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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日期:2018年05月24日 编辑:ad201107111759308692 作者:无忧论文网 点击次数:1145
论文价格:150元/篇 论文编号:lw201709070955508877 论文字数:25755 所属栏目:法律论文范文
论文地区:中国 论文语种:中文 论文用途:硕士毕业论文 Master Thesis

本文是一篇法律毕业论文,笔者认为家庭养老中面临的经济、人力困境可从给侍法律制度当中得到一些启发。完善我国养老法律制度,一方面需要吸收国外优秀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我国历史上较为成功的养老实践中获得养料。从悠久的历史文化当中吸收有益的内容并进行传承是每一代人的责任。中华文明绵延千载仍然生机勃勃,功在传承。


一、被侍者和充侍者


(一)侍老

侍老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给侍法律制度规定,年满八十的老年人被称为侍老。笃疾者与侍老一样享受给侍待遇。唐令中多有明文为证,"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千二人;百岁,五人"。唐令中没有限制享受侍老权利的社会等级要求,说明在唐代侍老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第一等级外,上至贵族与官吏,下至贱民,对于满足年龄条件的人依律官府都可拨侍下养其老。

1.官吏侍老

古代官吏达到高龄之时同样要面临养老问题,但官吏和庶民与贱民不同,其受官员致仕制度保障。官员致化制度即官员退休制度,是官员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向皇帝提出辞呈告老还乡的制度,是职官退休和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致仕官吏的养老也是养老中的一个群体,是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补充。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官员致仕年龄的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七十致政",意思是官员到了七十岁要将职位还给国家,回家养老。到两汉时期致仕制度初步形成,"养老与致仕密切相关,官员致仕时举行养老礼,官员致仕后在乡参与乡饮酒礼,而礼最重要的参与者即为致仕之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致仕年齡和致仕经济待遇"半禄"都曾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到唐代官员到屯十岁就会申请致仕,"年七十以应致仕,若齿为未衰,亦听厘务。凡请致化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下由尚书省录奏"。@官员致仕的年齡限制有一定的放宽,对于年龄未满毛十但健康状态不好的官员,也允许其提前致仕。而年龄已满七十,身体很好的官员也能够延退休,绝续处理政事。唐代给致仕官员提供了很好的物质支持,以使其安享晚年。"诸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五品以下的致仕官员则只能享受四年的半禄待遇。后来唐玄宗在敕文中取消了四年的限制,使五品以下致仕官员的半禄待遇可终其余年",提高了低品级致仕官员的物质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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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侍丁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完备的最主要标志为亲待外侍之分。亲侍是与侍老有亲属关系的人。外侍与侍老无亲属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1.亲侍

(1)亲属关系。亲侍指侍丁与侍老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期亲。侍了侍养祖父母、父母,是作为子孙应尽的职责。对于家族当中期亲的养老,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可申请不同的处理办法。"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犯非"十恶"的死罪者,家中有老疾无侍,且无期亲可充侍时,可以"具状上请",听后皇帝发落。犯有不属于"会赦犹流"的流罪之人,可以申请"权留养亲",以此来保证侍老得到给侍的法律权利。犯有徒刑的但仍要侍奉亲长的,在刑罚执行上也有一定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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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侍老的权利与侍下的权义


(一)侍老的权利

侍老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免役待遇。唐律明确规定年满八十的老人和患有笃疾者可以依律获得一名侍下来照顾其饮食起居。为了保证侍丁照顾侍老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国家在摇役制度上给予侍下一定的优待,可以免征力役和兵役。

有致仕官员身份的侍老,依法致仕可享受半禄待遇。唐开元年间《禄令》:"诸职事官年尤十,五品以上致化者,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即迂官者,通计前禄,以充后数。凡致仕之官,五品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即迁官者,通计前禄,以充后数。"唐玄宗曾下敕,将致仕官给半禄的范围扩大到六品以下,并且将受禄的年限延长,可以到职官终老之日。"如闻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各(格)并停。念其衰老,必藉安存,岂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应五品下致仕官,并终其余年,仍永为常式"。

唐代侍老享受板授官位和受赐物品的待遇。统治者对高年的礼遇通常被作为一种尊老的象征,也是统治者亲民爱民的一种表现。对高年板授官位的做法是从北魏开始的,北魏孝文帝曾下诏,授予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各种官位。颁赐物品的做法,自古有之,唐朝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并有所发展。侍老为年满八十的高年,当然属于国家礼遇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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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侍丁的权利

"侍丁,依令免役,唯输租与调。"该条法律直接规定了侍下免役的权利。在唐前,政府对类似侍T作用的家庭成员,一般也会采取在賦役上减免的优惠政策来保证侍T能够安也照顾侍老,不会被朝廷征召出口做力役或者服兵役。有外侍的情况下,外侍的性质属于一种徭役,摇役不同于力役和兵役,程度要捏很多并且多在本州本县境内服役,离家较近,往返便利。外侍同样不需要再服力役和兵役。唐朝在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施行租庸调制征收赋税。租庸调制要求百姓上交谷物,随乡所产的经济作物并且依法服劳役。每个T男所交纳的谷物和经济作物的数量是固定的,服劳役的天数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唐武德七年开始施行均田制,授百姓口分田和永业田,采用租庸调之法,与府兵制相得益彰,可以为"经常之法也"。口分田是按人口分给百姓的田地,口分田一般不得买卖,死后要交还给官府。

孝假在古代指的是下男遇父母丧可哲时免服兵役和其他的劳役。侍丁优给孝假在唐令中并未直接体现,但唐玄宗时期,玄宗下敕提到侍下孝假的问题。"天宝四载六月十四日敕:顷以乡闻侍下,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己遣优矜,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自今后,将侍了孝假,不须差行。"《改元天宝赦》中更是要求地方严格执行侍下孝假的政策:"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后不得更然"。侍了优给孝假,可以不被征行兵役,但地方官吏可能存在不实际执行侍了孝假的政策,让侍丁孝假期间去服杂摇。杂摇品类繁多实际上给侍下承担更多的劳作活动,与朝廷优恤侍丁的政策相违背,所以赦文中才会专门提到侍丁孝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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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给侍的程序.............23

(一)给侍的具体程序.................23

(二)侍丁的选择方法...............25

四、给侍的司法保障..............27

(一)国法中的十恶重罪:恶逆罪与不孝罪...............27

(二)家规延伸出的国法;子孙违犯教令................29

五、侍法律制度的燃与借鉴...............34

(一)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评价.............34

(二)给侍法律制度对现代的借鉴价值..............36


五、对络侍法律制度的评价与借鉴


(一)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评价

在中华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中,"孝"为主要内容的敬老思想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对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法律建设影响深远。儒家推祟的"仁政"和"孝"的精义在唐代给侍法律制度中表现出了非常重要的价值。国家提倡孝老养老,并将之付诸具体实践,国家的赋税制度、摇役制度等向给侍法律制度倾斜,让高龄有所依、有所养,让侍丁有精力和财力尽也照顾侍老,是"仁政"思想在法律制度领域的成功实践,更让"孝"在社会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是礼法结合的成果。唐代给侍法律制度中独有的外侍制度,体现了儒家经典中的"人不独亲其亲"思想,是"老有所终,幼有所养","鱗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理想的法律化。给侍法律制度的成功推行,符合小农经济下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并给唐王朝带来和谐向荣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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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高年给侍的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有记载,是古代养老礼的一种形式。唐以前各朝也有一些关于优待高年的诏文和法令,比如受鬻法中赐粥给离年养生,还有授予高年荣誉性官职或者象征等。高年给侍正式形成完善的制度并被规定在法律当中,始于唐代。《唐律疏议》、开元年间《户令》、《赋役令》、《军防令》、《唐六典》及唐朝皇帝下发的部分诏文中对给侍法律制度多有涉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给侍法律体系。唐代下中制、户籍管理制度、征兵制度及唐早期的租庸调制和唐后期的两税法均为给侍法律制度的顺利施行提供了配套保障,使给侍法律制度具有切实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官府在给侍制度的施行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监督与管理作用。给侍制度的每一步执行都有固定的程序,从县到乡里都有关于人口的登记情况,包括人口总数量,成年男子的数量与课役情况,'符合给侍条件的老年人的身体情况等。应当充侍的或者违反与给侍相关的具体法令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层层严密的规定与严谨的执行措施,保证了高年给侍思想的实现。

封建时期对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处理,依据的是中国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土壤,给侍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得益于社会全体对孝亲养老的价值认同。虽然时代早已变化,但这种处理社会问题的思维与方式对当今社会问题的解块仍有借鉴意义。根据我国