简便而迅速的出租车出行专业服务,换言之在当时只有易到用车才是最专业的网约车平台,而现在仅国内就有三百多家在线运营的网约车 APP。我国网约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市场起步期,平台探索期以及高速的发展期,如今我国的网约车平台消费者已经遍及全国各个省市,根据信息中心的数据统计截至 2019 年 7 月,我国网约出租车用户规模达三亿多人,其中专车和快车用户规模总计多达三点五亿人次。由此可以看出,中国网约车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以品质出行为代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发展进程加速,网约车成为信息社会中新兴交通行业的新宠。但是这种受广大消费群体喜爱的新兴事物,其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如何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如何有效规制网约车平台以及明确平台在侵权诉讼中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当其冲是对网约车平台主体法律地位进行识别,其次是明确平台内部涉及的各方法律关系,最后界定出网约车平台的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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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一)共享经济中网约车出行服务的研究现状

第一,网约车平台未来行业发展特征的研究。Martin 在总结 Airbnb、Uber、Freecycle 等网约车平台特征的基础上,认为网约车发展符合时代发展方向;①第二,对网约车服务用户体验的调查研究。Rayleeta②通过对旧金山地区网约车专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得出网约车平台服务对象的特征,其中平台用户多数为年轻人。对网约车服务用户特征的调查研究,Rayleetal 认为,旧金山地区的网约车服务使用者大多是青年人与城市中的高质量精英人才。King and Saldarriaga 对预约网约出租车的用户的收入比例进行了分析,得出收入比例较高的人更愿意乘坐网约车。

(二)网约车平台劳动关系与用工模式的研究现状

第一,网约车平台的劳动关系。Harris 和 Kruger 认为,应当使用“独立工作者”的概念,来概括地称呼网约车平台提供劳务的工作者,同时提出应该将这样的名称纳入到正规的法律保护体系中。③另外有一些观点认为,法律规定平台要对这些工作者进行更大程度上的管理控制。

第二,网约车平台的用工模式。Hall 和 Krueger 对 Uber 司机的调查研究中表明,网约车平台就业具有灵活性,他们在依靠平台的同时,也遵守平台制定的价格,该研究还表示灵活用工在整体上依然是独立的。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研究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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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主体识别与用工关系分


第一节 网约车平台主体识别

当下网约车平台作为网络平台的典型代表之一,对社会生活广泛介入,在推动生产力发展、服务百姓生活的同时,也引起相关法律规则的变化,甚至在一定意义上构成对传统法律规则的冲击。要准确厘清网约车平台参与民事活动的相关属性,首先应站在法律为视角对其进行主体识别。网约车平台属于众多网络平台中典型的平台之一,依据网络平台是否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网络平台可以区分为主体的平台与平台主体,网约车平台亦可进行此种分类,以此种形式区分的目的在于确定民事活动中的平台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另外依据网约车平台信息服务的提供模式,可以将网约车平台区分为自营性质的平台和他营性质的平台,①此种区分形式的目的在于分析网约车平台的各个用工关系。

一、主体的平台与平台主体

(一)主体的平台

主体的平台是指平台是民事主体业务活动的一部分,由民事主体控制、使用的网络平台,例如,“首汽约车”是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携手首汽汽车集团联合打造的约租车平台;“滴滴打车、滴滴专车、滴滴快车”是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产品,主体的平台其行为后果由民事主体承担。②其民事主体资格的取得采登记或者备案形式,主体的平台并无独立的财产,其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设立它的民事主体所有,在行为能力上,主体的平台的行为能力受该主体行为能力的限制,并不能对外完全独立的参与民事活动,而在责任能力上主体的平台责任能力由设立其的民事主体承担。因此在市场上随处可见的“首约汽车、曹操专车、滴滴快车、滴滴专车”等,属于主体的平台并且具备以上分析特征。

(二)平台主体

平台主体是指平台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平台人格化,平台以其民事主体的身份独立地参与民事活动,当发生纠纷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后果由平台主体来承担。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2 条与第 3 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简称“网约车平台”),是指构建网络服务的平台,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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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分析

在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下,网约车平台用工形式已经成为多种新业态用工关系的典型。由于存在网约车平台作为“主体的平台”的隐蔽性和“平台主体”的实体性区分,自营性平台中网约车平台与雇员之间用工形式灵活,他营性平台运营业务也大量存在,造成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复杂化。从雇主与雇员交易关系来看,雇主身份特定(作为主体的平台或平台主体),其与劳务提供者雇员间存在诸多用工关系形式,区分于传统的“工厂-雇用”关系,也存在诸多用工关系事实场景,使得劳动关系、雇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等一系列本质上不同的法律关系杂糅于网络平台用工关系中,这也导致了网约车平台与劳务提供者之间关系认定上的分歧。

从现有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及裁判案例来看,由于网约车平台用工模式的复杂性,立法及司法实践对网约车平台用工合同性质界定不一,形成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雇用合同、合作协议等多种认定结果。如 2016 年起 11 月 1 日施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 18 条有所涉及但不具体,①该条实质上是对网约车合同用工关系的回避,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于网络平台用工方面亦有所涉及,该法对提供服务(他营性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了界定,将其纳入平台经营者的范围中,①但也未指明平台内的合同关系的性质,相关文献研究结果也众说纷纭。

由于立法不明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分歧,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2014~2020 年间网约车平台用工关系争议案件的判决、进行归纳总结分析发现,法院就网约车平台与劳务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定性形成了不同判决。

第一类判决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大多为网约车司机损害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案件,少数为网约车司机自身的损害,此种判决法院通过确定司机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来确定责任主体,若二者成立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平台来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判断标准主要是劳务提供者是否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业务、是否接受网约车平台的管理并受相关制度约束、是否由网约车平台给付劳动报酬等。典型案件如“韩冬与吉林省云上出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类判决认为,网约车平台与司机构成劳务关系,例如“天津乐途智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途公司)、曹秀田、张俊英、天津轩宇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宇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天津金泰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等。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研究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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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法律适用、类型与新问题.........................15

第一节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法律适用...................................15

一、劳动关系中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法律适用............................15

二、雇用关系中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法律适用...........................16

第四章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的扩展与负担内容..............................22

第一节 雇主责任的产生发展与比较.........................22

一、雇主责任的产生.......................................22

二、雇主责任的发展......................................22

结 语................................35


第四章 网约车平台雇主责任的扩展与负担内


第一节 雇主责任的产生发展与比较

一、雇主责任的产生

在初期的相关法律中,雇主为其雇员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现象是普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