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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研究

日期:2020年05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66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2005022115117731 论文字数:2399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④该规定同样并非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群体的网络直播使用问题,并且也属于宏观引导性规定。另外涉及规范未成年人群体使用网络直播的规定即《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于 2016 年由国家网信办出台,其中第七条第一款指出:需要对互联网注册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遵循“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采用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的方式来进行认证。该规定较为具体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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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域外经验及借鉴.........................24

(一)域外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经验......................................24

1.分级监管模式.......................24

2.行政主体与民间主体合作规制模式.....................25

四、网络直播行政立法规制的完善..................................28

(一)明晰网络直播监管权......................................28

1.立法完善:统一规定网络直播色情监管权...................................28

2.立法建议:网信办统一负责“淫秽色情”监管...........................29


四、网络直播行政立规制的完善


(一)明晰网络直播监管权

1.立法完善:统一规定网络直播色情监管权

目前我国在网络直播领域由于行政立法原因,导致了多部门对于网络直播领域的色情问题都具有监管执法权(见图表 5),如公安部、文化部、广电总局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以上机构在各自领域针对网络直播进行监管。但多部门的监管执法并没有充分遏制网络直播领域色情泛滥的趋势,原因在于“多头执法”引发的“执法推诿执法空白”导致了监管职能效率的降低。在这个方面,欧盟国家为了保证法律执行的一致性,欧盟各成员国共同组成了统一的监管机构即欧洲视听媒体服务监管机构(ERGA),并由该机构统一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统一的立法授权建立的统一的监管执法机构可以有效避免“多头执法”带来的“执法空白执法推诿问题”。

笔者认为现阶段通过立法另行成立一个专门性的网络直播领域的监管部门尚有困难。初步提出的构想是先由国务院通过行政解释的方式列明权力清单,明确国务院下属各部门监管职责,同时将大部分监管职责统一到其中一个部门,并建立联动机制由各部门协同治理,待时机成熟之后,由国务院制定统一定性的网络直播监管条例,通过统一性的行政立法从源头上解决网络直播领域各监管执法主体权力冲突的根本性问题。当然对于涉及如公安部门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监管执法的问题,则需要同通过解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做好“色情”认定标准的细化规定,做好网络直播领域色情的规制与公安部门管辖涉及的刑事领域的衔接,减少因为监管职权重叠引发的“监管空白”,有效规制网络直播领域的色情泛滥问题。

图表 5 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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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网络直播作为互联网时代进一步发展的产物,为社会公众互动交友、交流思想观点等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进一步拓宽了公众行使网络表达自由的渠道。但是同其他事物的发展一样,网络直播行业经历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以后,各种乱象频发,由于篇幅以及笔者的能力有限,无法罗列所有问题,本文主要针对网络直播领域较为突出的几类问题进行了考察,包括色情泛滥问题、隐私侵权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直播使用问题、突发事件的应对问题等。网络直播的行政立法规制的实质在于立法规制,但与此同时当前的立法规制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本文通过梳理当前我国在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性法规、规章,梳理出了当前我国行政立法在规制网络直播当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重叠导致“多头执法”进而导致了行政监管执法的“执法空白”,还有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对于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直播问题规定过于粗疏,还有对于未成年人主播问题的立法空白等等。以上的诸多因素根源在于当前网络直播领域的行政立法较为零散,缺少体系性,无法在一个宏观的高度针对网络直播当中的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笔者建议将来国务院能出台一部专门性《网络直播管理条例》,系统性的就本文提及的以上问题以及本文尚未提及的网络直播领域的其它问题进行专门性的规定。但该设想现阶段实现较为困难。当下,笔者建议先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网络直播领域监管执法的主体,针对本文提及的几点突出问题通过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细化规定。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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