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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疑难问题研究

日期:2021年01月11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3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101061355045633 论文字数:202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贪污罪的问题,学术界争议很大。

“从一重罪说”认为,“该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既是受贿罪的正犯,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犯;非国家工作人员既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正犯,又是受贿罪的共犯;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对双方都必须从一重罪论处。”[19]。“分别定罪说”认为,“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实行犯罪,属于想象竞合,但在正犯和共犯竞合的情况下,根据正犯优于共犯的原则,应以正犯分别定罪论处”[33]。“主犯决定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性质依据主犯的犯罪性质认定”[34]。“为主的职权行为说”认为,“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的,由共犯主要利用的职权决定犯罪性质,不能分清时适用就低不就高原则”[35]。“义务重要者正犯说”认为,“身份犯的义务重要性不相同的,行为人分别成立各自义务犯的同时犯;义务重要者根据其义务成立重罪的正犯,义务次要者同时成立轻罪的正犯和义务重要者身份犯的共犯,对其按想象竞合犯处理”[36]。“综合说”认为,“当不同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行行为时,应根据主要实行行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如实行行为作用相当,应依犯罪者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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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四大疑难问题进行分解,结合不同学说和真实案例论述了以下八点意见。第一,该罪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涵盖“国有单位”、家庭经营式的“个体工商户”。第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应运用“修正的非公务说”认定。第三,应依据职务关联性认定“双重身份的工作人员”。第四,该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同于受贿罪。第五,事前无约定的事后受财行为和履职行为存在实质联系时可以构成该罪。第六,该罪应以数额为标准定罪,数额以外情节不独立影响定罪。第七,“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应在“新客观说”的基础上适当扩张。第八,不同身份共犯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犯罪的,应摒弃唯受贿罪论。本文对以上意见的论述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论述个体工商户时缺乏真实案例;事后受财行为与受贿罪的研究基本一致,缺乏创新。总之,该罪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上述问题,不能只归因于立法不够完善,司法解释和具体裁判规则的运用才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最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现行研究尚不足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遇到的所有难题,社会不断变化和发展,该罪内容应如何与时俱进,更是一个值得关切的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