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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思考

日期:2021年08月2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58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8152048043879 论文字数:19599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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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总结出我国目前减刑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上存在的问题,对问题进行探索分析,采用文件查阅和图标描绘的方式进行问题梳理和总结归纳。不难发现,我国现阶段已经在通过制定法律完善法规的方式来加强对减刑的监督和管制,争取从本质上解决减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化解被害人与罪犯之间的仇视关系,如何处理好二者在社会上的敌对问题。


第一章 减刑制度的概述


一、减刑的概念及特点

(一)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服刑人员因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而减轻其刑罚的制度。①减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减刑是指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通常指该几类罪犯在具备法定减刑条件时,由监狱机关报请、检查机关核实,最后由审判机关作出裁判的刑事活动。狭义的减轻可以是仅对罪犯所判处的刑种进行改变,比如由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也可以是刑罚执行期限上的缩短。广义的减刑不但包含狭义减刑的全部内容,还包括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狭义的减刑。

我国刑法第 78 条规定了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情形,减刑的适用对象只有四类,即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于无条件的减刑来说,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具有法定的六种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应当适用减刑。虽然我们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减刑次数没有规定,但是减刑幅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在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中,对于重大立功应当减刑的条件新增加一点为“(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并对上述第三点的发明创造和第六点的重大贡献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即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都应当是在犯罪分子接受刑罚的执行期间独立完成或者以他们为主完成的发明专利,该专利需要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确认,并且排除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两种。对于重大贡献的规定也是同发明专利的规定,都应是犯罪分子独立或为主完成,再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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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减刑制度的发展历程

下面笔者对我国有关减刑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

我国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首次提出减刑制度这一概念是在 1979 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①中,1997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997《规定》”)的提出,对于我国减刑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有着不可抹灭的历史价值和指导意义。在 1997 年系统修订刑法典①时减刑制度又得以完善。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2012《规定》”)②是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2 年出台的对减刑进一步进行限制的法律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人们对减刑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更高的要求,1997《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现状同时无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进行良好的衔接,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将1997《规定》进行了修改,颁布了 201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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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减刑制度典型案例分析


一、孙小果案

案情回顾:孙小果曾在 1997 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母孙鹤予向办案部门提供虚假的病例,谎称孙小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最终因为其母亲的周旋,导致孙小果并没有进入监狱接受刑罚进行劳动改造。

1997 年 4 月至 6 月,孙小果仍处于保外就医阶段,可能是因为没有进过监狱,对我国法律没有敬畏,孙小果在此阶段并没有有所收敛,仍以暴力、残忍的手段对三名少女(其中一名少女未满 14 周岁)实施强奸,其行为及其恶劣,并且自身毫无悔意,无视法律,其强奸罪已达到 197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应当判处死刑的标准。同年的 7 月和 10 月,孙小果在公共场所伙同他人肆意拦截、殴打他人,致使三名被害人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同年 11 月 7 日在公共场所,孙小果及其同伙挟持了两名少女(两名少女均未成年),对两名少女进行了暴力虐待和羞辱摧残,致使一名少女身受重伤,对两名未成年女孩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阴影,其恶劣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1998 年 2 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小果所犯罪行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于 1999 年 3 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后,判处孙小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此时已经有官员被孙小果家庭收买,成为了他们违规减刑的利刃,并投入云南省第一监狱收监执行刑罚。

孙小果在 2004 年至 2009 年服刑期间,罗某受李桥忠、孙鹤予请托,收受贿赂,安排、指使刘某等监狱干警对孙小果予以关照。期间多名监狱管理人员在领导的授意下违法乱纪、违规操作,使内心毫无悔意的孙小果在每个月的考核中都获得了满分且连续 7 年被监狱评为积极改造的劳动分子,在监狱服刑期间,孙小果的待遇明显好于其他同监犯。2007 年至 2008 年初,李桥忠、王德某请托袁某向其行贿,请求其为孙小果再审案能从轻处罚“打招呼”。2007 年 9 月,孙小果案的二审法院对孙小果作出再审判决,改判孙小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至此,我们看见一个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是如何一步步减为 20 年有期徒刑,行为之罪恶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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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郭文思案

案情回顾:郭文思案件的起因是一个口罩,时间回到 2020 年 3 月 14 日下午,正值疫情期间,72 岁老人段某某提醒前来超市买东西的郭文思戴口罩,该行为却令郭文思相当不满,随即在大庭广众之下将 72 岁老人摔倒在地,随后用双手击打老人,致使其颅脑损伤,于事发后 6 天不幸死亡。行凶过后,郭文思在逃离现场期间打伤 2 名超市工作人员,被当场抓获。

2020 年 3 月 28 日,郭文思对老人段某某的故意伤害时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捕,该案成为揭露郭文思违规减刑,提前出狱的导火索。时间回到 2004 年,22 岁的郭文思与同校女友因感情问题产生矛盾,在酒店将女友闷死后,自杀未遂。第二天,郭文思在父母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女友家属 40 万元人民币,获得了女友家属的谅解。2005 年,郭文思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9 年 7 月 24 日郭文思刑满释放。

郭文思的父亲在郭文思服刑期间,多方周旋,对监狱系统、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给与财物贿赂,请求其对郭文思的监狱生活予以关照,帮助郭文思能够快速减刑。从郭文思被判处无期徒刑到刑满释放仅经过了 15 年,在 15 年间郭文思共经历了 9 次违规减刑,几乎每两年减刑一次,每次减刑 6 个月到 1 年不等,除第一次减刑外的余下 8 次减刑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郭文思在潮白、清园两所监狱服刑期间,其父通过各种途径,联系上监狱领导和检法的工作人员通过贿赂财物等方式,为郭文思谋求减刑途径。

郭文思的父亲多次给予隋某现金,身居监狱长职务的隋建军因收受贿赂,不顾自己的身份地位应该遵守的道德和法律,6 次主持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为不满足减刑条件的郭文思签批减刑文件。帮助郭文思减刑的还有程某、赵双某等人,在隋某的拉拢运作下,郭文思的违规减刑变成了现实。最终郭文思也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被判处不同刑期的罪犯提请减刑的流程

被判处不同刑期的罪犯提请减刑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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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12

一、实体方面的问题..................................12

(一)减刑条件过于笼统和抽象.................................12

(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能力认定标准不明确......................12

第四章 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20

一、实体方面的完善建议..............................20

(一)减刑条件具体化....................................20

(二)明确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认定标准.......................20


第四章 完善我国减刑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实体方面的完善建议

(一)减刑条件具体化

笔者认为,不论是何种犯罪引起的减刑,在减刑条款中都应加以规定:本案当事人之一的服刑人员已经真诚的悔过。将罪犯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化形成文件,必须能够真实的反应罪犯自身的情况。只有罪犯切身的意识到自身的过错,才能保证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减刑”的情形,也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真诚悔过态度,考虑他们在减刑后是否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不满足保障社会安定的条件,那么即使是应当减刑的条件也应该加以限制,不能设置为罪大恶极的罪犯提前出狱的漏洞。

(二)明确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认定标准

应当将财产性判项设置为减刑的必要条件之一。犯罪分子在财产性判项上的履行情况,也是从另一方面体现出他内心的悔过态度,是否愿意以这样的方式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加以补偿,也关系到社会关系的修复。财产刑判刑作为法院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无论何种犯罪,在其能履行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时,都应当认定为没有悔改表现。在对履行态度进行判断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犯罪分子所触犯罪名进行综合分析。比如盗窃罪的犯罪分子是否积极退还被害人财产,对于给被害人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