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法治政府问题既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实践课题,同时又是蕴含有复杂内涵的理论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的重中之重在于对行政公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限制和约束,将政府的行政决策切实纳于法制的轨道,其要义在于“治国者先受治于法”。但从行政法规的颁布实施及党和国家政策的落实看,一直以来鲜见行政首长或其他主要领导人因行政决策失误被追责的实例。其根源在于“实证主义”及“行政程序论”为核心的仅浮于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条文本身的解读,没有在实质合理性的基础上对法的价值层面进行评判。综合评判与建构法的价值层面上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以法的逻辑作为出发点,对行政决策法制化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和论证,建构起行政决策法制化法哲学理论的基石,以微薄之力奉献于我国的行政决策法治化进程,完善治理体系现代化。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基本内涵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内涵
(一)行政决策的定义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行政决策即为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各级行政机关要履行行政职责,进行行政活动,首先要考虑的便是决策,这是管理活动的基本点,对整个管理活动起着基础性的作用。重大行政决策关乎国计民生,不仅与国家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也与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联系。近年来的实践活动表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这是出自《论法的精神》的醒世恒言。行政权力由行政主体所享有,并依此来进行行政活动以运用权力,在此过程中,决策即为行政活动的逻辑起点。“无决策,无行政”,是出自美国行政学家西蒙的名言,如何确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尤其是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形成过程,是党和国家近年来会议中的重要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在实践中适当运用制约机制使其约束权力运行的重中之重,有有助于实现治理体系现代化。
行政决策作为一个理论和实践中都十分重要的概念,主要分为两种定义范围,一是广义,二是狭义。从广义上来看,行政决策的范围很广,包含了大部分行政活动中存在决策的部分,例如行政决定、行政管理政策、行政规划和办法等行政行为。因此,行政决策广泛存在于我国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之中,例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以及各级政府制定的各类规范性决策和决定文件以及各类行政管理的事务,都可以称之为行政决策。广义的行政决策范围非常广泛,同广大人群中的联系也十分的密切,与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相对此而言,狭义的行政决策较广义的范围更加严格,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权力范围内的事项,依据客观规律和实际,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设计方案和所应达成目标的过程,多为公共行政管理事务,主要体现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事项以及各类行政事务的规划与设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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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分类及判断标准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失误是决策过程中难以避免出现的问题,应该基于其类型和分类标准来予以界定和判断。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类型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相关立法,通常都是从事项罗列的方式对行政决策进行分类,如《重大行政决策条例》规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笔者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很难或无需进行重大与普通之分,按照一般标准分类即可,原因主要在于行政主体对于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常规的问题或例行化的问题的所做出的决定,即使涉及到的资金重大、对社会和人民影响的范围广,但如果行政决策所要达成的目标明确、行政决策所依照和参考的条件较为确定、在此基础上引发的决策后果具有可控性,且依照法定程序,程序化结构良好的确定型决策,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只需遵循一般程序制度或免于程序制度,可将这类型的行政决策规定为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决策主体可以报告及名录的形式备案即可,免去批准的程序,从而可以提高行政效率,有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而对于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这两种类型的决策与确定型决策相比,风险相对较高,或者条件具有不确定型,所以应与确定型决策采用不同的对待方式。风险型决策和不确定型决策应同时遵循一般制度和特殊制度,在行政活动实践中可将其规定为羁束性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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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评析
一、形式合理性缺陷
形式判断也称实证标准,主要是对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的判断,如行政决策应予以法律规范化,而是否真正体现了法律规范化只需要借助于方式和程序的客观评判。韦伯认为,法律实体的实质是由大量抽象性的规范所构成的协调体系,是根据人的意志制定的。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就是依照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将这些抽象性规则应用于实际事例。行政管理是为了使行政组织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理性地追求利益并遵守规则。有关于法治政府行政决策法制化的判断实质上是检验法律权威性的判断,这意味着在法中明确规定的程序贯穿立法、行政到司法的每一环节,无论是何种实践形式,都必须遵循程序正义的原则,意味着将国家行政权力被法律所规制,同时意味着法律规范体系的严整和谐;在此基础上体现出的合理性的形式最终将行政决策带向合法性的结果。从形式判断标准上看,我国行政决策存在以下形式合理性缺陷:
(一)行政决策的政治与法律属性难以辨析
从词源上看,行政决策并非一个法学概念,而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在传统学界所提到的概念如毛雷尔或盐野宏的行政法学著作中无法找寻到与之相关的定义和行为分类。从日常行政实践以及相应的理论体系中可以得出,决策是贯穿各类行政行为的,无论是哪一种行为,无论是具体或是抽象,决策都是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与此同时,决策也必然依附于行为而存在,否则就成了空谈。随着当代行政法的发展,日本现行行政法将其归为行政事实行为,德国行政法将其归为行政活动。对德国和日本来说,无论是以上所述的哪一种行为类型,均可通过司法审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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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质合理性缺陷
实质判断作为针对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的判断,也被称为合理性判断,如自由与公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这主要需借助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判断,但该种合理性判断往往伴随着非理性因素。不过该种价值合理性得益于其本身的革命性质以及与自然法价值理想的关联性,能够给打破传统思维、促进理性社会建立提供动力。作为现代法制的重要基础,必须有特定的价值体系支撑,并以价值的或实质性的理性体系作为基石。各种价值关系之间都是相互联系的,但每一对关系却又是一对矛盾体,既无绝对的权力和权利大与小的应然,也无绝对的自由、效率与公平平等,权利是以牺牲权力为代价,自由和效率是以牺牲公平平等为代价,反之亦然。但永远不变的是:法律永远要服从社会客观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行政决策亦是如此。
行政决策法制化价值需要合理性评判标准,在当代中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以公平正义为目的判断标准
自由与公平平等作为一对相互矛盾的法的价值,是从古希腊和古罗马至当代西方社会中西方法哲学家争论不休的永恒话题,在它们二者之间难以找到绝对的价值平衡点。在西方法哲学发展进程中,自由与公平平等谁为优先是根据社会背景的不同而做出的不同选择,不断通过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客观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无论自由与公平正义二者谁优先,行使公权力的政府行政决策的正当性均应被纳入法律制度的规制范围,法律永远要服从社会客观发展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行政决策亦是如此。
在当代中国,自由与公平正义哪一个是最终目的?对于这个问题,邓小平在1992 年南巡讲话时已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的讲话中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最终理想和目标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因此,行政决策法制化价值合理性的判断应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判断标准。《十二五规划建议》中亦有明确指示:应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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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建构.................. 19
一、形式合理性建构................................. 19
(一)确定行政决策的法律属性..............................19
(二)完善和配套法律法规............................19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的合理性建构
一、形式合理性建构
(一)确定行政决策的法律属性
行政决策虽从文意上更具政治属性,是政治与行政学上的概念,但其核心在于法。从公法学的角度,法的本质即是以实现政治目的为首要,之所以要追究行政决策责任是因为其失误会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需要通过法制化的形式对行政决策行使主体的公权力加以约束和限制,以保障国家和人民整体公共利益得以实现。国家与人民整体间的法律关系需要通过行政决策相关法进行调整,法律规范应具有系统性、完备性、规范性的特点,以权力责任为主要内容,行政领导为主要责任主体;内部与外部行政责任是其主要的两种责任形式。内部行政责任的实现途径由《公务员法》及配套的行政性法规予以规制,外部行政责任的实现途径应完善和配套相关法律法规。
(二)完善和配套法律法规
对于行政决策的外部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