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栏目提供最新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法律论文范文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研究

日期:2021年05月1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69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5050713372328 论文字数:28451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案例找到司法实践中有关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法定抵销权的相关争议问题,同时考察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比了国内学者相关的理论学说和域内外相关法律制度,从而论述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法定抵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重点论述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其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方式、时间和行使效力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定抵销权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建议。


第一章 现状及问题


第一节 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源昌公司诉悦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2005年11月18日,悦信公司向源昌公司承诺:悦信公司负责办理源昌公司某项目所需手续,源昌公司应支付其3000万元。在此期间,悦信公司先后收到2000万元委托钱款,并承诺在2006年1月28日前如果不能完成源昌公司委托的事项,那么在2006年2月18日前将2000万元已收取的钱款退还给源昌公司。

在2005年8月15日,源昌公司的账户收到了悦信公司汇入的28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后来悦信公司又收到了源昌公司退回的800万元投资款。2011年11月29日,悦信公司以其2000万元人民币是作为入股源昌公司的投资款项为理由,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并请求源昌公司向悦信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51402484元,该笔款项为未分配投资权益款。2012年6月16日,福建高院判决驳回了悦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26日,悦信公司向海口中院起诉,理由是企业借贷纠纷,并提出要求源昌公司归还2000万元及银行利息。2014年12月26日,源昌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互负的债务已抵销。海口中院裁定不予受理源昌公司的反诉请求。源昌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海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4年12月31日,源昌公司给悦信公司发了一封函件:因悦信公司没有按照承诺履行相应义务,所以其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应予退还,由此一来,双方互负的债务已抵销。悦信公司否认收到该函且不予归还2000万元款项,源昌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厦门市中院提起诉讼,然而悦信公司因提出管辖权异议导致该案被移送海口中院进行审理。

.........................


第二节 现状分析

一、我国立法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抵销因具有简化债务清偿的功能对于债的纠纷的解决而显得越发重要。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抵销权制度在商业交易活动中的适用越发频繁,因此抵销权制度在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规定地较为完善。我国较晚发展商品经济,法律规定相对欠缺,关于抵销权的规制也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至 100 条这两个条文概括性地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效力以及当事人可以通知对方的方式表达抵销的意思表示。实际上,抵销权很多相关争议性问题法律规制地不够具体、细化,甚至是没有规定,这使得该法条的适用在现实生活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的法定抵销权制度既缺乏实体法上的指引也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存在着许多不足。

例如,我国并没有相关规定明确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主张抵销,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问题的裁判结果不一,为了改善抵销权制度在司法中的适用现状、满足现代商业交易的发展需求,立法上或司法上应该对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加以补充和完善。

其次,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以何种方式行使抵销权,当事人能否在诉讼中直接提出抵销抗辩,亦或是必须提出反请求或另行诉讼,司法实践中对这部分问题的裁判结果也截然不同。有较大一部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求当事人必须提出反诉或者另外诉讼的方式主张抵销,对当事人的抵销抗辩事由不予审理,原因在于当事人的抵销抗辩事由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

另外,法律对于法定抵销权应在什么时候行使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抵销时,其是否必须在一审或二审阶段主张抵销?债的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主张行使法定抵销权?若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法院是否应该进行审查呢?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问题存在不少争议,因此,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该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时间予以一定的限制。

...............................


第二章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亦可成立


第一节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抵销的合理性分析

一、诉讼时效经过的效力支持抵销权的行使

“诉讼时效,是指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就减损其效力的制度。”35我国学理上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效力通常分为:“抗辩权发生主义、诉权消灭主义和请求权实体权利消灭主义。”36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债务人针对债务的履行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此可见,我国《民法总则》第 192 条的规定确实属于“抗辩权发生主义”。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效力也是普遍采取的“抗辩权发生主义”,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此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抗辩权发生主义”下,义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提出时效抗辩权。“抗辩权发生说能够比较好的调整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时效利益,充分尊重了债务人的意志。”

此外,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各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也都认同诉讼时效的效力内容发生以下几方面的适用效果: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若主张行使抵销权丧失强制执行力。”38“法国和日本等国家及地区均发生类似的法律效果。”39另外,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抵销已经成立的,当事人仍然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张抵销。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15 条的规定。”40如前文所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都认为双方互负的债权在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就符合抵销的成立要件的,被告依然可以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时候主张抵销。

..............................


第二节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抵销的可行性分析

一、现有法律规范并未禁止自然债权适用抵销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知,抵销权的形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第一,双方互负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由此可知,法律规定的能够相互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相同质量,如果标的物种类相同但是品质不同的,原则上也不应该允许法定抵销。

第二,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期。本文认为,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例如,一方的债权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另一方的债权应当已经届至履行期;一方的债权履行期届满时,对方的债权应该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在双方互负的债权各自的履行期和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交叉重合的时间段内,双方互负的债权均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因此,双方互负的债务满足已到期的条件。即使一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才主张抵销的也不影响此前法定抵销要件的成立。

第三,不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有三类不能抵销的情形:一类是法定禁止抵销的情形;另一类是依照合同性质不允许抵销的情形;第三类是债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可抵销的情形。

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未对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再做过多的限制,因此,我国法律并未禁止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进行抵销,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抵销便可成立。因此,若一方当事人的债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就已经满足法定抵销要件的,即使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行使抵销权的也不影响此前法定抵销权的成立。

.................................


第三章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26

第一节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的积极成立要件......................26

一、双方当事人互负合法有效的债务..........................26

二、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27

第四章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的具体行使..................33

第一节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33

一、通过反诉或另诉行使抵销权.............................33

二、通过抵销抗辩行使抵销权..............................35


第四章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的具体行使


第一节 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之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如前所述,《合同法》第 99 条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然而,在诉讼中,被告一方当事人针对原告主张被告履行债务的请求提出双方互负的债务进行抵销时,被告一方可否直接提出抵销抗辩,亦或是必须以反诉或者另外起诉的方式提起抵销?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予以明确。根据 2019 年我国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内容可知,当事人除了可以通知对方表达抵销的意思表示来行使抵销权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提出抵销抗辩,也可以反诉的形式主张行使抵销权。

如前文所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应该以何种方式提出抵销,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审理标准。笔者在案例检索的过程中发现,在大多数案件中,原告是通过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抵销,只有部分案件审理的法官明确提出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抵销无须反诉或另行起诉。为何大多数案件法官是要求当事人以反诉或另行起诉等程序更复杂、成本更高的方式来提起抵销呢?笔者将分别论述主张诉讼中抵销的三种权利行使方式其具体适用情形以窥一二。

.......................


结论

我国《合同法》第 99 条、100 条对法定抵销权制度的相关内容作了概括性规定,但是该条文在具体适用过程中还缺乏明细的规范予以指引,在实践中也缺乏程序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