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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8年03月08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79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201220531134 论文字数:20148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法律论文,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作为现代社会全新的一种支付方式进入了大家的日常生活。它的出现方便了商家和消费者,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市场的发展。

一、第一方支付法律篮管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方支付,是近几年发展迅速的新兴事物,在我国,第三方支付还缺少相关的理论及法律界定。对于第王方支付的概念,理论界当前正在讨论过程之中。有学者认为,"第三方支付就是一些和国内外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或是"在互联网基础上,把非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当成信用中介机构,经过和商业银行完成的相关协议签奢,让自己和商业银行之间能把一定形式的信息确认与数据交换等操作展开,在商家或最终收款人,银行与消费者亦或持卡人等之间把支付行为完成的具体流程。"还有学者在研究中认为,"第互方独立机构(有相应的信誉保障与实力)通过签约各国著名银行机构,把支持资金交易的平台提供给交易双方的行为,这就是第三方支付。其实质是,以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为主要依据,第三方独立机构经由和银行之间展开的商业协作,把面向用户的、个性化的、公正中立的增值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服务提供给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

综合目前学术界的观点,本文认为,首先,第兰方支付是一种新型的网络支付形式;第二,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实际上属于一种交易载体,这种交易载体对应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并且通过与银行签约的形式;最后,它是具有一定的实为和信誉保障的。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消费者完成网络商品选购之后,货款支付行为主要经由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完成。即买家向第三方支付商品货款,第三方就此向卖方发出货款到账通知,提示并要求卖方发货;在商品被消费者接收并验证准确无误后,由买家进行确认操作,随之向第三方发出付款通知:收到买家付款通知的第三方会向卖家账户支付货款。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实际上是通过线上(即网络)、线下(指手机等)等支付途径,完成从用户到商户查询统计、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等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大家所熟悉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百度钱包等就属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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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支付的法律性质与功能

1.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的界定

作为一种新的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自产生以来,对于它法律定性就一直不太明确。第兰方支付机构被《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央行2010)列入规制范围与监管体系之后,该办法同时对其提供具有金融性质的业务活动,事实上把第三方支付机构默认为非金融机构。2015年7月18日,央行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互联网支付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并阐述了互联网支付两大宗旨: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并纳入了监管。在《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号实施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的法律地位界定更加清晰。

对于这样的定位,笔者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同于传统的银行金融机构。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一部分的经营业务与银行业务类似,其虚拟账户中资金的性质与银行账户中存款的性质也有相似性,但它从事的业务相对单一,还不充分具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作用。有学者指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尽管已将金融技术规程、信息科技内容融为一体,且在此基础上将部分属于银行才能提供的基础性业务展开,同时还存在着将来形成纯粹虚拟银行的可能性,不过,在既有的金融环境中,第三方支付抗构的业务范围依旧与银行这种实质性金融机构有本质区别。"第二,对进行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来说,《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并未规定其必须要持有"金融许可证"经营相关业务,而是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有付款清算业务,那么,"支付业务许可证"则是其业务开展的前提,也就是说,必需持证经营。"通过这种方式来严格规范市场准入,送表明,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来说,政府主管部门意在通过制度加以界定,方便对其进行监管,并给予其原则性的指导,无意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体系。"第三,从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性质来看,目前大多数支付机构宣称自己是一个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与用户之间属于一种民事代理的法律关系。因此从当前倩况看,把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即支付清算组织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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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立法概况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立法概况

发源于国外的第三方支付,在国内的运行历史较短,因此,我国制定这一领域的监管法规同样较晚。2010年前,在立法上是处于摸索和借鉴阶段,之后就是发展的阶段了,针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监管的立法也在不断地完善。下面笔者就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立法做个简要分析。

《电子支付指引(第1号)》颁发于2005年10月,其主要对商业银行从事有关电子支付业务做出了指导性规定,目的是为客户与银行资金提供安全保障,对支付风险进行防范。该"指引"要求:必须在银行开立电子支付账户,且电子支付必需由银行发起。"这表明,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进行支付账户设置仅可进行电子支付指令发送与接收服务提供,"而在具体的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网络上实际运行时,并未兑现该"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大多会进行账户自设操作,同时要求使用第三方支付的用户充值。虽然它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发展,但也仅仅涉及商业银行从事网上支付的行为,对网络第王方支付的监管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于2010年6月21日被央行正式推出,国内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监管立法自此迈开关键一步。首先《办法》将第三方支付纳入监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机构;其次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将支付业务许可证(也即第三方支付牌照)发放给从事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的公司;最后次将其定性为非金融机构,"听命"于央行,从而结束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定性不明的局面。《办法》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量身订做的管理规则,它的实施弥补了该领域监管的立法空白,对促进和维护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从法律效力看,《办法》毕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效力并不是很高。五个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再次出招,把该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颁发、实施,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协助,补充规定了非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贵从业的资格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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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立法概况

第三方支付起源于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其法律监管的制度也是在不断的完善,以美国和欧盟为例。

美国对于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一直是持鼓励创新,放松监管的态度,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美国没有专门的立法,如果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不完善的地方可以通过补充立法的方式进行完善,因此把比较宽松的发展环境提供给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美国法律体系内,《统一商法典》、《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资金划拨法》等均与第三方支付有关,并在此基础上补。、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立法概况补充完善了有关第三方支付的相关内容对于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条文进行修改或删减。"

监管体制上,美国实行的是两级多头制。在第三方支付的运行中,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权进行监管。"在联邦政府这级中主要执行监管的机构包括: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货币管理局和财政局。"其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简称FDIC)是联邦政府进行监管的重要机构,而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在州级范围内,监管机构能以所在州的既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完成监管机构设置,以此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监管范围策略主要有,以拟定的营业许可证制度为依据,要求在本州开办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机构,必需向所在州提出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并获批,而且获批的营业许可证不可跨州使用;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最低运营资本;要求按期提供经营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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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立法不足..............19

(―)监管立法层级低体系不完善...............19

(二)对沉淀资金监管的规定尚不明确............20

四、完善我国第呈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24

(一)建立完善多方协同监管体系................24

(二)加强沉淀资金管理机制建设................24


四、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建立完善多方协同监管体系

法制规章的完善是第三方支付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的基础与保障。经过前文的介绍,目前我国关于第三方支付的立法层级比较低,规范性法律文件多数是由人民银行颁布,并且分散,体系不完整,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本文认为,随着第三方支付的业务不断发展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宜国务院为最低层面的立法主体,以此把具有高层级的行政管理法规确定下来,最好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加快制订《电子商务法》的进程,从而能够更好地增强法律的约束力。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第三方支付行业立法分散的现状,也应当制定统一的支付体系监管法。美国的双线监管体制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