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最后一部分即从事前、事中、事后以及监管手段四个方面构建智能投顾监管制度。(1)在事前监管方面,智能投顾运营商、智能投顾系统、智能投顾人员三者作为智能投顾服务的核心要素,均需要纳入到事前监管中。而对于智能投顾运营商的准入监管,笔者认为应当从短期与长期两个角度进行规制,由于我国法律对全权委托的禁止,短期监管方案应当立足于功能监管,依据智能投顾提供的具体业务功能进行分类牌照监管;从长远看,则立足于投资咨询业务发展需求,放宽传统投资顾问的全权委托账户管理业务,统一投资顾问牌照制度,建立“投资建议”、“全权委托”差异化准入授权。(2)在事中监管方面,加强行为监管,对投资者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做出标准规范。与此同时,智能投顾交易行为安全性、有效性的关键在于智能投顾系统与算法的质量,因此规范内控制度加强企业内部技术风险防范从而间接规范交易行为。(3)在事后监管上,在算法技术责任上确立智能投顾运营商与高管的双重责任,并且引入P1 保险以实现技术责任补偿的充足性。(4)在监管手段上,引入沙箱监管制度有条件放开咨询机构的全权委托账户管理业务,并且成立科技监管部门创新监管科技从而对智能投顾交易进行实时监控。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构建引导我国智能投顾向买房投顾市场发展,增强投资者的财富管理能力。
第一章 智能投顾监管的基础问题
第一节 智能投顾的定义
智能投顾于 2010 年起源于美国,随后在世界各国发展起来,其对传统投资顾问业务的冲击引起了各国监管机构的注意,各国监管机构纷纷制定监管文件从监管层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定义。
美国金融监管局(以下简称“FINRA”)于 2016 年 3 月颁布的《数字化投资建议报告》中使用了 “数字化投资工具” ( Digital Investment tool)的概念,报告指出数字化投资工具可以提供包含用户档案创建及用户分析、资产配置、投资组合选择、交易执行、投资组合再平衡、税收损失收割等服务。2017 年 2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发布的《投资警示:智能顾问》使用了自动化数字投资顾问项目( Automated Digital Investment Advisory Program)的概念:“通过客户完成在线调查问卷来收集有关客户的财务目标、投资期限、收入和其他资产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基于这些信息,它为客户创建和管理投资组合。”23同年 2 月 SEC 发布的《指南更新:智能投顾》中直接使用了robo-advisers 一词并将其定义为“利用在线的算法程序、通过创新的技术为投资者提供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服务的注册投资顾问。”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ASIC”)于 2016 年 8 月发布了的《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数字化建议的监管指南 RG255》,RG255 监管指南中使用了数字化咨询工具 (Digital advice)一词并称:“数字化(Digital advice)建议又称为 Robo-advice(智能投顾),利用算法技术向零售客户提供金融产品建议服务,数字化建议服务即包括投资建议与包括综合财务管理服务”。
........................
第二节 智能投顾的横向、纵向对比分析
我国智能投顾虽参照美国,又区别于美国智能投顾的标准模式,通过横向、纵向的对比分析,认识我国智能投顾的特殊性,有利于对我国智能投顾的属性进行准确定位,也为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监管奠定基础。
一、我国智能投顾与域外智能投顾的横向对比分析
智能投顾起源于美国,域外智能投顾的运行模式基本比照美国 Wealthfront公司开发的智能投顾系统,其提供的智能投顾运行模式如图一,具体功能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步:投资者在智能投顾运营平台进行账户注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并填写个人问卷信息,问卷信息包括年龄、月收入、月消费、预期收益期望等,以实现用户画像,再通过算法模型得出个人风险承受等级。
第二步:结合投资者的个人数据(通过第一步分析所形成的风险承受等级参数)结合内置算法模型生成相匹配的个性化投资组合建议。
第三步:根据投资组合建议形成交易执行命令,交易指令则由具有经纪业务许可的机构执行,形成证券委托交易关系。
第四步:进行自动再平衡。在具备全权委托服务功能的智能投顾中,投资者可以委托运营商在收益率降低到某一阈值时或者监测市场行情做出实时投资组合变更,进而对投资者的账户进行管理,实现投资组合自动再平衡。
......................
第二章 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现状与问题
第一节 我国智能投顾监管的立法现状
首先,1997 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暂行办法》首次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做出监管回应,该办法严格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市场准入要求,但该办法颁布的时间较久,难免存在适用问题。此后,2010 年生效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成为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要监管文件,《暂行规定》从人员资质要求、利益冲突防范、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履行、风险提示等各方面做出了规定,成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主要监管文件。与此同时,我国《证券法》40作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制度的参考法律,第 122 条、125 条、169 条规定经营投资咨询业务需经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有明确的准入要求;第 170 条规定了人员资质要去;第 171 条明确禁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进行证券投资,即禁止证券投资顾问领域的全权委托账户管理功能。
其次,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2013 年制定的《荐股软件规定》对荐股软件进行了定义。41虽然从广义上讲智能投顾属于软件工具,但是智能投顾又与该荐股软件存在差异:首先,荐股软件所定义的投资咨询服务并不包括全权委托账户管理功能,服务模式依旧停留在传统投资咨询服务模式下,只是单纯将投资咨询服务平台线上化,这种荐股软件主要以推荐产品和导流为目的,个性化顾问服务不强。其次,荐股软件的技术性并不强,并没有利用以自我学习、知识图谱为核心人工智能技术以及以数据存储、分析挖掘、可视化为核心的大数据技术,相对而言对监管手段的要求也不强,而智能投顾中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所带来的监管问题不同于荐股软件。事实上荐股软件的颁布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性应用相对较低的投资建议模式下智能投顾。因此该规定也不能实现对智能投顾的全面监管。
.......................
第二节 我国智能投顾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事前准入制度难以有效适用
(一)智能投顾运营商与智能投顾系统的资质认证尚缺明确规定
《资管新规》要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需获得投资顾问资质”44,但是新规对资质的具体内容并未给出说明,这就引发了两个方面的资质思考。
一是智能投顾运营商的资质问题。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咨询牌照,才能开展相应的义务。但从目前的牌照发放现实状况来看,截至 2019 年12 月,共有 84 家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牌照,而从 2014 开始就未有机构获得该牌照。45该牌照的发放在事实上处于停滞的局面。在国内上线的智能投顾平台中,少有传统证券投资咨询持牌机构开展,这些无牌照的智能投顾进入证券市场成为难题,市场上也因此出现牌照转让、租赁等乱象。在智能投顾发展初期,存在第三方科技公司开展投资咨询服务,从事非法经营行为。虽然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目前一些无牌照的智能投顾运营模式已从“2C”转向“2B”,选择与中小银行、券商等合作,但是资质问题依旧阻碍着我国智能投顾的发展。
二是智能投顾系统本身是否需要资质的问题。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规定,我国对于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采取的是双重许可,不仅要求机构取得相应牌照,还要求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员工取得从业资格并进行登记。而在智能投顾中,则由智能投顾系统实际完成传统投资顾问人员的工作,我国目前人工智能的智能化程度还不够成熟,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尚未得到认可,显然智能投顾系统是没有办法获取与自然人投资顾问相对应的执业资质的。而智能投顾代替自然人投顾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行为,决定了监管机构需要像监管自然人投资顾问一样去监管智能投顾系统,从而保障投资者对智能投顾以及证券市场的信赖。而目前对于智能投顾系统资质的审查还处于真空状态,而智能投顾系统核心是算法,智能投顾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在算法的指引下展开的,算法是否有效性直接决定了系统能否胜任投资顾问服务。如果算法存在缺陷,算法的运行与理论假设存在较大偏差,就会导致程序运行终止或者存在偏差,继而无法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投资顾问/资产管理服务。
...........................
第三章 域外智能投顾监管的经验与借鉴................................23
第一节 美国对智能投顾的监管经验.................................23
一、完善的准入监管标准.........................23
二、对运营行为进行监管............................24
第四章 完善我国智能投顾法律监管的思考..............................31
第一节 完善事前监管,创新准入制度.....................................31
一、现阶段应对:立足功能监管,区分具体业务功能..........................31
二、长远发展:统一牌照制度,差异化准入授权..................................31
第四章 完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