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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论
虽然案例指导制度建立至今已有近十年时间,但该制度尚有许多需要完善和修改之处,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讨论和争议也从未停止: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继续实施是否有必要、有前景;如何解释指导性案例的效力及其与司法解释的关系;指导性案例能否进一步向判例法迈进,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等等。这些问题始终伴随着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发展的始终。
我们知道,短时间内想要彻底解决这些根本性的制度问题是极为困难的。但是,若是囿于对于这些基本问题的争论而停止了制度建设和完善的步伐,对于以上问题的解决不但没有帮助反而会消耗制度的生命力和,固化“案例指导制度对司法实践帮助不大”负面印象。因此,不如从改革制度的各个环节入手,逐步用反复尝试的实践结果来证明到底哪种观点更正确、哪条道路更可行。本着这一思路,本文主要研究了指导性案例的生成环节,根据机制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在研究过程中,本文对于案例指导制度现状的评价和建议的提出都以案例指导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制度设计宗旨为依据。经过讨论,本文认为案例指导制度的本质特征为:第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不同于判例制度,具有鲜明的行政性色彩。这种行政性根源于我国整体的社会制度和法院行政管理体系,在本制度中最鲜明的表现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整个制度运行的绝对掌控;第二,指导性案例效力为“应当参照”;第三,指导性案例是经过二次筛选和编辑的判决书。而这个制度设计宗旨则可概括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提高审判质量三方面。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