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及其法律监管必要性
(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概述
1.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定义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以文义解释这一解释方法来分析,指运用互联网来进行网络交易时由第三方进行预收支付的一种支付方式。2010 年央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办法》)中,并未直接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界定,只是定义了非金融机构支付,即广义的第三方支付。而现今学术界主要探讨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狭义的第三方支付,也就是广义中的网络支付,这才是本文探讨的方向。正如国外所称“个人对个人的支付”,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peer-to-peer payment),通过除银行以外的支付中介机构(payment intermediary),以完成在小型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资金交易与划拨。本文认为,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是指,以互联网这一技术为媒介,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买卖双方的信用中介,其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与之交换数据,并对相关客户信息进行确认,以达到客户与商家之间直接网上支付的目的。简言之,就是信用中介第三方与商业银行间进行签约,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提供个性化支付及增值服务于消费者使用。
以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运行流程为标准,我们可以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分为以下两大模式:
(1)银行支付网关模式
其又被称为支付渠道模式。这一模式下,在电子商务客户与银行网关之间,增加了支付中介方,即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其把各个商业银行的网银接口集合在一起,提供给客户统一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具体而言,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客户只需通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这一平台,就可以与多个银行网关建立连接,进行银行卡互联网支付业务。《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网络支付业务,主要模式是支付账户余额办理网络支付业务、银行卡快捷支付业务、商业银行网关支付业务。其中的银行卡快捷支付、商业银行网关支付可以视为此处的银行支付网关模式,即付款主要通过网上银行完成。作为最早出现且发展最为成熟的支付模式,银行支付网关模式有利于降低网络交易客户的支付门槛,节约商业银行独立开发支付网关成本,这一模式在国内被 B2B、B2C 等电子商务广泛采用。
(2)平台虚拟账户模式
平台虚拟账户模式是指作为中介方的支付机构,不仅提供便捷的银行支付网关服务,同时还要求客户注册一个虚拟账户,并将该账户与客户本人银行账户进行绑定,客户通过该平台账户可进行付款、收款、查询、提现等操作。这种服务模式有利于较好的解决电子商务中长期存在的诚信、物流、现金流等问题,但在具体操作流程中,往往会有客户网络交易资金管理的风险问题存在。根据虚拟账户功能使用进行分类,可以将其细分化为信用担保型和直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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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必要性
现阶段,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全球互联网支付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根据 2016年第二季度有关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报告可知,2016 年移动支付迅猛增长互联网理财等新兴产业交易规模的持续上升,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依然呈现增幅趋势。
1.降低信用风险
艾瑞数据显示,2015 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总交易额已突破了 12 万亿元,在这其中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贡献最大,占比达到 87.46%。另一方面,随着 2016 年监管政策趋严、行业集中度逐渐提升的发展态势,2017 年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竞争格局将处于稳定状态。与此同时,牌照增发受限将使得行业并购增多,市场集中度将更加明显。根据 2016 年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份额可知,支付宝、财付通等已成为支付行业龙头,并存在着进一步集中化的趋势①。2016 年 10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这一项政策的严管背景下,近期央行已停止支付牌照的审核颁发,有限的经营牌照,使得牌照并购事件频发,行业集中度预计将继续提升。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因为某种原因,交易一方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致使买卖一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②。运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网络交易过程中,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他们的义务是给付约定的商品或价款;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说,它的义务是能够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至于银行的义务主要是对收到的资金转移信息进行及时的办理结算。从以上分析可知,在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网络交易过程中,支付平台的义务显得尤为重要,它所掌握的用户信息相对而言是最缺乏保障且最易受侵害的。与此同时,《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对第三方支付实名制进行了规定,使得更多个人信息需要提供。而互联网交易中固有的开放性,并不能切实保证信息安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将加大。虽然支付服务协议中往往会承诺对客户信息予以保护,并在合理范围之内使用客户数据。但是对于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平台违约责任等,却未做细致约定,一旦支付平台为了商业盈利,擅自整合、分析、使用用户信息,用户的资金安全将会产生极大风险。这些都需要法律予以切实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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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立法尚未构成系统完备的监管体系。因此,在实践中遇到棘手的问题时,更多的是借鉴欧美先进的监管机制,同时依靠行业自律来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督。但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收入总量中,电子商务所占比重日益上升,国家和政府对此愈发重视。 2010 年《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进行了认定,监管机构也将其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从 2015 年开始,管理层监管力度逐渐加强,一系列规定政策相继出台。
1.监管主体
目前,《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督地位进行了确认。在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法律监管中,一套较系统的配套监管组织体系基本建立,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力,行业自律管理、商业银行辅助监督相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法定监管机构,秉承全面监督原则,同时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来引导行业,以达到自律管理的目的①。此外,介于商业银行在第三方支付服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允许商业银行在《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一系列政策指引下,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客户备付金管理领域的辅助外部监督,以协助央行开展监管工作。积极调动商业银行自主参与,协助监管,以提高央行监管效果。
2.监管对象
根据《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支付机构在从事网络支付业务过程中,是适用本办法的,并指出本办法所针对的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这也就意味着监管对象越来越朝着规范化的行业发展方向迈进。自 2015 年开始,央行已将多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牌照予以吊销,体现出对支付机构开始重视并加以整顿的目的。另一方面,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制定,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生存空间被进一步压缩,现有的监管格局将被逐渐打开。央行自 2011 年至今,大约有 270张支付牌照相继被放出,而自去年开始,再未发放过支付牌照,再减去之前因违规被吊销的,市面上仅存 267 张支付牌照。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已逐渐步入正式轨道。
3.监管内容
2010 年《服务管理办法》开始逐步确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以及进入市场所需的资质要求,并对客户备付金加强了重视与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监管措施,基本形成了以《服务管理办法》为核心的法律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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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2010 年始,我国开始先后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平衡法律规范规定与行业发展尤为困难。因此,我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问题仍十分棘手,亟需解决。
1.监管立法层级较低
现阶段,我国已初步形成以《服务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但细数现有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均属于法律体系中位阶最低、效力最小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效力等级、法律稳定性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法律层级低这一问题一方面不利于支付产业的稳定发展,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的给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管理带来一定程度的弊端与风险。正是因为现行政策规定位和效力太低,导致监管触及范围的不完整,以至在现实实践中需要法律时,往往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需要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予以规范性保护。因此,提高相关立法位阶刻不容缓。
除此之外,科学监管立法理念的缺乏,也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发展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影响。法治以法律为核心基础,法律以良法为本质,良法又取决于立法的形成,这些理念相互作用,最终都归结于立法理念的支撑。因此,对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来说,形成正确的监管立法理念尤为重要,正确的观念与态度往往决定了行业发展的方向。所以,树立科学的法律监管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支付监管立法体系,是防范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风险的重中之重。
2.具体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
(1)机构定性、经营范围存在争议
在法律监管过程中,支付机构定性不明、业务经营范围不清是目前存在的最大威胁。在学术界中,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定性问题,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一、商业银行说,该学说认为支付机构提供于客户支付清算服务,而这一服务内容曾专属于银行,并且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