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范文篇一
第一章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础理论
一、 核心概念的辨析
信息披露是指市场上的经济主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市场的规则,将与其经营状况相关的重要信息向利益相关者公开发布的过程。作为一个信息传递与交换的过程,信息披露的实质在于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利益相关者获得所需信息,以便于其做出相应的经济决策。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地交换,不仅直接关系着每一个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而且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有序运行。现代意义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最初形成于证券市场。其起源可追溯至英国,为消除 1720 年“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的影响,英国国会于同年 6 月通过了《诈欺防止法案》,之后又在 1844 年《合股公司法》中强制性规定了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必须进行信息披露。20 世纪初期,美国各州为防止债券欺诈、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而颁布的《公司证券欺诈防治法》(俗称《蓝天法案》)中冶确立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 1929——1933 年资本主义世界经历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经济危机,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得以暴露。在危机之后,美国政府采用了信息披露的理念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从此之后,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逐渐受到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欢迎。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特殊企业,其高负债经营的特征决定了银行经营的风险要远远高于一般企业。因此,如何对银行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是商业银行自身,还是银行监管当局和广大与银行利益息息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始终关注的焦点。在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其所有权与经营权逐渐分离,导致银行经营者大多将信息过度保护, 这既不利于银行监管机构行使监管职权,也不利于存款人、投资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保护。20 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更是将银行业信息高度屏蔽的问题暴露无遗,在血泪的教训之上,各国当局普遍意识到加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必要性与迫切性。由此,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便应运而生了。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进行界定。广义层面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涵丰富,在披露范围上它不仅包括以财务报表形式呈现的财务信息,还包括商业银行基本状况、股东基本情况、董事会决议等非财务信息;在披露对象上,既包括了商业银行向市场的信息披露,又包括了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报告,还包括了商业银行内部各级机构之间的相互披露。狭义层面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则范围较窄,在披露对象上仅指商业银行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即只针对市场进行信息公开,而不针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及银行内部。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概念。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指商业银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将反映其财务会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银行治理状况等所有与银行有关的重大信息,向存款人、投资者及所有其他利害关系人予以公开的过程。6需要明确的是,本文是以银行法为中心,研究普遍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因而,此处所指商业银行既包括上市银行(如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外资上市银行等),也包括非上市银行(如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等)。
二、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学依据
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可以从经济学和法学找到理论依据。经济学家们多从效率的角度出发寻找理论依据,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管制市场理论。
(一) 信息不对称理论
信息不对称理论由乔治•阿克劳夫、迈克尔•斯宾赛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创立于 20 世纪 70 年代。新古典经济理论提出了交易双方信息完全对称的假设,信息不对称理论则突破了这一假设,认为交易双方在信息占有方面地位不对等。一开始它并未引起经济学界的普遍关注,直到 20 世纪 80 年代,当它被西方的一些经济学家用来解释信息不对称分布对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及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的重大影响时,其科学性得以体现,才逐渐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可。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内容主要有三点:第一,影响交易的信息在交易双方主体之间是不对称分布的,一方主体占有的信息比另一方主体多。第二,交易双方主体很清楚彼此在信息占有方面地位不平等。第三,这种交易信息不对称分布的状况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市场运行效率低下。以银行市场为例,交易双方分别为商业银行和投资者。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 巴塞尔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析巴塞尔委员会自 1974 年成立以来,制定了大量关于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规则,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逐渐形成了一套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准则。
1、 巴塞尔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框架
巴塞尔委员会对信息披露问题一直十分关注,在充分观察各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息披露的文件,形成了一套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监管的规范体系。下表归纳了该体系下的主要文件。1998 年 9 月发布的《增强银行透明度》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是“全面性、相关性和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重要性”。1999 年 7 月《贷款会计与披露的稳健做法》中对其的要求是“真实与公允、可靠性、审慎性、重要性、一致性、完整性、相关性和时效性”。2000 年 2 月《信用风险披露的最佳做法》对其的表述为“相关性和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重要性、全面性、非专业性”。2001年 1 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所要求的披露信息质量与《增强银行透明度》基本保持一致,此外还专门论述了核心信息披露和补充信息披露、专有信息披露、披露频率等问题。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的规范在不断深化与发展,但是核心的“真实性、可比性及重要性”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发展过程的,其实质要求还是商业银行披露的信息应该对使用者有用,这是衡量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质量高低的核心标准。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29-43
一、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沿革.................. 29-31
(一) 探索阶段.................. 29
(二) 初步建立阶段.................. 29-30
(三) 逐步发展阶段.................. 30
(四) 进一步完善阶段.................. 30-31
二、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框架.................. 31-37
(一) 信息披露的监管主体 ..................31-32
(二) 信息披露的实体内容.................. 32-33
(三) 信息披露的程序性内容.................. 33-35
(四) 法律责任 ..................35-37
三、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不足.................. 37-43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43-49
一、 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律规范体系.................. 43-45
(一) 提高立法层级.................. 43-44
(二) 完善信息披露实体内容 ..................44
(三) 明确信息披露程序性规定.................. 44
(四) 改进责任追究机制.................. 44-45
二、 强化商业银行的内部约束.................. 45-46
(一) 注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45-46
(二) 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 ..................46
三、 实现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