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网购的世界里,各网络交易平台都只是充当了一个中间人的角色,为消费者和经营商之间架起了一座购物和解决纠纷的桥梁。有些运营商号称自己可令消费者达到百分百的满意度,但其实很少有能够做到的。今年 3·15 的主题是“网络诚信,消费无忧”,这是“网络”一词首次进入年度主题。但其实从去年开始,央视 315 黑榜上互联网企业的身影便越来越多。回顾 2016 年的央视 315 晚会,互联网公司几乎占去半壁江山,饿了么外卖卫生质量问题、二手车交易平台车易拍的价格骗局、淘宝等平台的刷单现象、道有道推送恶意扣费程序、跨境电商行业存在不合格产品等等。今年,这个数量恐怕会有增无减。这些事例都告诉我们一个严峻的事实,即网上交易中利益和风险是共存的,二者是统一体,无法分割。因此,网购环境下的消费者也同样面临着严酷的挑战。
众所周知,网络购物中很多商家都会向消费者允诺自己的进货渠道正规,出售物品的质量有所保证,其中还有一些卖家会使用很多障眼法来诱导消费者。但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网络购物权益受损事件仍然十分频繁,令消费者最为恼火的是购买到不满意的商品,还需要经过繁琐的退货程序,承担举证责任的过程。现实要求我们在原先退货的机制下建立无理由退货制度,即非传统销售方式的消费者反悔权①。这样,不但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可以起到监督经营者的效果,促使经营者严格要求自己,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网络交易秩序,为营造出健康、良好的网络购物氛围而努力。本文试图通过阐述我国实际生活中的网络购物情况,并结合国外的优秀立法经验,力求全面、客观地对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进行解析。借由对国外相关制度设置上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从而提出适用于我国的该制度完善的合理化建议,以期可以为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尽到微薄之力。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在于并不能覆盖到实践中的所有情形,总会有所缺漏。因此,就会造成实际应用中出现各种问题。例如经营者将不能适用反悔权的范围任意扩大化、扭曲关于可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性质或完好标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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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研究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方面的专著,我国还仍处在空白状态。因此,笔者主要从消费者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两方面的著作中寻找有关此制度的内容。在消费者保护法方面,张严方的《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将消费者的反悔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进行研究。但只是系统地在消费者的反悔权这一层面进行研究,并没有深入到网络层面,因此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孙颖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中简单介绍了有关国外“冷却期”制度的研究结果。总体来说,二者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只是系统地在消费者的反悔权这一层面进行研究,并没有深入到网络层面,因此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电子商务法类,王利明、李双元、王海浪的、赵秋雁的等学者都在各自的著作中介绍了国外法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为完善我国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因为著作时间均完成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反悔权前,因此在时间上存在一定滞后性。为了获得更多的相关知识,笔者主要参考了李宝玲的《消费者网上购物的感知风险研究》和姚秀丽的《消费者行为及网络购物》。关于反悔权的理论基础部分,笔者参考了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学》、柯华庆的《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博弈分析》和胡启忠的《契约正义论》。此外,李适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详述了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背景和各种立法观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除专著外,我国研究消费者反悔权的期刊和学位论文较多,这些文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从整体上研究消费者反悔权的,如杨立新的《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金励的《关于消费者交易反悔权的研究》,二者都较为系统地研究与介绍了消费者反悔权,为科普我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并未深入研究其中某个具体问题,尤其是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因此在该部分还存有很大的研究空间;二是研究反悔权的理论基础,如王洪亮的《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三是研究关于消费者反悔权域外法的,如田毅的《美国网上零售中消费者退货制度保护的经验与借鉴》;四是关于消费者反悔权的论文,比如:殷佩佩的《浅析消费者反悔权》中“网购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法定解除权”的观点即被笔者赞同并采纳①;王瑶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研究》中“保护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完善保护途径,不能只从健全法律法规入手”②这一观点笔者也深深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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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网购反悔权概述
2.1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界定
2.1.1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
探讨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内涵,首先要确定网购消费者的内涵。网购是指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套用消费者的定义,我们可知,网购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生活消费的范围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我们应当为法律适用留有余地。
其次我们要确定反悔权的涵义。不同国家对反悔权有着不同的命名:英国、美国将反悔权称为“冷静期”或“冷却期”制度(cooling-off period);德国称之为 “撤回权”(widerrufsrecht)。作为外来词,我国学者们对于该权利的定义都有着自己的观点,如反悔权、后悔权、撤回权、冷却期、7 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等。笔者认为将该权利命名为“反悔权”更为恰当。原因在于:首先,冷静期、冷却期都只是对于反悔权时间范围的描述,属于反悔权的一部分,不够全面,不能完全表达反悔权出的含义。其次,撤销权、撤回权的说法容易和合同法中的撤销权相混淆,无法表达出反悔权的独特性。再次,“后悔”只是消费者一种购物后懊恼的心情,不能表达权益本身。最后,7 天无退回系统是网络平台推出的一种营销手段,虽然这一说法被很多消费者所接受,但这并不具有专业性。在《法学辞源》中“反悔”一词意为:翻悔、推翻原供。②综合来看,“反悔”一词有推翻原有法律效力的意味在里面,并具有一定的法律背景。而我国《消法》第 25 条赋予消费者的正是这种权利,因此“反悔权”的命名最为适合。
目前,我国学者们还未在反悔权的内涵确定方面达成一致。学者孙颖认为:“冷却期制度是指合同成立后,在一定期限内,消费者可以无条件取消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③。”另有学者蒙俊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在消费合同成立生效后,在一定期限,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无条件且无偿解除合同的权利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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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质量万里行的相关数据显示,涉及网络销售案件的全国投诉宗数正逐年呈上升趋势,网购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凸显。买卖双方客观地位不平等、不法经营者的虚假宣传、双方沟通渠道不畅通等种种原因,造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呈现不可调和之势。因此完善反悔权制度,构建网络购物模式下的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就变得格外重要。在这大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相关的反悔权制度就变成理所当然的了。
网购环境下经营者有对商品信息进行真实的披露的义务,可实际中仍有一些经营者怀着侥幸心理,为了将利益最大化,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我们只有从根本上完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保护体系,给予消费者维权最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才能使消费者真正做到后顾无忧地消费。所以,此时的法律监督是十分必要的。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网购经营者的营销手段不断推陈出新,诱使消费者不断消费,新型的购物“陷阱”更是让人防不胜防,尤其是像利用淘宝网利用双十一效应的强大作用,消费者的理性就会迅速转为“非理性” ,从而进行盲目消费。所以,为了对网购经营者销售行为的适当规制,法律应赋予消费者反悔权予以保障。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给予了消费者选择接受或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消费者将会有充足时间考虑是否有必要购买该商品,此次消费是否属于冲动消费,从而减少了盲目性。因为网购消费者可以无理由的行使反悔权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经营者为了在根本上降低退货风险,必然会诚信经营,使用合法手段来提高综合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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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2
3.1 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现状 ............... 12
3.2 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存在的问题........................ 13
4 国外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比较与借鉴..................... 18
4.1 主要国家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 ..................... 18
4.1.1 英国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 18
4.1.2 美国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 18
5 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 21
5.1 完善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相关法律规则 .................... 21
5.1.1 适用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构建................ 21
5.1.2 适用条件的进一步界定........................ 22
5 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完善
5.1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5.1.1 适用条件的进一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