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近代相邻关系概述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理论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法理基础
相邻关系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属于物权中的所有权部分,只要讨论物权、讨论所有权就绕不开相邻关系。崔建远认为,相邻关系又可称为不动产相邻关系,为了使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更加便利以及接受限制,法律规定了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以维护共同利益。王利明则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相邻关系亦是相邻权,是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必要便利。通过总结上述学界观点,可知相邻关系有以下几个特征;(1)相邻关系是所有权的自然延伸,无需依约定而自然产生;(2)相邻关系产生于对相邻不动产拥有权利的主体么间;(3)相邻关系主体之间,一方有权要求他方在合理限度之内提供便利。当我们厘清了相邻关系的定义之后,再去考察中国近代来的相邻关系立法、习惯与司法实践才不会陷入无限扩大相邻关系内涵的陷阱。相邻关系就是基于不动产物权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不能把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宗族亲缘、邻里关系、连坐制度等非法学因素作为相邻关系来论述,否则相邻关系就会变成一个"大箩筐",使得我们的研究偏离法学范畴。
史尚宽认为物权是对客体的排他支配权,依此权利性质,物权包含了对他人请求回复圆满支配状态的物权请求权,其中包括返还、妨害除去和防止请求权。相邻关系作为物权中所有权的延伸,因此在相邻关系处理中,不动产所有权人自然享有物上请求权和其包含的三种请求权。根据张鹏对相邻关磊的分类,其认为对相邻关系的调整方法大致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相邻权,内容为一方可以利用另一方的不动产;第二,所有权限制;第三,物上请求权;第四,疆界及标志物的共有。金启洲将相邻关系分为以下三种:第一,不动产所有人在其±地上行为的限制,即相邻防险关系;第二,不动产所有人行使一定权利的限制,即排除权;第三,土地所有人在他人土地上行为的扩张。根据以上的物权请求基础理论及分类方法,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可以按请求权类型和调整对象的不同而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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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传统社会中的相邻关系
相比于古代社会刑法的发达,中国民事法律的制定与实施较为滞后。直到清末中国近代化的开启,西方的法律思想与体系才伴随着西学东渐的步伐传入中国。清朝灭亡后,中华民国按照西方法律体系构建了"六法"体系,正式宣告中华法系成为过去式。相邻关系这一新鲜的舶来品也首次出现在民事法律的条文中。
民法的近代化是中国近代史中的一个篇章。1840年清朝政府鸦片战争战败,开后了中国的近代史,也开启了民法的近代化。推动民法近代化的主要有三个因素,分别是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革命的胜利、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要求。
第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着民法的近代化。中国的传统狂会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但是随着国门洞开,西方列强不断在沿海地区设置通商口岸,外国商品大量涌入,冲击了原有的自然经济,客观上带动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近代化,同时也产生了新兴的社会民事关系。其次,随着商品流通的加快,人口流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交易过程中的邀约、违约、承诺等等民事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规范要求,而原有的法律却鞭长莫及。第二,民主革命的胜利推动着民法的近代化。辛亥革命为中国迎来了民主的曙光,尽管多次反复,但是民主的理念己深入人也。民主的共和政治在本质上不同于封建君主专制,两个政权的法律职能及性质同样截然不同。中华民国作为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在初期各项宪法性文件中都规定了人民主权原则及法治原则,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这就要求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因此制定符合法治精神的近代民法成为了人民的呼声。第收回领事裁判权的要求推动了民法的近代化。领事裁判权的丧失意味着我国司法主权的丧失,收回领事裁判权一直是国民政府努力的目标,1921年的华盛顿会议上,西方列强决定在调查中国司法状况后决定是否归还领事裁判权,于是《民国民律草案》匆忙制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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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近代民事法律中的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的立法沿革
近代民法的制定要追溯到由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在清末义和团运动爆发和《辛丑条约》签订之后,有志之±迫切希望变法自强、清政府为了能继续维持统治,成立修订法律馆承担起草法律的工作。其正式办公是在光绪三十年(1904年)四月初一,沈家本等议定"修订法律馆"工作办法。制定民法是修订法律馆的重要工作目标,而当时壮会对民法的制定也颇为关注。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方杂志》载有题为《论中国急宜编制民法》的文章,呼吁:"今之所谓法治国者,大都合君臣上下而一出于法……我国于民间私法之一部分,迄今未议及,逍未知民法之关系于人民者重且大。"从清末修订法律馆成立开始修律到中华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这期间我国先后编纂了两部民法草案: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1925年北洋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民锋草案》。但在193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生效之前,中华民国的实质民法是一部从刑律中摘录出来的"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
―、清末民律草案中的相邻关系
《大清民律草案》标志着中国法律开启了近代化的进程。光绪三十丰年(1907年)清政府任命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俞廉王、英瑞开馆办事,负责修订清朝民律。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博±志田神太郎、松冈义正负责民律中总则、债则、物权三编的起草,其余两编则由该馆与礼学馆共同编成。作为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确定了大陆法系的渊源,使得之后诸法都效仿大陆法系的法律;其次,开创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之路,催生了中国的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但其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北洋政府时期任修订法律馆总裁的江庸就对《大清民律草案》提出四点批评:其一,偏重个人利益,而现在以社会利益为需求;其二,多继受外国法而忽略本国固有法;其三,旧律中的亲属继承法与社会格格不入;其四,新法实施前,应准备之事极多,否则徒有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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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相邻关系的立法内容
一、邻地损害防免的立法
邻地损害防免的内容,主要是围绕疆界划分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义务关系,比如疆界划分之前的界标、距离、费用承担问题,划分之后的邻地妨害除去、赔偿请求权问题。
(一)疆界划分标志及间距
关于疆界划分问题,《大清民律草案》中第992条规定主地所有人因邻地所有人之请求关于疆界不明之处,负协为确定之义务;第993条规定止地所有人得与邻地所有人以共同费用设足以标示疆界之物,设置及保存界标之费用,相邻人平均担负,但测量费用,按土地广狭分担。《民国民律草案》第773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关于疆界不明之处,与邻地所有人负协力确定之义务;第774条规定±地所有人得与邻地所有人,以共同费用,设足以表示疆界之物。这两条均与《大清民律草案》的内容类似,但除此之外《民国民律草案》在内容上更加丰富。第798条规定围椿须用走尺高之垣墙;第799条规定建筑物及工作物,自疆界线起,须有一定距离;第802、803、804条规定疆界线附近足以观望他人宅地者,须附w展障。《中华民国民法典》对于疆界划分标志及间距则没有规定。
将法条的内容进行对比之后,可以很明显地发现《民国民律草案》的法条最多,涉及的范围最广,特别是草案第802、803、804条针对邻地之间的距离要以不能窥看隐私为限,充分体现了时代性。相比之下《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法典》对此规定较少。"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过渡民法,尽管其仍W刑事法律的语言表述,但是其背后法律理念也对相邻关系的规范产生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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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近代民事习惯中的相邻关系.............25
第一节相邻关系习惯的效力与调查...........25
一、相邻关系习惯的效力..............25
二、相邻关系习惯的调查.............26
第四章近代司法实践中的相邻关系.............42
第一节相邻关系司法实践的审理特点............42
一、以事实为基础...............42
二、用情理来说服............45
第五章对近代相邻关系立法、习惯与司法实践的思考...............56
第四章近代司法实践中的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司法实践的审理特点
一、以事实为基础
当基本还原了事实之后,裁判者作为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者,就要面对最重要的步骤,即如何通过说服双方当事人从而解决纠纷。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司法审判的依据,滋贺秀兰在《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一一情、理、法》中有过论述,其认为情理法是清代民事诉论审判的主要依据。在之后写成的一篇文章中,滋贺秀H进一步提到知州知县在州县自理的案件中几乎不受法律约束。但是美国学者黄宗智对此提出了不同见解,他共收集628件巴县、宝坻、淡新司法档案,其中经过庭审的有221件,在这其中又有170件(占77%)皆经由知县依据大清律例对案件做出胜负判决。在本文选取的43份相邻关系司法判决中,晚清有22份,民国有21份。晚清的判决中均没有直接提到具体法律条文,民国的判决大部分都提到了程序法《民事诉讼条例》,一般以兹依民事诉給条例第……,判决如主文"的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