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案例出发,通过案例找到司法实践中有关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法定抵销权的相关争议问题,同时考察了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对比了国内学者相关的理论学说和域内外相关法律制度,从而论述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法定抵销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本文重点论述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其法定抵销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方式、时间和行使效力的相关内容,并提出完善我国法定抵销权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建议。
本文认为,双方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之前就满足抵销要件的,即使一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再主张抵销的,仍然发生抵销的效力。抵销权的行使时间不受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和影响。诉讼中当事人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方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抵销抗辩、反诉亦或是另行起诉的方式主张抵销,法院应进行审查。另外,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不应过分迟延,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审查。法定抵销的效力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双方互负的债务最初满足抵销的成立要件之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