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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

日期:2020年05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6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5022115117731 论文字数:2399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本文通过梳理当前我国在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性法规、规章,梳理出了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在规制网络直播当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重叠导致“多头执法”进而导致了行政监管执法的“执法空白”,还有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直播问题规定过于粗疏,还有对于未成年人主播问题的立法空白等等。以上的诸多因素根源在于当前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较为零散,缺少体系性,无法在一个宏观的高度针对网络直播当中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笔者建议将来国务院能出台一部专门性《网络直播管理条例》,系统性的就本文提及的以上问题以及本文尚未提及的网络直播领域的其它问题进行专门性的规定。但该设想现阶段实现较为困难。当下,笔者建议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网络直播领域监管执法的主体,针对本文提及的几点突出问题通过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细化规定。


一、网络直播乱象及其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网络直播中的不良现象

1.网络直播色情泛滥问题:“黄鳝门事件”

2017 年 3 月,一个被称为“黄鳝门”的事件一度被炒作成为一个沸沸扬扬的网络热点:直播平台上一名女主播把黄鳝塞入自己下体的淫秽色情视频引起网民热议,“黄鳝女”一时成为网络热搜关键词,虽然大多数的网站对视频的内容进行了封禁,但“黄鳝门”依旧成为当日最热词汇。①“黄鳝门”涉事女主播“琪琪”原本在浙江桐庐做生意,但经济效益不可观,后来接触了“老虎直播”的直播平台,在工作人员的怂恿之下初次接触“大尺度”表演,短短数月获利 9 万余元。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在几位老板的“大红包”诱惑下,建群进行了直播表演。后由于直播用户将视频截图和内容进行转发而“东窗事发”。

除了以上明显涉黄表演之外,各种直播平台中的充满性暗示的“大尺度隐晦性”表演也普遍存在,笔者通过对“六间房”、“花椒”、“羚萌”等直播平台的内容进行实践观察,发现在跳舞板块以及真人秀板块依旧存在较多的“大尺度”表演,女主播衣着以露胸装、低胸装为主,普遍存在露出乳沟的情况,所着裙子为短至大腿跟部的超短裙,并且部分女主播还存在声音娇嗔、呻吟等挑逗性话语。以上行为依旧游离在涉黄表演的边缘。

2.网络直播隐私侵权问题:“360 水滴直播事件”

2017 年,一篇题为《一位 92 年女生致周鸿伟:别再盯着我们看了》的文章指出,安装在餐厅、网吧、健身房的多个 360 摄像头,在用户不知情的前提下,在 360 旗下的“水滴”直播平台,将用户的一举一动进行直播。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对此,360周鸿祎在其微信“老周开讲”中回应,其之所以被黑是因为免费给幼儿园免费送小水滴摄像机,触碰了传统厂商的利益而导致“报复”。而后水滴直播在其官方微博中也声明,“水滴”直播是 360 智能摄像机的重要功能之一,出厂为默认关闭,是否开启,完全取决于购买的商家。该事件的真相扑朔迷离,但不可否认的是广大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泄露了个人隐私。而网络直播当中隐私泄露的方式也有许多种,以上只是利用摄像头等硬件供应商的设计缺陷或者特意设计的功能获取商业利益侵犯隐私权的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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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必要性

针对社会乱象进行规制的手段众多,包括民事救济、刑事制裁等等,之所以选择行政立法规制是其优势和现实需要使然,下文将分别谈谈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行政的英语表达是 administration。《英汉大辞典》对该词的释义除“行政”外,还有“管理”、“执行”“实施”等意义。②可见,行政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不仅仅存在于国家,任何其他组织,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乃至私人组织,都不可能没有执行和管理。③但在行政法学当中,“行政”主要指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体的执行管理活动。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与国家行政两者的概念外延并不完全一致。公行政的范围大于国家行政,公行政不仅包括国家行政,还包括其他非国家机关性质的公共组织行政,如网络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等。④关于行政法的定义亦众多,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规制原为经济学术语,源于英文“Regulation”,又可以翻译为管制、监管、调节、管理等。传统法学理论认为,行政即管理、规制。学者唐汇西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指行政监管主体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之下,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多种强制性行政规制手段以及其它柔性化规制手段的组合使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依法对公共事业进行直接的经济、社会干预或控制的活动。

综合以上各类学说以及前文“行政”、“行政法”的概念等内容,笔者认为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中行政主体所实施的各种具体行政行为都离不开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支持,具体来说,网络直播领域各享有监管执法权限的行政机关及其下级部门都是依照行政法、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进行监管执法活动,因此网络直播当中的行政立法规制的实质是立法规制。

图表 3 互联网络接入设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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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制主体层面

1.立法重叠:多头执法引发“执法空白”

本文第一个案例当中,“黄鳝门”事件的女主播“琪琪”在“黄鳝门”爆出之前就已经通过网络直播中“大尺度”表演获利 9 万余元,而在这几个月的时间里其背后的“老虎直播”平台未被有关执法部门发现,其“大尺度”表演也未被制止。目前我国针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进行监管执法的机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安部、文化部(2018 年 3 月整合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几个机构分别从各部门领域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监管。既然有这么多监管执法部门,为何以“黄鳝门”为代表的各类网络直播色情淫秽表演依旧泛滥。

接下去具体梳理该问题。以各部门的执法权限来说,公安部门的职责最重,负责有关网络直播平台及其直播内容违法犯罪的巡查执法,其监管执法的范围最为广泛,可以说是进行兜底执法的部门;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商的前置性审批工作以及网络游戏服务的监管以及其它针对网络表演单位、表演者和表演内容进行细致规定的工作主要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但与此同时,文化部 2017 年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第(七)项、(八)项内容针对淫秽色情和侮辱诽谤具有管理权限。①但公安部门针对网络直播领域的淫秽色情行为也有执法管理权限:除了以上两个部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针对“低俗营销”、“软色情广告”等涉黄以及其他明显的涉嫌“淫秽表演”的行为也有执法权限,例如,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曾于 2017年公布了一批涉黄直播平台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北京“夜魅社区”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江苏常州“微笑直播”平台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山西太原“歪歪视频”“歪歪影院”非法传播视听节目案、浙江丽水宁某某等利用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山东青岛郭某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山东胶州“1.05”利用云盘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浙江台州陈某翚等人微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判决、江苏徐州“中国夜莺”QQ 群传播淫秽物品案判决。①国家广电总局负责设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负责源头把关环节,但其对网络直播中的淫秽色情领域也有执法权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直播资质、直播平台的内容管理、网络直播信用体系等也会提出具体要求,其中网信办在 2016 年发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也指出要加强对于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管理,第六条也针对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了兜底性规定,指出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之事,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之内容,可以推出其包括网络直播色情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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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制客体层面

1.立法滞后: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

本文第一部分提到了未成年人郑某涵使用其母亲的账号进行注册,并给蜜莱坞公司旗下的网络直播平台主播打赏 65 万余元,先后两次起诉最后仅要回少量数额,此类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通过网上检索,相应的未成年人高额打赏案例众多:如湖南长沙 14 岁的浩浩向女主播打赏 13 万余元。①2017 年河北一男孩打赏虎牙主播11 万余元。②辽宁铁岭 8 岁女童透支其父名下 4 张信用卡金额达 8.8 万余元,并将其全部用于打赏网络主播。③类似的案例还有许多。由于司法途径耗时长,举证困难等,因此打赏金额索回困难。未成人网络直播问题除了高额打赏以外,还曾出现未成年人“妈妈”通过直播分享生活动态,在快手“APP”上,20 岁女孩杨清柠,是大火的未成年网红之一,18 岁生孩子的她,和孩子的父亲王乐乐,一次晒孩子的直播,能收到280 万次点赞,在快手平台上还曾引发了一阵未成年人争相生子的热潮。

未成年人群体使用网络直播产生了诸多问题,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又是如何规定的。由于网络直播属于新兴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较少,从笔者梳理了十四部与网络直播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图表 2),其中仅有两部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其余另有行政法规一部,其余十一部皆为部门规章,并且从以上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来看,其中两部高位阶的法律以调整整个互联网领域的秩序为主,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当中并无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群体在网络直播领域的使用问题,该决定仅有第三条第五项中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涉及色情领域的问题与未成年人群体的健康使用有关,另外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仅有第十三条涉及未成年人群体:其中提到对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国家要在立法层面给与有效支持,对于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则要进行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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