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从维护中⼩投资者利益出发,研究中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论⽂分析了⽬前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默示加⼊、明示退出机制、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代理中存在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案。当前,越来越的投资者进⼊证券市场。为了激发市场活⼒,同时也保护投资者权益,有必要完善新建⽴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完善该制度的有关程序设计,进⼀步推进证券集团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运⽤。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改⾰开放以来,证券业发展欣欣向荣,为经济发展注⼊了活⼒。但随着证券⾏业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为的发⽣,令⼴⼤投资者的利益遭受重⼤损失,因此群体性⺠事纠纷不断涌现。证券⺠事案件⽇益上升,⼈⺠法院处理关于证券纠纷的案件数量已经达到 10 万件以上。[1]证券纠纷具有案情复杂,受害者多,社会影响⼒⼤等特点,对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造成了⼀定的威胁。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直致⼒于构建包括诉讼在内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期能⾼效公平地解决证券纠纷。
2019 年《证券法》第 95 条第 3 款[2]规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默示加⼊、明示退出”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这是我国⾸次以法律形式确⽴了以投资者保护机构[3]为代表的中国特⾊证券诉讼制度,对中⼩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具有⾥程碑的意义。尽管我国在证券纠纷代表⼈诉讼制度上取得了⻓⾜性的发展,但实践中发现运⾏程序仍有不⾜,例如明示退出制的通知程序粗梳,投资者保护机构代理规则设计不全,律师参与集团诉讼的定位和权利不明。为保障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我国顺畅运⾏,必须对现有制度加以完善。
1.1.2 研究意义
第⼀,选题的理论意义。⾸先,有助于完善证券集团制度的理论研究。证券法作为⺠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前,我国初步建⽴了具有中国特⾊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但是新⽣法律制度在推⾏的过程中需要有理论研究加以⽀撑。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不⼀样,要完善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有赖于更多的理论研究。其次,有助于促进⺠商事诉讼制度的理论研究。证券集团诉讼本质上也是⺠商事诉讼⽽本选题的研究对象是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本研究分析并完善集团诉讼制度在证券纠纷领域的适⽤,其成果对于⺠商事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具有⼀定的理论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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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证券纠纷的解决难度加深,社会影响⼴,建⽴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呼声渐⾼。2019 年之前,在构建何种模式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这⼀问题探讨上,章武⽣、曾艳、任⾃⼒等学者⽀持引⼊美国式的证券集团诉讼并借鉴其中可⾏之处。章武⽣从必要性和可⾏性分析我国增设退出制集团诉讼的科学性,并提出建构与美国模式有差别的退出制集团诉讼。[4]曾艳主张借鉴美国模式的经验,改⾰我国《⺠事诉讼法》中的⼈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制度。她认为我国证券侵权领域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参考美国集团诉讼规则,是可⾏的选择。[5]任⾃⼒认为中国的单独诉讼和⼈数确定共同诉讼模式不能解决中国证券市场频发的纠纷,更不能威慑证券市场的违法⾏为,需及时借鉴或吸收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有益之处。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中看出借鉴美国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建⽴中国的证券集团诉讼是现实的选择。但笔者认为不管是增设退出制集团诉讼还是改⾰⼈数不确定的代表⼈诉讼制度,都不能全⾯解决我国证券纠纷的困境。
2019 年底,我国《证券法》修订版第 95 条第三款正式确⽴了我国“默示加⼊、明示退出”的中国特⾊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新⽣的制度不免有疏漏,通过梳理相关⽂献,学者们主要探讨的是明示退出的程序规则简陋,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理规则粗梳,以及律师在证券集团诉讼中如何发挥作⽤等问题。
对于如何完备“默示加⼊、明示退出”制的程序这⼀法律问题,邢会强、⻩江东、施蕾等学者提出明确对象和范围适⽤该程序。邢会强认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的是所有遭受侵害的投资者,包括专业和普通投资者都可以适⽤退出制。由此解决诉讼⼈数少,索赔⾦额⼩,不⾜以威慑违法⾏为的问题。[7]⻩江东、施蕾则认为应该明确集团诉讼的对象及标准,同时将证券领域⾥有过⾏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作为退出制集团诉讼案件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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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概述
2.1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
证券交易中投资者、证券发⾏⼈或者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证券服务机构等证券投资的参与者之间形成了复杂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中的相关当事⼈⼀旦发⽣了冲突和⽭盾,易引发证券纠纷。因为证券纠纷涉及到的当事⼈⼈数众多,⽤普通的⺠事诉讼解决耗时耗⼒⽽催⽣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
研究证券集团诉讼制度问题,需先明⽩集团诉讼的概念。英国是集团诉讼的发源地,美国将其发扬光⼤。范愉在研究中把集团诉讼分为⼴义和狭义。“⼴义的集团诉讼是⼀种集合性的学术概念,与群体性诉讼和集体诉讼同义,不是⼀种专⻔的诉讼制度。在⼈数众多的诉讼中,常有群体性诉讼、集体诉讼、多数⼈诉讼、代表⼈诉讼和集团诉讼的说法。事实上,各国建⽴的有关集团诉讼制度侧重点各不相同,因此研究中为了区分各国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将其以不同称谓加以区分,但各国的群体性诉讼制度实际上有某些共同的特征,因此也可以将其统称为集团诉讼。”[18]理论界在狭义上研究使⽤的证券集团诉讼概念特指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模式,《美国法律词典》中定义集团诉讼为:“由若⼲⼈代表⼀个其成员具有相同法律利益的更⼤集团所提起的诉讼。”[19]美国以《联邦⺠事诉讼规则》第 23 条为中⼼,在其他法律规定了集团诉讼的有关规则。[20]我国主要借鉴美国的集团诉讼模式,因此本⽂笔者将我国确⽴的证券特别代表⼈诉讼制度称为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开展分析。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是指以部分投资者为代表,代表被侵权的所有当事⼈以集团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证券纠纷。2019 年《证券法》第 95 条第 3款确⽴的中国特⾊证券集体诉诉讼制度是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的特殊代表⼈诉讼制度。因此,我国确⽴的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包含在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中。”[21]该法条是我国证券法⾸次确⽴的以集团诉讼⽅式解决证券纠纷,是对此前众多⼤规模证劵侵权纠纷的发⽣,呼吁建⽴集团诉讼制度的⼀次回应,也是为了稳定我国证券市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新尝试。
中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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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特征
证券投资者纠纷具有不同于其他⺠事纠纷,⽽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与其他⺠事诉讼制度相⽐较,有着以下特征:
2.2.1 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主导
我国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主导的集团诉讼制度,不同于美国以律师为主导的集团诉讼模式。在我国,如果没有投资者机构的参与,证券集团诉讼也难以成⽴。证券纠纷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同时涉案⼈数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