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民事诉洽保全担俱,既不是保全的必要条件,也不是保全的充分条件。如果有保全的必要,那么即使不提供保全担保,也能获得保全裁定。如果没有保全的必要,则即便提供了俱全担保,也不能获得保全裁定。民事诉瞭保全担保的方式,应当包括信用担保以及责任保险担保等五类,实践中,申请人可以选择一种也可以联合担保,选择多种。
第一章民事诉议保全担保制度的定义与功能定位
第一节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定义及辨析
—、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定义
民事诉讼保全担保,是民事诉松保全的一项重要保障。在民事诉讼保全中,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于未经最后裁判而不明确,法院单方面作出保全裁定,对被保全人是不公平的,所各国有规定申请人必须以提供担保,换取法院对被保全人的权利限制,以保障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平衡,即保全的必要性寄于担保机理中。
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时,需要附带一些证明材料,法院在收到保全申请人相关材料之后,根据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必要性等审核。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性的,会根据案件情况,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保全申请日提供后,法院即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担保的设置,我们认为,其目的主要是,保全申请日向法院作出一定的保障承诺,该承诺的最终目的是保障对方的利益。这样,法院在作出保全时,也不会面临尴尬的境地。纵观全过程,参与者只有法院和保全申请人。没有被保全人。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在没有被保全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其财产进行了相关控制,一般情况下,会侵害其权益。此时,法律设定的担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平衡作用。不至于发生保全滥用的现象。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整个程序采用的是单方审理。只有法院对保全申请人,有诉的一方,缺少讼的一方。这里面存在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笔者在后文将会提及,在此不赞述。保全担保,作为一种民事诉讼行为,没有实体法的属性。
民事诉讼保全担保,按照申请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成就保全担保和解除保全担保。成就保全担保是指,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以期获得保全裁定。解除保全担保是指,被保全人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以获得解除保全的裁定。按照设立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不同机理,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维护申请保全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担保;一类是为了赔偿因保全错误,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而由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在理论上前者为"保全正担保",与此相对应,后者可以概括为"保全反担保"。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定义是:在民事诉讼保全中,为了保障被保全人可能因申请保全人的错误保全申请,造成的损失得以赔偿,而由申请保全人向法院作出的一种保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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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功能定位
一、学界代表性观点
(―)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
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民事诉讼保全根据申请保全人提起申请的时间,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尤其是在诉前保全案件中,可能存在着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的情形。在诉前保全案件中,保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或者某项行为时,只是向法院提交了初步证明材料,法院在听取了保全申请人单方面的言辞后,即会作出相应的保全裁定。这无疑会对被保全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在适用过程中,有的学者主张,民事诉讼保全担保的功能应该是防止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
主张这一观点的学者,主要是借鉴了英国法院的做法。英国的衡平法院为了弥补普通法院给予权利人的诉讼救济带来因漫长的审理程序而遭受的损害,设立了中间禁令制度。中间禁令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保全申请人滥用禁令,进而损害到被保全人的合法利益。于是,英国法院设置了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制度。申请人申请中间禁令,只需要证明双方存在着"严重的争端"或者"良好的论据案情"。在很多情况下,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通常不会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等程序,试图通过增加禁令申请人的诉讼负担,要求禁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进而有效的防止保全程序被滥用。英国的中间禁令制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保全申请人滥用保全程序。
保全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保全时,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只是属于初步证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尚不明确,案件争议事实仍然存在,被保全人尚未介入该程序。只有法院和保全申请人,不存在讼的一方。有学者认为,法院通常会依据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进而增强初步证明材料的证明力,试图弥补保全申请人释明不足,代替保全申请人的释明责任,保全申请人因此获得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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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现状与不足
第一节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民事诉洽保全担保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至第九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八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文件中。笔者将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下H个方面进行梳理;
一、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
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即保全申请人是否有必要提供担保。由于在不同的国家,担保的作用并不相同,所以,担保在决定是否作出保全裁定的诸多因素中的重要性也有所不同。就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而言,我国立法的规定主要集中体现在:
2012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与先于执行一章中,其中第一百条第二款明确了,保全申请人在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时,法院可责令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如果责令提供担保的情形,保全申请人未提供的,将会面临被驳回申请的法律后果。该条立法在保全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者诉讼保全时,赋予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个案时,可以灵活适用保全制度,充分发挥保全程序的功能。
2015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了,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该司法解释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作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其优点在于,将保全根据保全申请人申请的时间不同,分为了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程序。并且对于诉前保全程序,严格设置了担保制度的适用,将保全担保制度适用于一切诉前保全程序中。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限制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将诉前保全的申请,严格适用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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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不足
一、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不合理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按照申请保全的时间点的不同,进行了两种分类。一种是提起诉讼之前,保全申请人申请保全。即诉前保全。此过程中,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在这里,提供担保是诉前保全的必要条件。意味着,保全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时,不提供担保的,不能获得保全裁定。究其原因,是因为申请人请求诉前保全时,只有保全申请人一方,只有诉的一方,缺少讼的一方。保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一些证明材料,请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法院要求其提供担保。对于保全的审查,属于单方审查。这与我国民诉中的辩论等原则违背,不利于被保全人行使其诉权。担保的作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衡这一缺失。保障被保全人的权利。为被保全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诉讼保障。另一种是在诉论过程中,提出的保全申请。此时,担保的提供完全由法院自己决定。
此时,问题产生了:就上述两种分类中,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是否都需要提供担保呢?实务中,法院的做法比较普遍,大部分是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笔者认为,法院的该种做法,可能是法院处于诉洽安全等原因考虑的。一是防止保全滥用;二是维护对方的利益。对此,有学者认为,就我国民事诉路保全案件来讲,并非所有保全案件都需要提供担保。比如,本案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么间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能够准确地作出裁判,不会导致保全错误的发生,此时,如果一味地要求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将会阻碍保全申请人诉权的实现。再比如,某些案件中,保全申请人本身属于弱势一方,可能存在经济困难等间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一味地强调担保,对于这类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负担,进而影响到诉讼效率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保全担保是保全的必要条件的原则,实则不能有效发挥诉前保全的作用。
笔者认为,现有的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必要性审查原则不合理,也不科学,缺乏灵活性和实际操作性,民事诉路保全担保不是保全裁定的必要条件。为了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对当事人进行平等保护,无论是诉前保全,抑或诉讼保全,都不应该将保全担保作为保全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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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比较法考察................19
第一节代表性国家和地区保全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19
一、德国假扣押、假处分担保的必要性审查原则.................19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