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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文物已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国家对文物保护的重视不容忽视,法律对文物的保护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如何准确的适用法律完善对文物进行保护才是重中之重。我国现行法律对文物保护有专门的明文规定,也有部分涉及的法条规定,其中有文物保护的一般法规定,也有文物保护的特别法规定,但这些法律之间并非互斥而是相互配合且独立存在。现有文物保护领域的相关法律因存在不足之处,使得文物保护的力度不大,破坏文物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需要另辟蹊径对文物进行保护,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正好满足了此种需求。将文物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范畴,一方面符合立法目的,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为法院受理文物保护类案件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严惩损害公益的毁坏文物者,加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监督力度,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与终极目标,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通过构建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的诉前、诉中到执行程序展开探讨,分析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应具备的起诉条件,检察机关在提起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前应履行的诉前程序以及诉中程序。人民法院受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后,会涉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等问题,这也是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中的重点。人民法院判决后,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定义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措施是最终的落脚点,是保障公共利益得以真正实现的重中之重,同时检察监督的长效规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关键。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