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于实践之需要,迎来了本次理论创新,在此之前有关决议制度瑕疵基本归类于效力评价,但是部分决议瑕疵属于事实评价,这就给实践应用带来了困惑,因此本解释也应运而生了。由于法律总是具有滞后性,新出的法条也同样不能与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完全匹配,况且本次新引入的三分法理论在立法上即出现争议,含糊了部分难以区分的问题。即便如此,本次的制度创新保证了决议瑕疵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公司法》作为团体行为议事协调的框架规则,在保证公司合理高效运营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立法上理论需要与实践相匹配,以维护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有序发展。决议不成立制度正是出于如此考虑而创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公司运营的进步,公司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决议不成立制度也会趋于完善,本文出于完善决议瑕疵制度而提出浅薄的观点,希望可以出一份绵薄之力。在各位学者共同努力下,本制度定会更加完善,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