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我国环境行政拘留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0
4.1 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21
4.1.1 适用领域有限............................21
4.1.2 立法缺乏创新......................22
5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拘留的对策建议..........................28
5.1 扩大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28
5.2 细化环境行政拘留的裁量标准........................29
5.3 厘清与其他罚种间的顺位关系.............................29
5 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拘留的对策建议
5.1 扩大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范围
环境行政拘留作为一项基本的行政处罚制度,理应在所有环境保护单行法中都有所体现,特别是环境刑事犯罪中涉及的领域。《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情形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执法需要,同时也会与环境单行法相关处罚规定相冲突。比如《环境保护法》第 63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适用环境行政拘留。《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99 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每个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的环境领域是不同的,而同一个违法行为完全没有必要在两部法律中以同样的形式出现,这样无形中增加了执法人员适用上的困难。因此应采用环境单行法立法模式直接设定环境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扩大环境行政拘留适用范围。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例,可以将第 99 条修改为: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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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理论指导下,我国环境治理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成绩的取得离不开警察权在环境治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虽然不是生态环境安全的管理主体,但通过其自身特有的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功能属性成为了生态环境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预防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意识到当前警察权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的缺陷,特别是环境行政拘留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适用条件苛刻、裁量标准较宽泛、与其他罚种间的适用关系不明确、权力运行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警察权在环境执法中的打击效能。为更好的发挥警察权在环境法治中的作用,必须从立法和制度上不断完善环境行政拘留制度、扩大警察在环境执法中的权限范围,以克服立法、制度滞后性的弊端。与此同时,适当增加警察在环境执法中的权限范围,避免因缺乏环境执法权限导致警察在环境执法中的权力得不到具体的落实,只有这样警察权才能真正成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利器,为美丽中国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