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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如今,在民事诉讼领域,司法资源有限,而民事案件与日俱增,如果仅仅依靠诉讼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无法高效化解这两者之间的矛盾。通过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诉讼与调解这两种重要手段在各自领域的作用是未来发展方向。先行调解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由法院主导,多方社会力量参与进行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化解司法困境,平衡司法资源配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本文对先行调解的含义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分析,先行调解应是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立案前进行的调解,与诉讼程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通过对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的分析指出:由于立法上的缺失,导致先行调解主体及调解协议效力、适用范围不明确,各地法院适用不统一,法律权威性受到质疑。在适用过程中,受法院调撤率、结案率等因素影响,加之调解与诉讼之间衔接机制不完善,加重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对先行调解制度敬而远之。作为一项新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该从实践中出发回到实践中去。本文对先行调解的主体及调解协议效力给予了明确:以法院为主导,多方社会力量参与,法院扮演组织、协调、管理角色。同时指出根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方式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对先行调解适用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回应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适宜调解标准的难题。并指出通过加强与诉前保全、督促程序等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来完善诉调对接衔接机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