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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法律研究

日期:2020年09月10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84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8301738114578 论文字数:25244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是刻不容缓的。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新产物,但是又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诈骗罪,具有传统诈骗罪不具有的特征与危害性。传统的刑法已经难以应对新情况与新形势,无法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做到全面回应,需要与时俱进。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任重而道远。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要从多方面、多层次来进行规制和预防。在立法层面,立法者也要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的规定。于司法层次要对于此罪的各个方面加以清晰地判断。同时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互联网运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与资源互换,协同宣传与教育,提升技术防控能力水平,共同构建预防体系。只有做到多重要素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对信息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与规制。


第一章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现状与特点


1.1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

1.1.1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含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会以网络犯罪的面孔出现在社会性的网络空间中,而创生于网络空间内部的违法行为也会因其被犯罪化而形成新的具体的网络犯罪概念。

首先,根据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并没有单独规定信息网络诈骗罪这一罪名,仍以传统的诈骗罪来定罪量刑。关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均来源于不同学者的论著,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标准。国内学界对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存在不同认识。张明楷教授认为:电信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使被害人因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被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2]张远煌教授根据网络诈骗行为对于网络技术的依赖程度,将网络诈骗行为与普通诈骗行为加以区分。他认为要严格对网络诈骗行为予以界定,认定该行为必须是“纯粹的依靠网络进行的诈骗”。[3]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依托电脑互联网系统或者相关通讯设备所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4]还有学者把网络诈骗犯罪认定为普通诈骗犯罪下的特殊形态,认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需要借助网络这种媒介,但此行为在本质上与传统诈骗犯罪并无二致。[5]学者杨利在其文中将网络诈骗犯罪表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信息网络诈骗犯罪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其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愈演愈烈,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也不尽相同。意大利学者劳伦佐从网络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作为分类依据,认为网络犯罪应当分为两种:一类是侵犯全新的法益,一类是以新的行为或方式侵害传统法益。[7]法国学者达尼埃尔和莱德里克在其著作《网络犯罪-威胁、风险与反击》中,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向读者展示了一部分利用网络所实施的诈骗犯罪。在这些案例中,他们通过另外一种区分方式对网络犯罪加以界定,认为网络犯罪分为两种类型:其中一种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直接侵害信息技术本身,此类犯罪为纯正的信息犯罪;另一种则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作为犯罪手段所实施的犯罪活动,此类型被称之为与信息、通信技术有关联性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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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国信息网络犯罪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1.2.1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

总体来看,自 2011 年度至 2015 年度,全国范围内信息网络诈骗案件的数量平均年增长率接近 60%。2011 年度,全国发生的信息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为 10 万件左右;2011年度至 2014 年度信息网络诈骗案件的数量逐年上涨,2014 年的发案量较 2011 年相比翻了接近 4 倍,达 40 余万件。2015 年,此年度内发案数量达 59 万起,涉案金额更是远超往年,达到 222 亿元。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于 2019 年 11 月发布了《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以下简称《报告》)。根据《报告》中所展示的数据,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网络犯罪案件的数量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呈现匀速上涨的态势。2016 年,网络犯罪占全年刑事犯罪的 1.15%。2017 年案件量同比上升 32.58%,占比上升 0.24%。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量显着增加,同比升幅为 50.91%,占比继续上升 0.53%,其中三人及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占比呈现上浮趋势;从事信息传输、信息网络服务业务以及软件业的被告人所占比重最高,占全行业被告人 37.21%。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全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信息网络诈骗罪的数量在所有网络犯罪中占比最高,占比高达案件总数的 30%以上。①2019 年,公安部已经破获的网络诈骗犯罪数量就达到 20 万件。

现在是“互联网+”的时代,网络经济的发展导致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现象愈演愈烈。2016-2019 年间,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在逐年上升,增幅较为明显。涉案金额伴随案件数量的增加也呈现逐年上的趋势。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在所有网络犯罪中的占比最高,进行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多为网络从业者,且多人参与犯罪的趋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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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原因与危害


2.1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形成原因

2.1.1   信息网络管控方面的原因

在互联网的大环境下,网络的便捷性和普及型就导致国家难以对网络环境下的犯罪进行管控。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和传统诈骗犯罪不同,不法分子可为通过网络,凭借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进行作案。这样就导致公安机关对于不法行为进行管控的途径不再是单一的,而是需要涉及多方的协作才能得以实现,这无疑加大了管控的难度。手机短信的推送会涉及到手机运营商的监管、宽带网络的使用会涉及网络服务商的监管,部分行为还会金融行业和公安机关的监管。缺乏协调监管,会导致工作混乱、各部门相互推诿、工作效率极其低下,无法相互协调配合,甚至会因此导致错失重要的证据。

首先,互联网公司的失职。现阶段各大软件公司为了增加流量,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注册,然而此时对于网民真实身份的审查是失职的。网民一个注册网络账号的甚至不需要提供任何的信息就可以完成。诈骗分子就利用此漏洞进行诈骗,得手后甚至都不需要进行注销账号,侦查人员也无迹可寻。由于互联网公司自身的技术水平存在漏洞,诈骗分子利用黑客技术、木马病毒等方式就可以盗窃用户个人信息用于实施诈骗。

其次,电信运营商的监管失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手机用户的数量自然是一个庞大的基数。通讯行业的发展和用户数量的激增幅度出现失衡,导致电信管控的缺失始终是一个问题。我国从 2013 年 9 月份开始,实行电话卡实名制制度。在手机卡实名制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的“黑卡”在市场流通的情况,甚至不法分子在街边的摊贩,就能以极低的价格购得大量购得此种电话卡。不法分子手持大量的“黑卡”进行诈骗,并且在犯罪过程中不断更换使用多张电话卡,导致公安机关根本无从获取有用的证据,导致侦查工作陷入困境。

最后,公安机关存在合作、取证等难题。互联网迅速发展,信息网络诈骗手段也随之不断“进化”。由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需要借助信息网络实施,在整个案件之中证据的类型多为电子证据,且保管在不同互联网数据库中,极容易造成删除或者更改,使得证据调取愈发困难。部分行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拒绝或者延误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导致公安机关和金融业、电信业、互联网业之间的分工合作协调性差,也大大降低了监管的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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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现实危害

2.2.1   对被害人的损害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是大范围、多层次的。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不单单限于经济的损失,由经济损失带来的其他一系列状况也是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此罪最直接的危害。随着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激增,涉案金额也在保持增长状态。近年来,我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是年均增长幅度较大。据公安部统计,2011 年度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共计 10 万余件,涉案金额总额高达 40 多亿人民币。2012 年度我国此类案件数量较上年度增长 7 万件,共计 17 万余起,涉案金额已达到 80 多亿。2013 年度全国此类案件数量已增长至 30 余万件,涉案金额共计 100 亿元人民币。2014 年度全国此类案件共发生 40 余万起,群众财产损失金额为 107亿元人民币。2015 年度全国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案共计 59.9 万件,共计造成 222 亿元人民币的损失。2016 年度全国此类案件的数量和涉案金额略有下降,但数量仍高达 50 万件,涉案金额多达 198 亿元。①2017 年度全国信息网络诈骗案件为 53.7 万件,涉案金额共计 171.4 亿元。根据统计,360 猎网平台在 2018 全年度共收到民众举报的信息网络诈骗案件多达 21703 起,受害人直接损失累计超过 3.9 亿元,受损的平均数额为 24476 元,此数字为五年最高值。2018 年相较于 2017 年人均损失的涨幅已达 69.8%。2018 年,在被举报的网络诈骗案件中,涉及网络金融理财诈骗的数量最多,被举报多达 2985 例,其次为虚假招聘诈骗共计 2570 例。金融理财类诈骗所造成的人均损失高达 70985 元,是所有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类型中最为严重的;第二位则为网络赌博与网络博彩类的诈骗,人均损失达到65861元;位列第三位的是伪造身份类的犯罪,人均损失相较前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