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理论中 “倾斜保护”的朴素的正义理念,目的是对处于弱势性以及从属性的劳动者,以公权力强制干预和矫正劳资关系的悬殊差异。而互联网科技发展衍生出的平台经济,劳动者在劳务给付时的外观具有平等主体相互合作的属性,因此针对此类群体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否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适用劳动法时,会出现相应的障碍与不适。可以预见的是,灵活用工下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限制其发展无异于限制经济的发展,网约配送员劳动争议的泛滥也正是对劳动立法改革的助推器。
第一章 网约配送员的特性与劳动争议的法律困境
第一节 网约配送员身份的特性
一、网约工群体概述
“网约工”是基于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平台经济下诞生出的全新的用工群体,是指直接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的个人。劳务提供者通过网约平台接收订单,为消费者提供种类繁多的便捷生活服务。此类新型用工形式路径具体表现为,从“网约平台派单+网约工提供服务+消费者消费”。网约平台是指在为消费需求方与消费供给方者提供平台的媒介中枢,供消费需求方下订单,网约工接收订单并提供服务,典型的如饿了吗、滴滴打车、斗鱼直播等各类行业平台,带动了经济发展、促进了数以百万的劳动者就业,而“网约工”就是为这类平台提供各类形式劳务的人员。46因为工作场所安排灵活、时间自行分配,报酬颇为喜人等特点吸引社会零散人士加入到网约大军且人数爆炸性增长,其中以物流配送、主播服务、网约车三大行业的网约工为主要劳工群体:第一,物流配送即“跑腿经济”下的“网约工”群体数量最为庞大,大街小巷均能发现美团、百度、饿了么等外卖平台配送员的身影。群体以年轻力壮的 90后小伙为主,执业门槛极低,收入普遍不高,服务最为艰苦,社会地位较低;第二,网约车服务以其定制化满足人们及时用车的需求,具有方便人们出行的优势,群体数量也是逐年增加。以 80 后有车族为主,收入较高、工作时间自由、工作环境较为体面;第三,日益兴起的“宅文化”促进了主播行业的蓬勃发展,服务群体以颜值、才艺当担的 90 甚至 00 后为主,收入为三个行业之最,工作氛围非常舒适安逸。然而,该类劳动用工形式突出的灵活性,对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造成挑战,且绝大多数网约工并未与平台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多为合作协议替代,使得目前 “网约工”处于身份虚化,社保悬空的尴尬处境,使得该群体在劳务给付过程中,存在较多权益保障缺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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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约配送员劳动争议的特性
图 1.1 保险情况统计图
一、配送过程中交通事故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突出
据问卷调查报告显示,仅有 10%的配送员具有社会保险,平台多以商业保险来替代,且有近半数的配送员不具有任何保险。此处人身损害包括网约配送员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害和第三人导致的对网约配送员的侵害,该类发生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当交通事故发生时,仅有商业保险尚并不能获得足额的赔偿,更不提没有任何保险的配送员。赔偿不足以覆盖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时,配送员就一纸诉状将平台告之法院。然而,被告平台均辩称与配送员不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合同法》进行调整,此时便引出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困境。平台经济所导致的劳动关系认定困境下,配送员往往以败诉而不了了之。如“程如权、郑州时空隧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8(后文称“程如权案”)一案中,法院判决平台与配送员双方为居间合同关系,仅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费用。无独有偶,又如“王淑芬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9中,法院判决闪送员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亦无劳务关系,由被告“闪送员”杨海红独立承担赔偿原告王淑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对收入低微的配送员来说显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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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约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困境之成因
第一节 网络平台用工的新型特征对劳动关系认定之挑战
一、用工过程由“场所+员工”向“平台+个人”转变
传统用工过程比较固定化,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提供劳务供给,接受雇主的指派与安排,可预测性很高。生产资料多依附于办公场所,劳动者几乎只在该场所内办公,雇主一人承担经营风险,劳动者仅需听命行事,无需担心企业经营状况。但是平台经济的井喷式崛起,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将社会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极大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这些用工特征不断地发生改变,特别在配送员群体中尤为明显。平台企业几乎不对配送员进行工作上的安排,工作时长、地点、内容,不受监督,劳务供给灵活自由,双方之间多呈现合作关系的外观。在整个订单完成的链条上存在四方主体,即“商家+网络平台+配送员+消费者”,四方主体互惠共赢,传统用工过程由“场所+员工”转变为“平台+个人”。实际上,平台与配送员在此链条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平台作为信息中枢,而配送员链接商家与消费者的桥梁,两者相互合作才可将一个订单顺利完成。当前社会环境下,平台配送员准入门槛较低,大量闲散个人涌入平台谋生,创造就业率的同时,使得“平台+个人”的用工形式愈发普及。
数据显示:平台通过其考核机制特别是投诉举报一项对配送员的配送服务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
人格从属性是指劳动者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公司利益至上,服从于用人单位对工作内容、场所、时长的指令与安排,否则将受到惩罚。传统用工关系下,用工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务交换换取薪酬,具有较强的附属性,处于身份上弱势地位。用工单位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控制、监督的权利,二者具有明显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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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劳动关系认定与人力资源保障的法律理念滞后
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理念发展缓慢,难以适应现阶段平台灵活化与弹性化的用工模式。现行劳动法覆盖的劳动者范围略窄,认定标准的理念也较为滞后,适用范围也仅针对雇主与雇员间的劳动关系,对于其它也具有从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均不作调整,因此这部分用工群体也失去了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61网约配送员的新型用工形式使得从属性与独立性程度的判断和辨别难度更大,使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变的更难决断。而劳动关系认定的理念滞后进而使得对该群体的人力资源保障处于空白,其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必要的保护,使得该职业缺乏可持续性。
一、“一刀切”的认定模式忽视非标准劳动关系
现行立法一直采用有劳动关系的给予劳动法保护,无劳动关系的不予保护的二元框架。以工业化为模型的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核心在于雇主与雇员间的从属性程度即雇主是否对雇员具备强管控能力。但平台经济的兴起,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作表象给这类新型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带来难度,法律困境愈发严峻。司法实践对于此类劳动纠纷的裁判存在摇摆不定,要么认定为劳动关系,要么是非劳动关系,泾渭分明,没有第三者,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网络平台所带来的用工形式的变化,使得从属性关系渐渐模糊,双方法律关系混合了劳动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关特征,即“非标准劳动关系”。然而,两种法律关系对于劳务提供者保护的程度截然不同,可谓天差地别,一方是社会法性质的劳动法,而另一边却是平等性质的民法,因而司法实践往往难以达成一致且合理的裁定。同时,配送员与多方平台形成多层法律关系的情况亦不在少数,使得传统劳动关系“一刀切”的认定模式更加难以适用的困境。无论是对配送员劳动关系的全面肯定,还是全盘否定都不尽合理,该模式显然已经滞后于当前的平台用工模式。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对平台企业进行规制,即便能使配送员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但却有过度保护的嫌疑,极大提升平台的经营成本,这种重负对于平台来说也不尽公平,且严重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削弱了劳动力市场灵活性,更甚会窒碍经济的发展。但若完全放任平台企业当前的做法,那么这类新型的灵活用工群体将得不到一丝一毫的劳动法保护,仅适用于民法典规制,执业风险独自承受,将导致此类群体成为经济增长的牺牲品,与情与理亦不合理。新兴经济模式、用工方式下,二元框架略显局限且刻板,忽略了非标准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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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网约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困境之立法对策.................40
第一节 劳动关系之社会法理念的贯彻........................... 40
一、构建非标准劳动关系的认定理念 .................. 40
二、保障配送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保护 .......................... 41
第四章 网约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困境之司法对策.................52
第一节 网约配送员劳动争议焦点的裁判梳理....................... 52
一、配送员与网络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 53
二、配送员与网络平台间法律关系的从属性分析........................... 54
第四章 网约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法律困境之司法对策
第一节 网约配送员劳动争议焦点的裁判梳理
网约配送员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困境与权益保障出路成为现阶段劳动法领域争论不休的热点,然而,司法判决却并未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首先,同一地区,面对相类似的法律争议,判决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常不相同。其次,对于案件相同的争议焦点,司法判决的裁判结果亦有所不同。笔者检索大量网约工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以网约配送员系列为重心,通过梳理分析具体典型案例的裁判争议焦点与论证过程,概括探究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