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 ......................... 32
5.1 域外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32
5.1.1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32
5.1.2 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33
第五章 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
5.1 域外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域外许多国家对合同诈骗行为也有所规定,其中一些规定对于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具有借鉴意义。从立法模式来看,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诈骗行为多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诈骗行为多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但也有例外。
5.1.1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虽然未在其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较为详尽、具体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务中德国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了细化分解,分解为缔约诈骗行为、履行诈骗行为以及不真正履约诈骗行为三种。同时,可以看出德国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行为处理较我国而言更加细致,他们对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严密细致的分类,有利于在认定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时更准确地找到参照标准,其注重行为的诈骗性质,并且在实务中对合同诈骗行为进行了细致严密的分类,以便于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来对具体案件中所涉的行为是否为合同诈骗行为,但这种对合同诈骗范围涵盖面更为广泛规定,几乎涵盖了所有违背交易诚信的行为,笔者认为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是相悖的,在对犯罪完成形态进行规定时德国将使相对人的财产可能损失的高度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实际上是将其规定为一种危险犯,而我国则采用是否给被害人造成较大损失作为既遂标准,是一种结果犯。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代表的日本在合同诈骗行为的问题的立法模式上也采用了统一的立法模式,日本刑法并未将合同诈骗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种犯罪,而是将其规定与普通诈骗罪之中,仅将合同诈骗罪规定为普通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又在普通诈骗罪之外规定了一些其他具体的诈骗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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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当前市场经济繁荣的大背景下,签订履行合同是促进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工具,但也伴随着诸多以合同为手段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危害日益增长,各方面也一直在加大打击力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笔者通过对合同诈骗罪概念的研究、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结合笔者工作中办理的王某合同诈骗案、张某某涉嫌合同纠纷案、马某诈骗案提出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的界定、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三个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问题。通过对各种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论证,对应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要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反观我国刑事立法中合同诈骗罪存在的先天不足,对合同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笔者仅仅选取了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法律分析。由于笔者理论水平和能力有限,文章难免对某些问题的研究不够深入、透彻,还望各位老师多加指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