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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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所有权保留,在各国在法律上普遍被认可和存在,是因为其具有的非典型担功能有着其他担保制度不可替代的优势。从经济层面来说,与信用经济的发展相得益彰,对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促进消费内循环发挥了显著的优势;从法律层面上看,因其简单易使用的优点和债权担保功能,解开了传统担保方式需要第三方保证人、可靠性不高、另行提供担保物的难题,说明了该制度存在被深入研究和讨论的价值意义。随着交易手段越来越多样,更多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在实践中出现,然而所有权保留在法律规范却并没有得到与经济发展相匹配的完备规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对该制度适用范围、出卖人的取回权及限制、买受人的回赎权等问题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指明了解决方向。但对所有权的公示、取回权的行使路径等问题还是留有一些空白、可细化的空间。
时代对所有权保留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次《民法典》的出台对我国所有权保留制度存在的公示、取回权行使程序等前期法律规范中未明确的问题做出了补丁性的规定,期待其能对推动市场经济和消费有更为显著的贡献。本文通过查阅大量的文献资料,对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种类、意义、权利结构等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和归纳,并结合当前立法实际和司法实践状况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仍然存在的问题和可完善之处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设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博大精深的民法理论来说,笔者的研究还处于“入门”阶段,加上研究条件的限制,对所有权保留在我国的司法运行状况分析的内容及观点难免会出现一些偏颇和瑕疵,对域外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比较分析部分还应当再进行充实。因此我会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持续对所有权保留制度予以关注,对欠缺的方面作更加细致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