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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律制度的研究

日期:2020年11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3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11251122068472 论文字数:35699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行政和解早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中已有了先例。证监会所通过的《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中就对证券行政和解作出了阐释其认定当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相关的监管规定证监会介入执法调查过程中,依照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会共同针对其涉嫌违法行为,商议改正此种行为,以期化解在查处其涉嫌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不好的结果,最后因当事双方在行政和解金以及对于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填补上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而证监会因这一协议的签订而终止其调查以及执法的这一行为即为行政和解。该办法中的证券行政和解制度相对一般的行政和解机制要求更高,其要求在行政和解后不可以在作出任何处罚即要终止调查执法程序。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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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基础.....................20

3.1 先行赔付制度的应用........................... 20

3.2 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法理基础.............................. 21

4.我国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实证分析.......................25

4.1 证券先行赔付欺诈发行案例分析............................. 25

4.1.1 万福生科案分析............................ 25

4.1.2 海联讯案分析........................... 26

5.我国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35

5.1 我国证券先行赔付制度的发展沿革.......................... 35

5.2 我国证券先行赔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36


7.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实施机制


7.1 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具体实施机制

对于证券市场中所涉及的须适用先行赔付制度的证券欺诈案或者虚假陈述案以及其他重大案件中,可以依据目前的《证券法》中有关先行赔付制度进行,但是该制度在立法上使该制度有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具体的需要进一步进行规定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7.1.1 明确先行赔付制度中适格投资者认定标准
对于先行赔付制度中规定可以适用先行赔付的是利益受损的投资者,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区分是否符合先行赔付中所规定的的适格投资者,需要进一步的细化规定,首先是通过实证案例中所凸显的问题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这是界定投资者是否适格的主要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加以其他标准辅助,依照证券市场的特点其涉及的范围较广,所涉及的投资者人数种类众多,我国证券市场多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其中也有部分机构投资者,且牵涉的地域广,投资者遍及全国,这是一个适格投资者认定的难点,所以对于制定公平赔付方案需要设定具体的评判标准,在笔者看来,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个重要的点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实施日、更正日、虚假陈述揭露日这几个关键节点来评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且这三个时间点不仅是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而且对于赔付金额的计算也尤为重要其亦牵涉到是否能够使得先行赔付方案真正发挥定分止争效果的作用,具体标准为投资者在实施证券侵权行为之日起,到侵权行为更正日前买入股票,且因为持有该购入的股票而不断使得利益受损那么可列入为适格投资者,其可以申请赔付而那些在更正日后坚持购入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此项权利。经由因果关系认定适格投资者,亦可借鉴美国的欺诈市场理论即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信赖市场的公开信息会以来诚信和真是从而这一信赖利益产生会影响其投资决策,如果发生了重大虚假陈述或者欺诈上市会使其失去对市场信心,所以在具体的实施细则上通过前述所分析的案例可知,在法院的时间判决中,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在于公开对外公告错误,足以影响到投资人对于股票价值的判断,在所搜集的有关欣泰电气的后续的相关争议案例中,都驳回了原告所主张以收到行政处罚公告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诉求,这一标准应当进行细则规定明确,对于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特殊情形进行规定,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作为主要判定标准是衡量一般的情形,对于其他在特殊情况下在虚假陈述更正日后仍购买股票并不需要一杆子打死完全阻遏其申请赔付,对于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是存在善意信赖公司并非恶意购入的且其并的确没有渠道获知其更正信息,未能警醒谨慎购入股票的笔者认为仍可列入可申请先行赔付范围,因为要考虑到对于信息迟滞地域落后的客观原因造成的非主观损害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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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证券市场是从我国实践案例中偶然的探索创新适用,在之后的时间应用中却表现出了良好的局面,在接连的相似案例中的成功适用逐渐发展成为符合我国实践情况的创新制度探索,也是我国在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创新实践,该制度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必然的趋势,也可以看出我国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制度的创新与决心,是市场也是时代的急切需求。事实上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上更倾向于一种辅助维护,其更多的是为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环境而提供的一种更具威慑力的保障,其完善与否是证券市场规范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作为中介机构的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媒介人角色,所以法律在保障其作为公司角色的营运同时也应严格规范其作为保荐人的角色义务,无论是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还是为维稳证券市场秩序稳定的需求,当前在既有实践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实情弥补了先行赔付制度在法律上的空缺,同时为更有力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诉讼利益也确立了集体诉讼制度,这亦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探索,当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不再是单一局面,引入先行赔付制度之后极大提高了证券市场中对于部分违法行为对于中小投资者所造成损害的补偿效率,其也是对于传统司法诉讼救济的一种创新补充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友善骑士中小投资者方面将会发挥重大作用个,通过本文所发现的制度问题以及所提供的的相关制度具体的实施机制的优化建议,加之通过未来在司法实务中的应用加以检验适用,进一步优化完善制度发挥其更大作用更好的指导实践,未来该制度会在同类情形下保护投资者权益上更好的适用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