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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从刑事诉讼法法律角度切入

日期:2018年09月22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082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809031227229427 论文字数:2142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系因在日常工作中审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看到了这个沉馱群体不为人知的一面,想借助写作本文理清思路,让更多的人可以知晓、了解未成年被害人这个群体。本文开篇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重要性进行了释明阐述,以明确本文讨论的主体、范围以及出发点。


第一章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概述


(―)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的意思是指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其身体、物质或其他权益承受损害的个人或实体。根据年纪来区分,被害人有成年和未成年两种。与成年被害人比较起来,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其心理以及生理发育的特点,还未养成能够避免、对抗、抵制侵害的良好习惯,更容易遭到某些违法行为的侵害。而且,在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后,未成年被害人可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在其成长过程中留下难以抹去的心理阴影,因此有的未成年被害人会有可能产生恶性转变而成为危险分子。实际状况中,被害人是一群易受忽略的实体,而未成年被害人更像是“沉默的羔羊”,还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可以得出,我国未成年被害人应是遭受违法行为伤害个人权益而承受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损害的不到18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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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

显然,未成年的被害人有别于成年人,分别呈现出以下特点:

1.未成年的被害人因身心不成熟而缺乏自我防卫意识

未成年的被害人因为年纪不18,生活经验阅历不足,分析甄辨事物的水平低,对有可能发生的危险缺少防卫意识,非常容易相信别人,自我保护意识远低于成年的人。因未成年被害人肌理没有发育健全,遇见违法行为抗拒能力较差或者完全没有防御能力,从而易于使不法分子侵害成功、或是因自身保护意识不够在受到侵害后没有胆量也不知道如何报案,会造成连续或多次被害,较易于受到伤害。因此,除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预防、降低、减少危险的发生以外,一旦未成年人受害成为未成年被害人,其生理特征决定了面对犯罪时的反抗和控诉能力有限,在诉讼程序的设置过程中,应针对未成年被害人予以特殊的考虑,如果可以从立案、取证、参与诉讼、获得赔偿等环节对未成年的被害人加以根本的保障,保证未成年的被害人能真正参加到案件的诉讼中,快速有效最大化地惩治犯罪行为,从而减轻对他们的伤害。

2.未成年的被害人受伤害后恢复时间较长、容易“恶性逆变”

对未成年的被害人来说,不仅身体可能承受违法活动的伤害,心理更是容易遭到损害、难以恢复。被伤害的过程因他们心智年幼,容易使其形成不可抗拒的恐慌、纠结、耻辱等错觉,从而不能排解这些感受,不喜欢与人沟通交流,言谈举止也可能会不同寻常。而且这种心理伤害会伴随人的一生,也有的未成年被害人会因此否定自己而变得自暴自弃、酗酒、吸毒,甚至发展成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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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域外视野下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现状


(一)英美法系突出国家保护职能

英国和美国是英美法系最具代表的国家,在法律中规定了被害人以及未成年被害人是证人的身份,并不具有当事人的位置。英、美两国均出台了被害人的国家赔偿规定,而且,国家还在财经部专门设置了“犯罪被害人基金”,以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伤害。再次,英国、美国均出台了被害人援助规定。自1969年第一个关于帮助被害人的社会救助组织成立后,各地逐渐涌现出许多类似的社会机构。1970年英国成立了“被害人援助组织全国联盟”,该联盟是由全国范围内60多个被害人援助团体组成,旨为在各种类型的犯罪中遭受侵害的被害人提供无偿援助。除此之外,英国还出现了各种不同类型援助被害人的机构,如受暴力犯罪侵害救助站、保护妇女权利救助站、尤其是建立了未成年被害人救助站等。这些救助机构的的职能含有倾听被害人的诉求、安抚他们不安、愤怒、失落的情绪、提出具体法律维护建议、帮助他们争取应有的保险费用、国家补偿费用等。英国为此还设置了“犯罪被害援助基金”,其中的钱款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自此之后,英国对被害人的救助事务在开展中逐步得到完善,建立了由国家为主导的救助保护职能。另外,美国对被害人的保护援助体系亦是比较完善的,国会于1982年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综合保护法》,确定了援助宗旨,对如何开展保护救助事务进行了细化和引导,特别是加强了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英美法系注重国家的主体保护职能,从国家法律层面出台了一些规定,而催生出民间组织的欣欣向荣,使被害人有法律保护,有组织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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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建立维护诉讼权利体系

首先,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律规定被害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有完整参与诉讼之权利。如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第五编明确提出了“被害人参加程序”。日本则有检察审查会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有些相似。其次,大陆法系国家中,日本、法国、德国均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致力于使因违法行为遭受伤害、生活窘迫的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必要的保护。再次,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了被害人援助机制。1977年6月德国成立了“白环”(也称“白圈”)组织,是指由白净的、没有犯错的被害人自发形成的组织。该组织援助的范围面向所有的犯罪被害人,并包含德国全部境内,宗旨是帮助被害人重新进入新生活,恢复心理健康。11980年之后,部分社会的救助机构在法国逐渐壮大,并于1986年创设了国家被害人救助基地,健全了针对被害人救助和帮扶的网络体系,系统、全方面地向被害人供给心理治疗、法律救助等。1981年5月日本创设了针对被害人的特别救助基金会,之后渐渐涌现出来一大批可以免费咨询机构,还有被性侵伤害者救助机构。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几年来由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事件的骤增,日本关于未成年人的性剥夺和性虐行为、未成年淫移思想及实物的出现,在1999年之后的接连几年内通过了几部保护未成年人拒绝性侵伤害方面的法律,这些规定足以展现出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之大,决心之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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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立法规定及不足............8

(一)立法单一无系统综合之规定..............8

(二)司法程序方面对未成年被害人关注度不足.............8

第四章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诉讼程序保护..................11

(一)侦查阶段..................11

(二)起诉阶段..................11

第五章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18

(一)立法方面:《刑事诉讼法》要提出具体针对性保护措施............18

(二)司法实践:在现实办案过程中,着重加强对经验累积,做好保护工作............18


第五章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


(一)立法方面:《刑事诉讼法》要提出具体明晰有针对性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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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各项权益任重道远,本文从基本概念到预防犯罪先行,从立法到办案实践,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到审理的真实案例剖析,将目前我国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现状略略展现,笔者在日常工作中承办了部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了解到这个群体一些不为人知的心酸、苦痛,他们是被社会忽略无法发出声音的一个弱势群体,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多的力量对这个沉默的群体予以关注、关心、关爱,帮助这个群体发声、行动、恢复、远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