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范文,笔者认为对于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城市而言,单纯的取消街道办事处对于城市基层治理并无益处,反而增加治理难度。从目前街道办事处的定位来看,它的存在不仅仅是某些学者口中的"二传手",在当代街道办事处的使命是既要能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又能培育居民自我管理和指导居民活动并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一章导论
1.1问题的提出
北京市B居民怪的业委会主任由于举家迁居,依照规定其不再具有任职的资质。业委会缺乏主要成员,日常工作和活动举步维艰,遂B小区决定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角逐。该小区形成新的业委会后,便商议薛退已经长期合作的物业公司,讨论决定聘用一个新注册不久的物业公司。后业主委会按规定将选举情况的报當和更换物业公司的决议提交街道办事处备案。
街道办事处以业主大会召开并未通知其监督且与会人数未达到法定标准为由,要求业主委员会提供当天会场的选票查验遭拒,故拒绝办理备案。关于更换新物业公司的决议,街道办事处认为因之前的的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不合法,该决议自然无效。而业主委员会认为选举和决议,都是居民自治行为,街道办事处无权干涉,对于备案的材料只能进行书面和形式审查。街道办事处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为依据,就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情况、投票情况以及之后的公示等都可以进行监督。双方各执一词,现业委会欲做原告,将街道就拒绝备案行为告上法庭。
本案中关于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存在歧义,同条款中的指导与协助如何实施也同样含糊不清。现在法条只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权,监督权如何行使却在法条中难觅踪迹。只是因为缺少法律的支持,街道办事处正面对着这样的尴尬局面。
对于更换物业公司的决议是否无效,此事也存在争议。街道办事处认为新的物业公司的股东是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的成员,涉嫌渗杂个人秘利,不利于居民权益的保护。业主委员会认为组织居民民主选择物业公司是他们能够自主决定的,选择哪家,如何选择,只要明显不连法,街道办事处就不得干涉。该问题在于政府管理与居民自治之间的界限,街道办事处是否就应该接受业主委员会决议的备案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内容的审查?在此范围内,公权与私权如何界定?两者如何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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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目的与意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政府倡导简政放权,由包揽一切的全能型向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型转变。作为行政管理末梢的街道办事处是城市基层组织管理主体,是我国特有的组织机构,是联系政府和群众的纽带,是城市治理的最终端,其在基层治理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针对街道办事处的改革,学术界的探讨屡见不鲜,各地的试点工作风生水起,政府对此也相当关注,是城市治理的一个热门话题。当前街道办事处普遍存在的难解问题还是街道办事处的定位与职能问题,但不仅限于此,还存在立法滞后、机构混乱、任务繁重、执政能为不足等一系列问题。
街道办事处目前的运行状态不能满足现在居民需求,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在城市治理改革的关键时期,对街道办事处法律问题的探讨有助于把握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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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街道办事处的历史沿革
2.1第一阶段:政权辅助机构——街道办事处初创阶段
建国伊始,党和国家转变了工作的重点,目光由农村聚焦到了城市。当时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与巩固基本政权,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亦没有基层自治的模板,全国的基层管理出现了组织都比较混乱,导致名称不同、性质不同。面对如此状况,我国制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由此它的性质、义务、机构组成、管辖范围、人员分配等内容得角立。该条例颁布之后,我国街道办事处有了组建依据。
我国城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前身大部分是由接管委员会演变而来,但也存在不同类型:
一是作为城市的基层政府:
二是作为派出机构,处理上级(市辖区或市)交派任务;
三是作为派出所内设机构,辅助做些行政事务或民政工作。
当时我国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采用承包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管理方式。单位既负责城市居民的工作,还管控居民的生活,居民婚丧嫁娶、疾病治安都由单位负责管理,并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国家对基层城市管理主要是靠两套制度;区政府——街道——社区委员会;政府——单位——职工。其中单位制是主要的治理方式,单位不仅是公民工作之处,更是集各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组织,管理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对象是在单位体制之外的社会无王作人员、闲散人员,能为区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减捏负担。当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较少,管辖人口最多不超过五万,法定的任务相对捏松,下派给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并不多,故而能够有效的履行。城市政府也无需承担较多的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街居体制实际上对社会管理起着辅助作用。在当时街道办事处适应了城市的管理要求,运行较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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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第二阶段:政治职能机构一街道办事处特殊阶段
在1957年基本完成社会主文改造后,街道办事处除了办理上级交办的日常事务,积极组织闲散人员进行生产活动,兴办公益性机构,开展福利和社会服务事业。街道办事处管辖的领域不断扩张,职能不断增多,在公社党委带领下实行的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党务工作一同管理体制方式,街道办事处实质成为了基层政府。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有所增加,并培养了部分热也街道事务的居民。
1958年我国开展人民公社化运动,街道办事处合并成为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发生变化。街道管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公社首要任务是组织发展生产和建设居民福利事务。1962年街道办事处重现,但是职权与任务早已超越条例所列明的内容。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街道办事处改名为街道革命委员会。党委领导和指挥街道办事处的一切事物。街道地位悄然发生变化,演变成为政权机构。工作内容完全脱离条例规定,由管理居民有关事项和经济建设变为政治运动,组建了政治组、居民组、企事业组、文教卫生组等。革命委员会承担的任务还包括征兵并组织训练,对查抄来的物资进行登记处理、响应国家政策如号召青年上山下乡等,期间居民的生活被严重扰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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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定位.............10
3.1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清单............10
3.1.1街道办事处法律层面的职权..............10
3.1.1街道办事处法规层面的职权..............10
第四章街道办事处改革模式的典型样本及分析.............16
4.1广州荔湾模式................16
4.1.1概况............16
4.1.2改革机构设置............16
第五貴关于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的探索与思考...........21
5.1关于街道办事处立法的完善..............21
5.1.1基础法理的思考...............21
5.1.2社会治理的创新............21
第五章关于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的探索与思考
5.1关于街道办事处立法的完善
5.1.1基础法理的思考
街道办事处在计划经济时代,仅发挥传送带作用,承担的职能较少,其角色功能的发挥具有过时性。然而随着单位制的消融、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社会流动的加剧,政府职能发生了变化,承担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责。街道办事处目前在法律上是作为政府的助手,履行交派的任务。可见街道办事处没有实权,只有事权,说明街道办事处具有承担政府职能能力,法律对其法定地位进行确认,赋予其权力、分配其资源,街道办事处能够达到权责统一,也利于基层治理工作的落实。
街道办事处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作为一层组织机构其承担的职能应该明确、定位应该合理。从政府内部管理体制和社区建设入手,理顺其与上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居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的关系,着重强化行政职能,将不应管、不该管的事项剥离交由适当部门,解决条块管理矛盾、权责不一致、功能混同等问题;在街道建设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应对居民自治事项加以引导和支持。法律的缺位导致街道办事处实际运行的尴尬,故而对其抓紧立法是重中之重。
街道办事处的改革终极目标是便民利民,这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此过程中会有利益群体的博弈,矛盾和障碍的阻挽,改革过程漫长,成果的显现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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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城市治理的关键环在于街道办事处。对于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城市而言,单纯的取消街道办事处对于城市基层治理并无益处,反而增加治理难度。从目前街道办事处的定位来看,它的存在不仅仅是某些学者口中的"二传手",在当代街道办事处的使命是既要能代表政府行使职权,又能培育居民自我管理和指导居民活动并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街道办事处贴近群众有着天然的亲民优势,指导居民自治活动,能够提高居民对于社区事务的参与度,同时可减轻自身社会服务和管理方面的负担。根据我国居民的素质和能为来看,居民自治在以后长时间内还需要政府的指导,街道办事处的改革趋势要从依法行政和培育自治两个方面进行。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