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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8年05月05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308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121347366681 论文字数:18266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不断完善是当前和今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缺乏统一的救助立法,救助实践中,刑事被害人受到第二次伤害,救助效果差,救助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救助效率低等问题已经比较突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一直在司法实践中未被真正认可。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内涵


(一)刑事被害人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概念与特征

1.刑事被害人的概念与特征

(1)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从“被害人”一词最初指向的含义看,被害人是指古代祭祀仪式上的供品,随后逐渐用于被侵害或承担不利后果的人,亦可称为“受害人”、“被害者”。根据《法学辞典》的解释,正当权利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或不法行为侵害的人成为“被害人”。广义上的被害人,从造成损害的原因上看,包括自然灾害、政治、经济、环境、行政、立法、司法和交通事故各方面;从后果上看,是指被害人经历了痛苦和压迫,如肢体损伤、感情痛苦、经济损失或其他基本权利受到重大损害。大多的学者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把握被害人的概念:指生命、身体等个人合法权益因犯罪行为而受到侵害的自然人且被害人的确定不依赖犯罪实施人是否被发现、起诉或审判。笔者认为刑事被害人,主要是指被刑事犯罪侵害,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

(2)刑事被害人的特征

第一,被侵害权益的合法性。从侵害行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事实看,被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必然是刑法保护的权益,亦直接可以得出被侵害人受到侵害的权益为合法权益。非法权益不受保护,亦谈不上侵犯。第二,被侵害权益的直接性。被害人的权益被直接侵害是指犯罪实施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权益的直接损害,而非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人身性权益损失。第三,解决纠纷的当事人性。刑事被害人经历了犯罪事件的全部过程,了解犯罪事件的真相,对整个事件有着切身的体会。案件查办的整个过程需要刑事被害人配合,否则案件的侦破就会遇到阻力。要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离不开刑事被害人的配合。第四,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被害人的询问笔录、对犯罪过程的叙述在刑诉诉讼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被害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陈述遭受犯罪侵害的完整过程,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确保公平正义得到伸张。作为犯罪行为承受者的陈述内容必然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第五,共同心理特征。多数暴力犯罪的被害人在身心或财产上遭受到损失。他们在受到强烈刺激后会持续很长时间的悲伤、悲痛、烦恼,甚至抑郁。对犯罪行为会不同程度的出现气愤、自慰、报复、保全名誉等心理。绝大多数刑事被害人心理有希望得到帮助的需求,渴望国家、社会和身边的人伸出援手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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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设和运行

1.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设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完善。我国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均明确的赋予了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损失后获得赔偿的权利,国家支持其要求获得赔偿的请求。在审判过程中,国家也明确规定,刑事犯罪人是否有效、充分的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可以作为审判机关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的因素。2009 年 3 月,中央 8 部门联合印发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了制度性的安排,为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随后,国家又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 号)等一系列文件,对司法系统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上文件是当前我国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的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地方上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立法方面,江苏省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2009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2009 年),还有 2010 以后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2011 年)均在当地下发实施。截止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各省、市均有贯彻落实司法救助或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文件方案。部分省级司法系统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如《安徽省公安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2014 年)。这些规范性文件均指导着本地区、本系统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为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但是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建设依然存在的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文进行详细的论述。

2.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运行

(1)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司法实践越发活跃

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通常认为是起始于 2004 年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基本做法是刑事被害人因被犯罪侵害却无法有效受偿,导致本人或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有关司法部门可以给予其一定的金钱上的救济和补助。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主导机关,公安、法院和检察院可能依据本地区、本系统的规定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在救助的资金保障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已经纳入了财政预算。虽然司法救助资金仅有部分完全省实现了省到县的三级财政预算覆盖,但所有的省级财政以及绝大多数市级财政也列入了政府财政预算。我国的司法救助初步实现了从“维稳”到“维权”的转移,从“因访救助”过渡到“因案救助”。由此可见,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司法救助的形式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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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必要的国家统一立法

1.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规范存在较大差异

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各地或通过地方立法、或通过司法系统贯彻上级文件要求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因为地区之间的差距,公检法系统之间的差距,在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过程中,出现了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等规定的不统一。这些不统一是客观存在的必然现象,也是下一步需要国家立法予以统一的重要内容。

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法规的有江苏省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的《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对比上述三部法规,可以得出各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不统一的结论。如上述三部法规都规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施要以穷尽其他救济原则为前提,但是具体的做法有所不同。《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规定,能够确定被害人有其他赔偿、保险支付资金的不予救助。不论相关赔偿或保险支付何时到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也在穷尽其他救济原则方面做出了和《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相同的规定。但《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提到了“及时”的要求,即其他赔偿或保险支付长期无法到位的,也可以提供救助。其次《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对犯罪类型的要求必须是暴力刑事案件,而包头、无锡两地的救助规定无此种要求。

有以下两个真实的案例:第一个案例主要内容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王某因精神病发作,于 2012 年在地铁站内伤害他人。案件被害人为外地打工人员,家中父母年迈,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被害人因为受伤花费了巨额医药费,也因为受伤承担了务工损失。在被害人得知王某因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情绪十分激动。王某家庭同样经济困难,家中父母年迈,旧病缠身,也需要救治,无法给予被害人赔偿。针对上述犯罪人无法给予被害人赔偿,被害人生活经济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给予被害人救助金 5000 元人民币。案例二也发生在上海。嘉定区的杨大爷、刘大妈夫妇俩在停车场看门维持生计,2013 年一伙人准备在杨大爷看守的停车场寻仇打架。杨大爷上前劝阻时被无辜殴打。闻讯赶来的刘大妈也遭到殴打。案发后,老两口医疗费用花费了一万多元。但伤人者因为经济困难,无法给予杨大爷夫妇赔偿。在未得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杨大爷到嘉定区检察院信访,要求解决困难。嘉定区检察院请示院领导后,破格申请较高的救助金 1 万元。检察院及时给予困难被害人救助体现了人文关怀。杨大爷收到救助金的第 2 天,就送来了一面锦旗表达了自己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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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

1.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保障制度缺失

在我国的民法领域,国家认可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赋予了被侵权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一直持否定态度。主要表现在人民法院不受理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起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认定上只承认物质损失,不支持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学界方面,也有学者反对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认为刑罚已经实现了对犯罪人的制裁,实现了对被害人安慰,不需要再要求犯罪人给予被害人经济上的精神损害赔偿,不需要再增加犯罪人的经济负担。分析否定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有长期忽略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更重视国家惩治犯罪目的实现的历史原因,有认为精神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价值取向,有实践中物质损害赔偿尚且很难获赔,即便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也难以实现的现实情况考虑,还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难以统一的因素。

尽管有以上原因或理由,笔者认为,否定刑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