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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治视野下警察权的运用——以环境行政拘留为例

日期:2020年12月1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75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2072015378227 论文字数:0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在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理论指导下,我国环境治理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警察权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虽然不是生态环境安全的管理主体,但通过其自身特有的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属性成为了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意识到当前警察权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的缺陷,特别是环境行政拘留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适用条件苛刻、裁量标准较宽泛、与其他罚种间的适用关系不明确、权力运行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警察权在环境执法中的打击效能。为更好的发挥警察权在环境法治中的作用。


1 环境行政拘留的界定


1.1 环境行政拘留的概念

在我国实定法中,行政拘留散见于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当中,共涉及 32 部基本法律文件。按照法律依据和法律属性的不同,可以将行政拘留分为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即时行政拘留、审查性行政拘留和司法行政拘留[1]。根据其共同特性可以将行政拘留定义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环境行政拘留作为行政拘留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拘留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是行政拘留在环境行政处罚领域具体运用的体现。

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之前,环境行政拘留的处罚对象是准环境违法行为1,处罚依据需要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据此,有学者将环境行政拘留定义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同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施以一定限制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样定义并不能涵盖新《环境保护法》增加的直接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四种情形。笔者在知网上以“环境行政拘留”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后发现,2015 年 1 月 1 日之后发表与环境行政拘留相关的论文共有七篇2,其中四篇直接介绍的是环境行政拘留制度,在这四篇当中有两篇硕士毕业论文与一篇发表在湖南农业大学学报上的期刊。这三篇文章对环境行政拘留的定义均采用了程雨燕教授在《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研究》一书中对环境行政拘留概念的界定,即“环境行政主体对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自然人所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还有一篇是刘雁翎副教授发表在贵州民族大学学报上标题为《论环境行政拘留》的文章,刘雁翎副教授将环境行政拘留定义为:环境行政主体对严重违反环境法的自然人所作出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这两个定义中,对环境行政拘留的实施主体均描述为“环境行政主体”,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行政主体是指对环境保护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即生态环境部门,而公安机关并非生态环境部门。同时,我国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作为唯一行政拘留权的实施主体,将环境行政拘留实施主体定义为环境行政主体有失严谨。故此笔者认为,环境行政拘留定义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尚构不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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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环境行政拘留的性质和特征

行政拘留作为唯一的人身罚,因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决定了该处罚措施在运用的过程中需经过严格的审查,由专门机关实施。具体来说,环境行政拘留具有以下性质、特征:

1.2.1 行使主体、对象的特定性

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地方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挥着各自重要的作用。环境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如果使用不当极易侵犯公民的人权,对其行使主体进行严格的限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1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项规定体现出环境行政拘留行使主体的特定性,同时也决定了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在环境执法中遇到需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的案件则必须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该案件进行处罚。

环境行政拘留因为是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处罚措施,所以该处罚措施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在实施了破坏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后,仅仅对涉案企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对该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即主要负责人免于处罚的畸形现象的发生。可以说环境行政拘留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对落实违法企业主体责任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1.2.2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国家明显加快了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的修订进程,以应对因法律滞后所导致的环境违法行为人逃避监管现象的发生。但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措施中最严厉的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在立法层面上依然保持着审慎的态度。新环保法出台之后,除了 2018 年颁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和 2020 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增了关于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违法情形外,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在修订(修正)的过程中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上并未有相应的变化,例如 2017 年修正的《海洋环境保护法》、2018 年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未新增关于环境行政拘留的相关规定。截止当前,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依然限定在逃避监管排污、无证排污、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等少部分环境违法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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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行政拘留的理论基础


2.1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环境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并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发展理念,可以看出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决心和信心。生态文明建设是人们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同时,不断克服改造过程中的负面效应,积极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在良好的生态环境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5]这种社会形态的形成需要坚持全民参与,全民共治,从源头上防治污染的发生,即提高水污染、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完善垃圾处置流程,加强土壤和农作物污染防治,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然而这种社会形态的形成首先需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第二,加大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保护力度;第三,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体系。解决好这三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为了使制度得以顺利实施,成果得以维持,则催生出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制裁的需求,环境行政拘留制度也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由此可见,这种社会形态的形成其中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有配套且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保障。不仅如此,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在全国范围内营造了全民参与保护环境的氛围,为环境行政拘留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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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理论

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是当前社会发展和技术水平条件下,为了解决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确保生态环境阈值底线不被逾越和突破,以及为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目标需求和要求而制定的环境保护制度,它更具有刚性和约束力,并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6]它是对原有环境保护制度的升级,要求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对可能危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要坚持从源头上杜绝、在过程中严格管理、在后果惩治上加大力度的基本思路,从而实现对环境的全方位保护。具体表现在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机制,对易造成污染的行业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风险评估制度,进而实现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环境安全标准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加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生产经营巡视力度,落实企业环境排放标准,避免出现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健全环境损害补偿机制,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截至 2019 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计 249 部、行政法规共计 680 余部,而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专项法律便有 28 部,占法律总数的 11.2 %;行政法规 90 余部,占行政法规总数的 13.2%,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各项环境标准更是不计其数,成为我国立法数量最多的专项领域之一。[7]环境法律法规的出台理应从根本上解决众多环境问题,然而 2015 年以前,我国的环境状况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改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地方政府过度关注经济的发展而选择性的忽视在企业在发展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环境主管部门的实体权力被虚置;另一方面是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不到位。环境行政拘留制度通过将警察的强制权融入到环境行政处罚制度当中来达到威慑违法行为人的作用,解决了违法企业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行政执法软弱的弊病,为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理论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短期来看,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通过加大对环境的管控和追责力度来震慑破坏环境行为的发生,在短时间内可以看到环境治理成效。从长期来看,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是对环境保护框架内各基本要素内容的升级,是解决环境突出问题的制度引领,从而适应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本要求。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具体落实需要最严格环境处罚措施的支撑,环境行政拘留制度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来达到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的效果,为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提供了保障。

表一 2016 年--2019 年郑州市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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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环境行政拘留相关概况........................15

3.1 我国环境行政拘留立法概况.......................................15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