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盘查制度理论基础
1.1我国盘查制度立法简况
195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第六条是新中国关于警察盘查权的最早的法律依据,这项规定里没有"盘查"二字,但实际上警察的权限包括了盘查,盘查在当时处于有实无名的状态。改革开放来,我国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由原来的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逐步转变为流动的、开放的陌生人社会。此时,"旧有的社会控制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维护城市社会秩序的需求"劳动力作为经济发展的必需品而自由流动,传统的户籍制度已经无法限制人们迁徙的脚步。在这样一个现实情况下,犯罪率急剧上升,流动人口流窜犯案现象十分严重。有学者将当下治安形势评价为:"我国的刑事犯罪总量仍在高位运行,犯罪分子采取极端暴力行为滥杀无辜、报复社会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仍然比较活跃"。
从立法活动的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警察执法活动完成了一种从"静态"至"动态"的转变。送种转变增加了执法活动的适应性,符合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后实际形势的要求,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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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盘查制度的必要性
无论在哪个国家,盘查制度设立的目的都具有双重性,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犯罪,同时,通过立法防止人民警察滥用盘查侵害公民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能在新闻里看到人民警察通过盘查行为成功打击违法犯罪的消息,这说明盘查在辅助刑事侦查方面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使相对人想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当他被警察盘查并且留下身份信息后,自然会惊慌、会有所顾忌,甚至放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这就是盘查在预防犯罪方面起到的威慑作用。国家在赋予人民警察盘查权的同时,要防止这一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因此,明确启动盘查的条件等要件,直至规定相关的监督和救济手段,保证这一权力被用于正当的目的,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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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盘查的启动
2.1盘查的实施主体
盘查的实施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这是《警察法》第九条专门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职权。但是从各类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也有一些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聘用人员和治安联防人员参与盘查的现象。
客观上来说,管理体制制约、警力紧张、经费困难是出现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我国公安机关实质上是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管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领导的法制观念薄弱,往往给公安机关分配很多职权之外的事项。加上近年来社会状况日渐复杂,存在较高的犯罪率,导致警察工作量加大。并且由于机关行政编制的束缚,人员不得随意扩张,造成公安机关把工作交由如保安和协管人员等无编制人员处理的现象m。盘查的实施涉及到相对人的人格权和人身自由,而保安和协管人员往往法律素养不够,容易发生实施不当的问题,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针对盘查实施主体不当,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即盘查的实施主体只能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第一,有且仅有公安机关可实施盘查措施,包括法院、检察院和监狱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项职权。第二,只有公安机关的正式编制人民警察才能够实施盘查,协警队员、保安、工勤人员等非警察人员都没有这项职权。否则将是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极大侵害,应该予以阻止。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确有必要,必须履行法定的委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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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盘查的适用对象
《警察法》第九条对于盘查的适用对象进行了规定。适用对象是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查,发现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相对人可以被带至公安机关进行继续盘问:一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是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是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是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是指被受害人、知情人或者举报人指认,并且从指控内容上看可以初步判断为犯罪行为的情形。但如果通过内容判断,该行为仅仅属于治安违法,则采取口头传唤,而非继续盘问。
"有现场作案嫌疑的",及"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一般是指被盘查人无法对可疑点给出合理的解释,无法消除警方的怀疑,需要进一步盘问的情形。
在实际执法活动中,警察只能从其职业特点出发,在实施盘查时总是尽可能的不放过可能有"违法犯罪嫌疑"这类人群。在判断违法嫌疑人员或行迹可疑人员时,或许是潜意识中对犯罪多发群体的认识,往往会将注意力放在"年轻"与"男性"込两个特征上,女性、老人、未成年人不是盘查的重点。一般不会拦阻戴眼镜和墨镜的人,这或许是对素质高低的一种认识。避开警察的人通常会被拦阻,这是典型的"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行迹可疑"的表现。当场盘查在实施时主要依据警察的实践经验和主观判断,送就使得警察在判断时通常会关注在相对人的衣着、面貌等方面。
笔者认为,警察在确定盘查的适用对象时不能如此随意和僵硬,要杜绝仅凭个人主观偏见和猜疑。应当在结合实际情况和警察执法经验的情况下,依据相对确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启动标准,谨慎、客观、公平地确定盘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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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盘查的实施................16
3.1盘查的强制为度................16
3.2相对人的配合义务..............17
第四章盘查的监督与救济...............24
4.1加强监督工作.................24
4.2改进救济制度.....................24
第四章盘查的监督与救济
4.1加强监督工作
权力必须要受到监督,否则便会造成权力被滥用。笔者认为,在内部监督方面,要在加强警务督察对盘查执法监督的同时,贯彻落实《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五条的内容。针对被投诉和信访的行为,应当要求警察对执法行为正当性合理性进行答辩,对于无法说明正当性合理性的馨察,移交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除了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也尤为重要。检察机关作为司法监督的主体之一,要对盘查的实体性、程序性要件的合法性强化监督,对严重侵犯相对人人身财产权益而触犯刑法的警察,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公众的监督也尤为重要。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许多事件通过社会舆论以及媒体的放大受到越来越多的民众关注。因此,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令公众监督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
虽然《规定》中有监督机制,对连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都要进行处理和制裁,但这些制裁都只是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缺乏司法救济的明确规定。这部规定终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要真正保障相对人的权益,还需引入以司法救济为主体的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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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盘查是公安机关干警预防和追诉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法治国家要遵循平衡原则,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之间、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就需要进行详细、科学的立法来对盘查进行规制。我国的盘查制度尚处于基本成型的阶段,由于立法经验不足、盘查运行规则上缺乏深刻认识等现实原因,在一些方面存在缺陷。
警察权巨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甚至有"行政法上的特洛伊木马"之称。洛克的观点认为行政权力是一种独特的权力,其正当行使并不需要借助程序来实现,任意性和空间性较强。公民权和警察权是一对动态的矛盾,而盘查权作为警察行政职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必须予以理性规制,防恣意行使、随意侵权。
盘查的存在依据和最终目标是保障人权。2016年5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要进一步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行为,规范执法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完善公安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可见,党中央对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高度重视,并将之视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一环。
法治文明的社会并非一挥而就,需要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协调配合。法治的智慧往往体现在细节上,而作为细节的盘查措施,应科学、公正地适用。这是一个合格警察的职责,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