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转折发生在次年 7 月 2 日兑付期满后,众多的个人投资者却被告知该信托计划无法正常兑付。此前,由于其他案件的牵连,金新信托解散了上海的机构,将联系地点和相关工作人员转回了其注册地新疆。这导致了 7 月 2 日到最后兑付日的 9 日间,投资者转而要求交通银行负责,在多个交行网点集聚银行大堂,激烈抗议,乃至上街游行,提出了由交行或者国家的人民银行尽快弥补其投资损失诉求。此后,多名投资者还几度到上海银监局上访,希望由政府监管部门出面解决问题。
............................
结语
本文在目前关于信托产品“刚兑”问题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从刚性兑付的基本概念以及资管新政对于其的最新认定方式出发,分析论证了刚性兑付的本质特征即信托公司保证投资者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将或然性利益必然化。
基于此,笔者分析归纳了刚性兑付发展成为信托行业潜规则的成因,刚兑在不同层次上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造成系统性风险这一点,这也是打破刚性兑付的必要性、必然性所在。
随后介绍了刚性兑付在金融市场上不同类型、形式的操作方式,引出了刚性兑付是否合乎信托法的合法性问题。在结合了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利益、受托人信义义务等信托法基本法理后,分析论证得出了刚性兑付做法在民商法法理上并不必然违法的结论。
其后,分析论证了要由监管法对刚兑行为进行规制的原因和必要性。同时介绍了资管新政的监管思路,着重强调了引入净值管理的量化手段对于加强刚兑行为的监管提供了进一步深化的可行性。同时指出监管法与民商法基础可能在法律层级上产生冲突的问题,监管法可能不审慎地粗暴干涉民商法意思自治的问题。对于此,提出可借由司法在刚兑问题上调和民商法与监管法的冲突。
虽然司法对刚兑问题的解决在以往的实践中具有一定介入上的困难,但不能因而忽视司法救济在这一问题上的必要性、重要性。笔者提出以司法辅助对刚兑行为的监管,通过划分责任、确定标准以保证监管法对刚兑的意思自治加以否定、限制时能够保持谨慎适度。而责任划分的着力点,在于司法审查中将哪些责任归诸于卖方,使其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