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栏目提供最新法律论文范文格式、法律论文范文硕士论文范文。详情咨询QQ:1847080343(论文辅导)

论破产重整中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法律研究

日期:2018年04月2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13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51308536589 论文字数:2359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我们在论证财产担保物权的时候,应当明确其概念,以免泛化。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依法报告的经济财产中拥有担保物权的重整权,其必须在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破产重整之前完成。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假设有相当数量的债务人财产已经设立了相关担保物权,用以保障债权人的经济权益,可以肯定地说,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第一章公司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及利益保护的概述


第一节公司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含义及类型

―、公司破产重整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含义

我们平时所说的财产担保债权一词实际上是个舶来品,这个词汇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这个词汇的理解并不一致。美国法律为例,该词汇除了代指财产担保债权之外,还存在有公司破产相抵权的意思在里面,概念内涵较为丰富。笔者的观点,我们在论证财产担保物权的时候,应当明确其概念,以免泛化。财产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依法报告的经济财产中拥有担保物权的重整权,其必须在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破产重整之前完成。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假设有相当数量的债务人财产已经设立了相关担保物权,用以保障债权人的经济权益,可以肯定地说,财产担保债权人就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保障。打个比方,哪怕是债务人的某笔财产比如房子之类变成了破产财产,只要财产债权人利用法律手段实现了担保物权,就可在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进行优先受偿。但是实现这项权利有个前提条件,就是该担保债权必须在司法机关受理该破产案件申请前设立。因为成立于破产案件受理之后的债权为共益债权,即共益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受优先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不论它是否有财产担保,都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要求债务人随时清偿。笔者认为,财产担保债权有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申请或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发生

在破产法修订之后,破产重整有了一些新变化。比如,审判机关在法律实务中往往以受理时间作为一个关键点对担保债权性质进行界定。对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之前主张所拥有的合法权利。如果对这一点掌握不好的话,在司法机关受理了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就难提出合理主张获得相应民事权利了。

(二)依法向法院或法院指定机关申报

一般而言,破产债权是否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报告为界线,如果向法定机构提出申请被接纳的话就算作破产债权,反之则不算破产债权。各国立法都是这样,没有例外。以我国为例,2007年新修订的《破产法》明确规定了债权时间段,如果司法机关接纳了申请,就必须在规定期限申报,不得有误。这是对人民法院的要求。破产程序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债权申报,想要确定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权利的人员范围,必须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以最快速度向债权人通知申报时间、期限,以免错过,同时在通知和公告中明确记载,确保做到广而告之。按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起始之日就是以司法机关受理申请的时间点为准,债权申报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第二节公司破产重整中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

就顶层设计而言,公司破产重整制度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就是想方设法促使债务人起死回生、东山再起,而为了法到这个主要目的,就不惜在一定程度牺牲了债权人的经济权益。应当承认,两者之间的矛盾很难完全调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尽量减少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伤害,尽最大努为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手段和工具,是保护公正利益为准则建立的,所以我们很容易忽略对少数人的保护,但是这些少数人作为我国的公民也应该受到保护。如果法律忽略了对这些少数人的保护,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就失去了他的公平正义性。所以法律对利益的调整要面面俱到,但是这样的面面俱到并不是没有原则的对利益的妥协,要反对那些打着面面俱到的旗号来钻法律空子曲解和背离法律的行为。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提供保护,保护他们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

一、重整程序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保护的目的

应当承认,这项法律制度打破了私法与公法之间的传统界限,实现了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调和;也就是说,重整制度把企业置于中心地位,并不仅仅是着眼于包含在企业中的各方当事人利益,而且是着眼于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及其兴衰存亡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破产重整的法律制度只有想方设法制约交易双方的追逐利益的愿望,才能够利用有效措施维护经济秩序,从而让大家各退一步,相互谦让,从长远发展来看,此举有利于交易双方摒弃前嫌,暂时放下个人的私利,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到了最后大家都能够达成所愿。在现有的诸多制约条款中,影响最大、损害最大也是债权人,其为了保障破产重整程序能够正常进行,在底线之内做出了最大限度让步。这种风险虽然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但是仍然需要担保债权人冒极大风险。

..........................


第二章我国破产重整中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现存的问题


第一节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的范围和条件方面

一、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整个公司企业破产法律的划定范围实际上是有争议的,目前我国认为只要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公司企业的破产重整程序,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我们不了解企业公司的具体资产情况,也不知道我们的法律有没有相对比较清晰的规定,这其中存在很多模棱两可的情况,难把握。打个比方,倘若一家价值一亿元的石油企业能够申请破产重整,那么这个价值一百个亿的石油超级大企业也能够进行重整,如此一来,市场经济将会非常混乱,不可避兔发生一些不可描述的事情。公平公正是我国一直坚持的法律原则之一,所我们必须确保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是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不能够随意牺牲掉担保债权人的经济权益。如果担保权的自动中止措施存在相关的不合理情况时,我们必须明白需要进行适当地限制了,不能随心所欲。

二、破产重整程序适用的条件过于宽松

上文已经多次讨论到,现有的关于公司企业的重整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要求以社会绝大多数的利益为主要目掠的。在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可以适当地开展一下公平工作。话又说回来,倘若这个需要破产重整的公司企业实在是人数太少,资产太少的话,其实我们根本没有必要去浪费时间和精力来从事这些工作。但是我国对于重整程序的准入条件并没有具体的限制要求,这样无疑会使得个别人幻想通过这项制度来躲避债务,一旦重整开始,担保权利人的权利便会暂停行使,债务人就可逃避债权,那必然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总而言之,现在我国法律规定的重整适用条件虽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鑛临破产的公司企业复兴,也确实提离了效率,但是这样的条件对于有担保债权人是不公平的,会损害他们的利益,这不是我们的经济奋斗目标,同样也连反了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它们的初衷。

.............................


第二节自动中止制度方面

一、自动中止制度的含义

公司企业在执行破产重整的过程当中有很多种的经济制度,以自动中止制度为例,这是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规定重要内容。自动中止(自动冻结),它是西方国家的破产法的经典之作,在司法实践中风靡全球,引起其他很多国家的模仿和跟踪学习。但是我国目前仍然没对这一制度有过详细的规定。从概念上说,要给他们一种规定界线比较困难,世界各国对于这项制度的理解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就目前我国的司法情况而言,笔者认为,所谓自动中止是指当司法机关受理公司企业提出的破产重整法律申请后,针对破产重整公司的全部追偿欠款行为都会受到严格限制甚至被迫停止,原因在于保证所有债权人都能够进行合理公平地偿还债务行为。用通俗字眼理解,就是说破产重整的司法程序正式启动之日或之后,所有指向破产财产的法律程序和债务人的处分行为都应当中止的法律制度。

二、自动中止制度对担保权行使的限制

............................


第三章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22

第一节对破产重整程序的范围与条件设定限制..............22

一、对重整程序的范围设定限制................22

二、对破产重整程序的条件进行限制...............23


第三章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对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第一节对破产重整程序的范围与条件设定限制

一、对重整程序的范围设定限制

如果我们从重整计划制定的开始就把重整的适用范围调整好,那么后期的工作肯定会更顺利的进行,就像算一道题,从开始就仔细认真的计算,那后面的步骤和结果肯定就没有问题了。对于重整的适用范围的限定一定要把握好才可以,如果把范围尺度放的过大,那么适用范围就会变广,就会让那些投机取巧的债务人有机可乘,从而损害到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把范围尺度缩的太小,那么好多面临破产的公司就不能走入重整程序,公司则要面临倒闭,员工失业等状况,那么重整的制定就显得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