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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日期:2020年06月1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944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6141549445790 论文字数:2789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通过对海上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领域详细的分析,结合国内相关司法实践中的部分案例和条款进行论述,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比这些国家最新的立法规定,总结出我国海上保险告知义务存在的若干不足。比如在海上保险中告知义务领域中,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比较单一,目前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保险经纪人并未纳入其中。其次,告知义务履行模式不统一,《保险法》和《海商法》分别规定着不同的告知义务履行模式。最后,在我国保险告知义务中,存在对“重要事实”判断不清晰以及违反告知义务救济手段不足等问题。对此,为解决前两个问题,我国应该采取包括扩展告知义务履行主体范畴、统一告知义务履行模式等措施,对于“重要情况”的判断,应该引入“决定性标准”和“理性投保人”标准。针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问题,我国可以发展包括比例赔偿制、区分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等救济措施,由此能够在制度建设和相关条文完善方面弥补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


一、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源起和规则


(一)告知义务的概念、渊源、理论基础和特征

1.告知义务的概念和渊源

《海商法》第 222 条规定,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被保险人如实向保险人告知有关保险人接受投保或者确认保险费的重要情况的义务。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风险性,投保海上保险可以有效地帮助投保人扩大他们的经营范围,从陆地延伸到海洋。①根据保险史料记载,告知义务正是源起于早期海上保险中的习惯或者惯例。②由于保险标的物并非在保险人的控制之下,甚至远离陆地,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有效、准确地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对每笔保险业务都进行彻底的调查也不现实,所以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使得保险人在海上保险中处于劣势。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隐瞒或者作出不实告知将使保险人无法正确评估风险,间接破坏保险运行的基础。为了缓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以及市场失灵,有必要对告知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保险告知义务应运而生。告知义务意味着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缔约时,告知保险人有关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如何收费的重要情况,告知的内容要做到真实、客观。只有在告知义务人履行充分披露之后,保险人才能准确评估风险和收取合理费用,间接帮助被保险人转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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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知义务的履行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的履行要素包括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和履行内容。

1.履行时间

根据不同国家对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般要求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起始于磋商阶段,止于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告知义务人发现客观情况从不重要变成重要或者被保险人发现告知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有遗漏或者产生变化,告知义务人负有告知保险人予以改正的义务。①最后,因为客观情形变化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上升,投保人也负有及时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2.履行方式

各国(地区)法律都未明确指明告知义务所采用的履行方式,但是根据他们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分析,有主动告知主义(又被称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主义(又被称为有限告知)两种。

主动告知主义,要求告知义务人真实、全面地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以保险人询问的范围为限。

询问告知主义,是指告知义务人只需对保险人询问的事项进行告知,未询问的,即便具有重要性也可不作告知。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就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人的书面问题,要保人需如实回答。询问告知主义源于询问表制度,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地区)采用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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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问题:范围的扩充

(一)我国告知义务履行主体的规定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是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

(1)被保险人

《海商法》第 222 条只提到被保险人是告知义务的主体。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护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权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①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被保险人是控制保险标的主体,对保险标的的状况了如指掌,必然负有告知义务。

(2)投保人

《保险法》第 16 条将投保人规定为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按照《保险法》第 10 条的解释,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是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但其是否在海上保险中也一样负有告知义务则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海商法》将被保险人作为单一的告知义务履行主体,《海商法》在创立之初并未考虑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没有将投保人也纳入其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的时候,则不存在此问题的困扰。但在利他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身份往往和被保险人不一致。有学者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被保险人”不必作“被保险人”单一解释,可以当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②,但二者显然是不同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海商法》应当引入投保人的概念。③但《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保险法》已经将投保人视为告知义务人,与此同时,我国《保险法》第 153 条对海上保险的适用作了规定,即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而且《保险法》和《海商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此没有必要追加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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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1.国际条约的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由于涉及告知义务主体的全球性条约迄今为止尚未达成,只有区域性的条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数欧洲颁布的法律法规。

2009 年,欧洲保险合同法重述小组进行探索性实践,公布《欧洲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②该法的内容涉及保险中介人领域,依据《欧洲保险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保险经纪人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告知投保人相关信息、向投保人提出建议、接受投保人的告知等。除外,第一部分第 3 章主要是对保险中介人进行规定,赋予保险经纪人独立的保险代理人地位,行使代理人的权力。北欧五国新颁布的《北欧海上保险计划》是改革海上保险体系及适应未来市场发展的一大举措。

《北欧海上保险计划》条款释义对告知义务主体的多元化进行了规定,如果保险合同是通过经纪人订立,那么保险经纪人就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他负有义务将从投保人处获得的信息告知保险人,如违背该项义务,其法律后果最终由投保人承担。若投保人向保险经纪人提供了不准确的投保信息,保险经纪人在知情的情况负要纠正或补充该信息的义务。若未尽前款责任,其法律后果也由投保人承担。

在海上保险实践操作的时候,很多保险合同都是通过保险经纪人订立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习惯选择固定的经纪公司进行合作,长此以往,保险经纪人必然对保险标的或者保险程序有更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立法中赋予保险经纪人独立的告知义务也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保险经纪人所负的告知义务范围既包括其知道或者应当直到的信息、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对投保人提供的不符的信息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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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履行模式问题:选择适用..............................15

(一)我国告知义务的履行模式................................15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告知义务履行模式..........................15

四、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的“重要情况”判断问题:标准的界定..... 22

(一)我国海上保险合同告知义务的“重要情况”判断标准..............................22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的“重要情况”判断标准..........................22

五、我国海上保险合同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问题:多元救济......................30

(一)我国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30

(二)国际条约及其他国家违反告知义务的救济方式.......................30


六、我国海上保险合同中告知义务规定的完善


(一)增加告知义务履行主体

保险经纪人在现行法律中并非是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出现保险经纪人违背告知义务的情况,我们不能对此视而不见。根据第二章分析可知,对此可以借鉴国外部分国家的相关规定,尝试在海上保险中赋予他们独立的告知义务,有利于法律的完善。如参照 1906 年海上保险法,在《海商法》添加一个条款,即:若由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经纪人作如实告知时,应当将《海商法》第 222 条规定的情况向保险人披露,包括他所知道的重要情况,或者在业务中应当知道以及委托人已经告知他的重要情况。如果保险经纪人违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

笔者建议对《海商法》第 222 条修改如下: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但一个理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为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需作额外的提示,使保险人注意到还需做更一步了解。如果保险人仍未就其他重要情况进行询问的,则告知义务人不再负有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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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海上保险是一个高速发展的领域,具有国际化的特征,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开展对海上保险立法的改进。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