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从《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视角,看到其立法进步对于司法认定的价值与意义,也分析其中包含的不足和缺陷,指出由立法问题造成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产生的困境,借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先进的立法规定,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提出了个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司法认定的几点建议,有助于司法机关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解决认定的困境。当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不断成熟和复杂,要消除涉黑犯罪必须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才能维持好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笔者提出的看法是自己研究总结出来的,由于能力有限,提出的观点可能有不全面不恰当的地方,恳请老师批评和指正。今后我也会继续关注我国打黑事业的发展和进行。
1.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改判无罪案案件评析
1.1 案情简介
亳州特大黑社会犯罪案是在安徽“飓风行动”期间警方重点打击的黑社会团伙案件,但该案经过二审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其多名上诉人仅构成寻衅滋事等轻罪,但也因超过有效羁押期间而当庭释放,本案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对于如何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引发学术界的思考。同时在黑社会犯罪司法审判中也具有一定启示作用。据安徽当地媒体报道,在安徽开展飓风行动以来,警方共侦办 21 件涉黑案件,查办 558 个恶势力团伙,对于涉黑案件,破获了 2900 余起,相关涉事人员 8000 余人,该行动以“铲黄赌、除黑恶”为攻破方向,出重拳、下重手、有力打击相关涉事团体,对于公安机关服务社会治安的能力是一大挑战也是一大提升,对于提高人民群众信赖司法机关的满意度也发挥了良好作用,自开展以来,有效稳定了社会的长治久安。
该“飓风行动”中亳州市谯城区以张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改判无罪引发笔者思考,在 2015 年 10 月份,蒙城县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第 00442 号判决书,对张某某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等,并对其定罪量刑,判处第一被告即主犯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第二被告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其他从犯非主要人员分别判处不等有期徒刑。因不服一审判决,张某某、来某某等人提出上诉,经历一年六个月的激烈庭审,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将终审判决于 2017 年 5月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亳州市蒙城县一审判决,判定张某某等人不构成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核心特征的“危害性特征”,也称“非法控制特征”,其他特征诸如“行为特征”“经济特征”也因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控告等行为判定不符合,最终认定张某某等人的犯罪团体并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由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亳刑终字第 00510 号判决书,其犯罪并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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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争议焦点
从本案的始末来看,笔者分析之所以出现一审和二审结果完全不同的情况,必定是司法机关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的认定依据出现偏差,案情和相关证据是不变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下,认定案件事实以及各类证据的前提下,唯一变化的是认定依据的不同,一般来讲,某一犯罪团伙的四个特征被用来证明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但实际上,组织所犯的每种犯罪不可能同时反映了四个特征,因为这四个特征是由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反映的。由于缺乏上位定义或核心本质特征,仅仅通过四个特征的组合将某一行为归类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看似形成了统一判断标准,消除了认定为其他无关犯罪的情形,但是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某些特征的模棱两可的规定,在本案例中,司法机构使用各种相关证据分别证明该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一方面虽然满足了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容易导致本身只构成普通犯罪的犯罪也证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而造成司法上的误判。
1.2.1 关于组织特征
为了确定被起诉的这一犯罪团体是否真正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特征,有必要确认各被告人与张某某之间的关系。根据整个案子的证据,对四个“积极参与者”,八个“普通参与者”与被告人张某某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逐一分析。在进行分析之前,笔者想强调的是不能用有色眼镜观察被告,不能因其被指控就否认作为正常人的所拥有的家庭关系之间的合法权益,只有当某一犯罪团体所表现出来的特征完全满足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组织、经济等四个特征时,才能认为它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样,在普遍性的理解中,很容易因某些词汇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出现而对其进行片面的认定,将某些组织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现将就该组织中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即张某某与其关系亲近成员之间进行一个关系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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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特征的分析
2.1 组织特征
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具备成熟组织特征可以反映内部成员的合作分工等内在的联系模式,同时是其组织内部管理和控制的形态,正是有这一特征的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有“有纪律的”进行操纵和管理这一非法的社会性组织,进而实现其非法目的。它具有“人数众多、稳定且严密”“形成一个由多数人组成,清晰的主要管理者,通常上是由稳定的骨干成员组成的相对稳定的犯罪组织的特性,是《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的规定,也是其核心要义的体现。
正如此,拥有完备的组织特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体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层次结构。其应具备固定的领导者或组织者以及稳定的骨干成员,具备良好层级结构可以确保有组织犯罪团体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过程中有效实现组织内部配合和管理,完善上传下达等传输信息意图,①由此看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级别划分,具有相对清晰的层次结构和职责划分。构成了清晰的一级分子(领导者),二级分子(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的层次结构。②第二点特征应体现在稳定性。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事实上:该团体的违法活动的做法仍在继续,因其主导成员是普遍稳定的。如果犯罪组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系统地犯罪,无论内部成员如何变化,他们对社会的破坏影响力和非法控制力量仍然有可能继续得到体现③。笔者提醒的是,犯罪组织应该被认为是稳定的组织。“稳定性”是一个可以长期在特定区域的实施犯罪活动的组织,它并非是一个存续期短暂暂时的组织。一般来讲“组织者和领导者”作为组织,指导,计划其犯罪组织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个体,通常不参与某些行为犯罪活动具体行为,而是起到策划领导功能;“骨干成员”是接受组织者和领导人所分配任务并直接或者间接加入某些犯罪行为的人。第三体现在组织规模上。黑社会组织通常拥有 10 个以上的成员,对于组织是否有一个实际存在的形式不做要求,现实中,这一规模可能是以某一公司为寄托,也可能只是一个临时纠合体,但根本上需要对特定情况进行分析,不能机械得将其限制为超过 10 个人,同样,也要考虑到这一一定规模的组织是否“争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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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经济特征
“经济特征”是指“因采取非法刑事行为或其他手段有组织获得经济利益,并拥有保障组织实施其他行为的特定经济实力”。“经济利益”是指组织本身及其内部成员可以借助违法行为获得的多样性的不法利益。①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初一般是基于某些经济实力,其意图是获得某些经济收益。通过分析黑社会性质是否满足该特征时,可以考虑到如下方面,首先,利益来源多样性。正如立法规定,有组织犯罪团体获得经济利益的方法可能表现为非法的,也可以表现为合法的甚至可以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
通常,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初期,往往先通过非法犯罪活动积累非法利益,这是最初积累阶段。等这一组织渐渐成熟之后,通过各种经济犯罪手段获得非法利润,这一行为可能被合法活动所掩盖。②因为在此过程中,该组织可以合法经营资质的公司或其他单位为依托,所以不排除一些合法的营业收入。第二是具有相当实力的经济水平应用到犯罪行为中。在认定某一犯罪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时,通常不依赖其获得的非法利益的规模来判断,而是将这一经济来源和规模判断是否有实力支撑组织非法活动的运作、生存和维系。
纵观我国当今立法,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一定经济基础的途径并未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就立法性质而言,存在简化的问题。黑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的一般方式通常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问题,导致司法认定上“千篇一律”的情况。也就是说,一个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凡是属于该组织的财产,便认定为该组织的经济基础。③然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正如上文中提到,越来越多的黑社会组织寻求企业或其他单位为保护壳时,大大提高了其经济利益中也包含了具有正常营业资格的公司的合作收入的隐蔽性。使得司法实践中很难判定其经济特征,因为会与公司的正常管理行为如员工的工资绩效发放相混淆,大大提高了司法认定的难度和模糊度。综上,立法有必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一特征作出明确规定,细化经济来源的多样性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是否支撑其得以存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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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存在的问题.............................15
3.1 组织特征认定的司法困境.................................17
3.2 经济特征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17
4 国际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与借鉴......................... 22
4.1 欧美国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