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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 ........................... 24
3.1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预防对策 ................................ 24
3.1.1 立法层面的措施 ........................... 24
3.1.2 司法层面的措施 ............................ 25
第三章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对策
3.1 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刑事预防对策
3.1.1 立法层面的措施
刑法研究目前在我国主要分为立法论与解释论两个基本立场。解释论也就是刑法的教义学,诚如德拉布鲁赫教授所言“它确定法应当被如何理解”。[18]它的核心就是以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以刑法解释作为研究方法。解释论的核心就决定了刑法解释论必须以尊重现有法条为基础的,不能逾越法律规范,只能在刑法之内考虑问题,解释法律,视野相对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我国刑法体系基本构建完成之后,我国刑法研究已经由刑法立法论逐渐转向刑法教义学,但是两者并不是排斥的关系。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在无论如何解释都不可能得出符合正义的结论的情况下,对某个或者某些刑法条文进行批判,是不可避免的。”[19]当司法机关应对新型犯罪时遇阻,而解释刑法条文无法覆盖现实社会出现新情况、新形势时,为了规制犯罪就必须选择立法论的方向。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具有区别于传统诈骗罪具有的新特点。在规制此类的犯罪中,如果仍利用现有的刑法条文去解释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实践中仅通过解释传统诈骗犯罪与关联犯罪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则无法对于该类犯罪的核心问题予以全面评价,会导致对该类犯罪行为的评价结果较为松散,在评价中容易出现遗漏等情况,此时得出的结论可能已经无法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所以对信息网络诈骗犯罪进行单独定罪的构想是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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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逐渐成为社会组成体系的一部分,人类与互联网如今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关系。现如今,互联网进行着升级转型,社会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正在冲击着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环境,同样也在冲击着刑法体系,给予刑法以挑战。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危害具有多层次性,不仅侵蚀着人民的财产,还扰乱了现实社会与网络空间的安宁秩序,甚至侵害了国家信息的安全。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规制是刻不容缓的。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诈骗犯罪在网络空间环境下的新产物,但是又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诈骗罪,具有传统诈骗罪不具有的特征与危害性。传统的刑法已经难以应对新情况与新形势,无法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做到全面回应,需要与时俱进。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任重而道远。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的治理要从多方面、多层次来进行规制和预防。在立法层面,立法者也要对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进行系统化、专门化的规定。于司法层次要对于此罪的各个方面加以清晰地判断。同时也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互联网运营商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信息与资源互换,协同宣传与教育,提升技术防控能力水平,共同构建预防体系。只有做到多重要素之间的相互配合,才能对信息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与规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