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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法律完善

日期:2018年05月07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297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31012195619 论文字数:18274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举证时限制度的问题在一段间内还会存在,想要彻底解决问题,需要理论、立法、司法层面的互相作用和共同推进,从新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正在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举证时限制度,说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是充满光明和希望的,虽然道路可能会很漫长艰辛,但是在各方的不断努力探索、推动之下,一定能够实现。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理论

1.诚实信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新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纷纷涌现,这就表示有限的诉设资源相对以前需要解决更多的诉洽纠纷,为了寻求纠纷的迅速和充分解决,除了最大限度发挥诉讼机关自身的作用之外,还需要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合作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探索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并被公众逐渐接受,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较以往发生了改变,从之前的诉讼对抗模式逐渐转变成为诉讼协同模式,"为权利而斗争"逐渐转变为"为权利而沟通",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相互协作在诉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民事诉讼法中逐渐引入了诉悠真实义务和禁止权力滥用,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当事人应就事实状况做完全而真实的陈述。诚实信用原则由此被引入民事诉讼法,成为评价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原则之一。基于这一原则的要求,当事人不得懈怠举证或者拒绝举证、以及以其他隐匿证据的手段进行诉路上的攻击防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境地来使自身获取诉讼利益,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该原则的要求,就会丧失其相应的权利,排除其迟延提供证据的法律效力。长时间不行使诉设上的权能时,为了保护与不行使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者持有的信赖,可以不再允许当事者行使该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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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举证时限制度立法现状

1.英国

英国的举证时限相关制度主要包括诉答程序规则和证据开示制度。

(1)诉答程序。起诉、提交送达收认书、自认、答辩四个环节共同构成了英国的现代诉答程序。英国民事诉路法规定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提交诉设文书,主要用于提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以帮助明确争论焦点所在,同时为法院据此对案件的管理作出适当决定提供便利。送达收认书作为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应答文书是介于诉状与答辩之间的一种选择性的程序环节。被告可以通过答辩状、反诉状对原告的主张进行答辩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提出的每一项主张都要进行回复,即承认或否认,并且应当载明其否认的原告主张及理由,其不能认定的部分可以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被告可以在答辩状中进行自认。如果被告在答辩状之中对原告的一项或多项主张没有做出上述任何回应,则法律推定其对该项或多项主张作出了承认的意思表示。但有一例外,在涉及金钱给付的诉讼时,如果被告方当事人没有对这一主张进行回复,则推定为其要求请求人提供相关证明。

(2)证据开示制度。英国的证据开示主要是针对书证而言,主要在快捷审理制和多轨审理制中适用,当事人通过陈述书证存在或者曾经存在何处而对书证进行开示。英国的证据开示分为标准开示和特定开示两种。标准开示由双方当事人主动进行。一方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展示其依据的相关书面性证据材料和证据信息,列明清单并且附带相应的开示声明,开示声明要包括主动开示一方当事人对其调查范围的陈述及其承诺其能够全面理解书证开示的义务并且在诉谗过程中充分履行该义务。由于标准开示主要是靠双方当事人主动进行来完成的,法官通常不会主动介入标准开示程序,但是法官有权免除标准开示或者限制标准开示,当事人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同意免除或限制标准开示。在快捷审理制和多轨审理制案件的管理程序中,法院可W根据相关规定,签发标准开示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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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答辩规定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洛法对当事人举证的期限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当事人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但是没有对当事人的答辩要求作出充分的规定,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路迟延,同时将伴生诉给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的要求,也影响庭审的效率。根据现行民事诉谈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可以看出,第二款的规定使得第一款中对于被告应当答辩的规定并没有实际作用,被告是否进行答辩完全处于其自愿。这就在一定辑度上导致了双方的诉谗地位不平等、诉该信息不对等。可能会出现原告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并进行举证之后,被告方当事人明确了其诉瞭请求和相关证据之后,不对其主张进行任何回复的情况,使得被告方充分掌握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证据,但是原告对于被告的主张和相关信息材料无法获取,导致了双方诉论信息的不对等,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开展;并且在如果被告方不进行答辩的话,在案件庭审前法院就难以将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整理归纳,会导致案件审理的迟延,如此一来举证时限制度将不能充分发挥其功能。而且,强制答辩制度的缺失,对实践中的案件处理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如在余秩平与潘有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被宵方潘有德在一审当中当庭提出答辩,并且法院没有再次指定举巧期限要求原普举证,致使原告无法在之前规定的举证期限之内充分举证,证据的缺失使得原告方承担了不利的后果,原告方对此不服,以潘有德在原审庭审之前既不举证又不进行答辩,而是选择在庭审中当庭提交答辩,致使其无法充分了解被告方的证据信息和诉求从而进行举证为由提起了上诉。在浙江省金华市西村砖瓦厂与浙江金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也是类似的情况,被告不进行答辩、故意拖延答辩时间,导致原告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引发了案件的二审。可以看出,强制答辩制度的缺失下,被告会以此来回避其诉您义务,不进行答辩或者拖延答辩时间,致使原苦无法充分掌握相关的信息,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充分的举证,从而使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的原告反而处于不利的境地,不仅有损公平正义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案件的多次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强制答辩制度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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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交换规定不完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将证据交换的时间规定在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之前,并且规定证据交换开始时举证期限届满。这种规定是不合理的,不能实现该项制度设置的目的。证据交换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的交换、展示,从而使得争点能够得以明晰,便于日后对案件进行集中审理,提高诉洽效率。但是,在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之后,当事人有可能会发现新的情况、接触到新的信息,进而存在着提交新证据的可能性,而且有的疑难复杂的案件需要进行不止一次的证据交换,才能够最终使得争点得以固定,我国现有的证据交换制度,无法满足这一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进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期限届满。这就使得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情况或者新的问题,也无法提供新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或反驳对方主张。也就是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某种程度上是强制地把确定的举化期限缩短了,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且,我国对于组织进行证据交换的主持者并未加以明确,在实践当中会出现各地法院主持者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证据交换的效力。因此我国目前这种证据交换的规定是无法适应现实中实际办案的需要的,不能充分发挥证据交换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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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路径..............20

(一)建立强制答辩制度...............20

(二)完善证据交换制度...............21


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建立强制答辩制度

我国应当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并且规定违反该制度的相应法律后果,如答辩失权。我国现行民事诉洽法规定了对当事人举证期限的要求,以及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证据的法律后果,但是没有对当事人的答辩要求作出相应的规定,由于该项规定的缺失导致举证时限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于送一制度,可以参考英国和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我国强制答辩制度的建立,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明确当事人的答辩义务,要求被告收到原告方起诉状时,必须进行答辩。将答辩作为当事人的一种诉讼义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确保其履行。其次,应当明确答辩的时间和方式。可结合现有的规定,在其基础之上进行完善,要求被告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答辩状的可以进行口头答辩并由书记员进行记录,视为其已进行答辩。再次,对答辩的内容进行规范,明确答辩内容要根据原告方的主张有针对性的进行。即要求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的每一项主张都要进行相关的回复,且载明理由。如果答辩中对于原告方的部分主张没有进行说明,并且经询问后仍不答辩的视为对原告主张的自认。最后,规定违反强制答辩规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的将丧失答辩权,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向法官说明其未能按时进行答辩的原因,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理由成立的准许其在重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